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管理規定
為規范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行為,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規定。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行為,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臺賬記錄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條 支持和鼓勵餐飲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行為。
第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并落實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供應者不能提供相關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檢疫合格證(或復印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
第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
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
第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索取并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復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長期定點采購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第八條 從生產單位、批發市場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生產批次檢驗合格報告(或復印件)以及購物憑證。
第九條 從供應基地、固定供應商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以及每筆供應清單。
第十條 從超市、商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加蓋公章的電腦票據等購物憑證;從農貿市場經營戶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經營者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購物憑證或每筆供應清單。
第十一條 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檢疫合格證(或復印件)。
第十二條 采購乳品及含乳食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應者加蓋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并按照產品批次查驗、索取并留存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或者由供應商蓋章、簽字的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第十三條 批量采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第十四條 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加蓋公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第十五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的感官、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分門別類建立臺賬。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電子臺賬。
臺賬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從固定供應基地或供應商采購的,應當留存每筆供應清單,前款信息齊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記臺賬。
第十六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可以由餐飲服務企業總部統一進貨查驗供應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或復印件),建立進貨查驗臺賬。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臺賬,對統一配送的產品建立查驗記錄。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記錄制度。
第十七條 采購乳品及含乳食品的,應當建立單獨的乳品及含乳食品進貨臺賬。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時間、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添加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順序有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和查驗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采購的監督檢查。
違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二)、(五)款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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