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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經紀人的執業規則
房產經紀人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在發展經濟,促進流通,繁榮市場等方面發揮著明顯的積極作用。經紀人有別于其他商家的生存方式,以及信息來源的多樣性,使經紀人在解決商品供求矛盾具有獨特的功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房產經紀人的執業規則,希望大家喜歡。
執業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提高房地產經紀服務質量,保障房地產交易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是指導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對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據,是指導房地 產經紀行為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本規則有關用語定義如下:
。ㄒ唬┓康禺a經紀,是指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房地產交易而提供居間或者代理等專業服務的行為。
。ǘ┓康禺a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內,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而提供專業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ㄈ┓康禺a居間,是指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ㄋ模┓康禺a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經濟組織。
。ㄎ澹┓康禺a經紀人員,是指房地產經紀人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協助房地產經紀人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
。┓康禺a經紀人,是指通過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或者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
(七)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是指通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或者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 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書,在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和監督下,從事房地產經紀具體活動的協助執行人員。
。ò耍┪袇f議,是指委托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專業服務,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合同。
(九)獨家代理,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交易事宜。
(十)傭金,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完成受委托事項后,由委托人向其支付的報酬。
。ㄊ唬┎顑r,是指通過房地產經紀促成的交易中,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價格(租金)低于房屋承購人(承租人)支付的價格(租金)的部分。
第四條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充分認識房地產經紀存在的社會意義和價值,懂得房地產經紀在增進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公平、縮短交易時間、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人民群眾居住水平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樹立崇高的職業榮譽感和強烈的職業責任感。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勤勉盡責,以向委托人提供規范、優質、高效的專業服務為宗旨,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產交易為使命。
第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在執行代理業務時,在合法、誠信的前提下,應當維護委托人的最大權益;在執行居間業務時,應當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及房地產經紀人員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建立優勢互補、信息資源共享的和諧發展關系。
第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擅自將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公開或者泄漏給他人。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范自身執業行為,指導、監督房地產經紀人員及相關輔助人員認真遵守本規則,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干預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依法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業務行為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房地產經紀人員參加行業組織舉辦的繼續教育等活動,促使其不斷增長專業知識,提高專業能力,維護良好的專業形象。
第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后,方可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客源信息;發布的信息應當與事實相符。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明示下列事項:
(一)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證明;
。ㄈ┓康禺a經紀行業組織會員證書;
。ㄋ模┓康禺a經紀機構品牌標識;
。ㄎ澹┧赣玫姆康禺a經紀人員的姓名、照片、職業資格、聯系電話等;
(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業務流程;
。ㄆ撸┓⻊帐召M標準及收取方式;
。ò耍┳袷氐姆康禺a經紀執業規劃;
。ň牛┦褂玫姆康禺a經紀業務合同文本;
。ㄊ┬庞脵n案上網公示證明;
。ㄊ唬┩对V方式和渠道;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明示的事項。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并指派或者由委托人選定注冊在本機構的房地產經紀人為經紀業務的承辦人,執行經紀業務,并在委托協議中載明。
承辦人可以選派注冊在本機構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為經紀業務的協辦人,協助承辦人執行經紀業務。承辦人選派協辦人的,應當在委托協議中載明,對協辦人執行經紀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采取引誘、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惡意降低傭金標準或者詆毀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招攬已由另一房地產經紀機構獨家代理的經紀業務;不得承接、承辦自己不能勝任的經紀業務;應當拒絕接受違法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接經紀業務,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協議,并尊重委托人的選擇,優先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推薦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文本。
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應當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的簽名及注冊號。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經紀業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合作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業務。參與合作的機構應當合理分工、明確職責、密切協作,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及時通報委托人協商決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合作完成的經紀業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作完成經紀業務根據合作協議分配傭金。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售貨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當注重儀表、禮貌待人,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自己的注冊證書,不得將注冊證書借給他人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其身份證件,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τ诜课莩鍪廴耍ǔ鲎馊耍┪械模瑧斚蚱淙、詳細詢問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委托出售(出租)房屋交易必必須的房屋的坐落、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周圍環境等情況,要求委托人如實提供相應的房屋權屬證明等資料(核實后留下復印件,退還原件),并到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現場及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向委托人說明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及對交易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對于房屋承購人(承租人)委托的,應當向其詳細詢問意愿購買(租賃)房屋的用途、區位、價位(租金水平)、面積、戶型、建成年份新舊程度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人員采取假贈與、瞞報或者不實申報成交價、借公證委托售房等手段規避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及時、如實地向委托人報告業務進行過程中的訂約機會、市場行情變化及其他有關情況,不得對委托人隱瞞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經紀機構報告業務進展情況,不得在脫離、隱瞞、欺騙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情況下開展經紀業務。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向承購人(承租人)提供經過調查、核實的標的房屋信息,如實地向其告知標的房屋的有關情況,協助其對標的房屋進行查驗。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規定,保障房地產交易資金安全,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的房地產交易資金。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員不得在隱瞞或者欺騙委托人的情況,向委托人推薦使用與自己有直接利益關系的擔保、估價、保險、金融等機構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收取傭金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謀取委托協議約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價購進(租賃)、高價售出(轉租)等方式賺取差價,不得利用虛假信息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協議約定的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委托協議約定的標準的,不應收取傭金,但可以依據委托協議的約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經紀服務已支出的必要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事先未與委托人就經紀服務費用達成約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業務記錄制度。執行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如實全程記錄業務執行情況及發生的費用等,形成業務記錄。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委托協議、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業務記錄、業務交接單據、原始憑證等與經紀業務有關的資料、文件和物品,嚴禁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
第三十條本規則將根據需要及時修訂、完善,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提供良好執業的指引。
第三十一條本規則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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