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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收入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收入部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一起來看看吧!
收入的特征
。ㄒ唬┦杖胧切∑髽I在日;顒又行纬傻
日;顒邮侵感∑髽I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例如,農業小企業生產和銷售農產品,工業小企業制造和銷售產品,建筑業小企業建筑房屋,零售業小企業銷售商品,交通運輸業小企業提供道路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業小企業提供貨物倉儲服務,郵政業小企業提供小件物品的收集、運輸和發送服務,住宿業小企業提供旅館住宿服務,餐飲業小企業提供快餐服務,信息傳輸業小企業通過互聯網為客戶提供信息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小企業為客戶提供計算機軟件設計、程序編制、分析、測試、修改和咨詢服務,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小企業進行房屋建設并銷售商品房,物業管理業小企業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租賃業小企業開展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業務,商務服務業小企業為某政府機關提供后勤服務,等等,均屬于小企業的日;顒。小企業的日;顒油ǔ?梢詣澐譃樯a、銷售、管理、融資等活動。明確界定日;顒邮菫榱藢⑹杖肱c營業外收入相區分,日;顒邮谴_認收入的重要判斷標準,凡是日;顒铀纬傻慕洕娴牧魅耍ㄈ玟N售商品取得現金或應收賬款)應當確認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人不能確認為收入,而應當計人營業外收入。比如,小企業轉讓固定資產屬于非日;顒樱@是因為小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使用生產產品而不是為了出售。因此,轉讓固定資產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就不應確認為收入,而應計人營業外收入。再如,小企業因某項固定資產暫時閑置而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小企業的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應當確認為收入。
。ǘ┦杖霑䦟е滤姓邫嘁娴脑黾
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當會導致小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不會增加小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經濟利益的流人不符合收入的定義,不應確認為收入。例如,小企業向銀行借人款項,盡管也導致了經濟利益流人小企業,表現為增加了小企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但該筆借款的取得并不會增加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反而會使小企業承擔了一項現時義務,表現為對銀行的欠款。因此,不應將其確認為收入,而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诒咎卣,收入區別于負債。收入也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如小企業代稅務機關向客戶收取的增值稅(即銷項稅額)。這些代收的款項,一方面增加小企業的資產(如現金),一方面增加小企業的負債,而不是增加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也不屬于該小企業的經濟利益,不能作為該小企業的收入。
。ㄈ┦杖胧桥c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的本質表現:一是導致經濟利益流人了小企業,體現為增加了小企業的資產(如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二是總流人是一個全額而不是凈額的概念,通俗來講,是毛收入,—不需要扣除費用;三是收入不是小企業的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或者說,小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本不能作為小企業的收入。例如,小企業銷售商品,應當在收到客戶支付的現金或者在未來有權收到客戶支付的現金,從而增加了小企業的資產,才表明該交易符合收入的定義。但是,小企業經濟利益的增加有時是由其所有者投入資本所導致的,所有者投入資本的增加不應當確認為收入,應當將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
收入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收入進行不同的分類。
按收人產生的來源分類,收入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三類。本準則認為收入的來源能夠充分涵蓋小企業的各種收入。因此,采用了這個分類標準。同時,考慮到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主要表現為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人和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而本準則不適用于金融企業。再者,目前,我國小企業無形資產種類較少,通常以自用為主,金額較小,在資產中所占比例較低。因此,本準則僅將收入分為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兩類,沒有引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這一類。
按小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分類,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是指小企業日常活動中的主要活動,可以根據小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的主要業務范圍來確定。例如,零售業小企業的主營業務是銷售商品,交通運輸業小企業的主營業務是提供道路貨物運輸和公路旅客運輸。主營業務形成的收入就稱為主營業務收人。其他業務,是指小企業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顒樱梢酝ㄟ^小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的兼營業務范圍來確定。例如,工業小企業銷售材料、提供非工業性勞務等。其他業務形成的收入,通常稱作其他業務收入。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5001主營業務收入”和“5051其他業務收入”兩個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五十九條銷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或產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ㄒ唬╀N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二)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ㄈ╀N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ㄋ模╀N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五)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N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作為商品銷售處理,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ㄆ撸┎扇‘a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產品之日按照產品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小企業銷售商品收入的定義、銷售商品收人確認的條件及各種銷售方式下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時點的規定。
條文背景
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和時點,為小企業合理合規確認收入、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成果提供了基礎。為了切實減輕小企業的納稅調整負擔,便于小企業會計人員實際操作,本準則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企業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中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力爭做到與稅法相協調。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凡是屬于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取,均應作為當期的收入;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取,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
為便于小企業執行,減少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匯算清繳的需要,本準則對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采用了與稅法一致的原則,并使各種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收人確認的時點實現了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相一致。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定義
銷售商品收入中所指的商品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不僅指批發業和零售業小企業銷售的商品,還包括制造業小企業生產和銷售的產成品、代制品、代修品以及小企業銷售的其他構成存貨的資產,如原材料、周轉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資產。本準則所稱的銷售商品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銷售貨物收入在構成上是一致的。
二、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
本準則根據收入的定義并考慮便于小企業實務操作和所得稅匯算清繳,對銷售商品收入確認做了原則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這一收入確認原則表明,確認銷售商品收人有兩個標志:一是物權的轉移,表現為發出商品;二是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這兩個標志是經濟利益能夠流人小企業的最直接的標志,符合本準則第五十八條所規定的收入的定義。小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時,通常就應當確認收入。發出商品通常是指小企業將所售商品交付給購買方或購買方已提取所購商品,但是所售商品是否離開企業并不是發出商品的必要條件。如果小企業已經完成銷售手續,如購買方直接采取交款提貨方式,在發票已經開出,貨款已經收到,提貨單也已經交給購買方時,無論商品是否已被購貨方提取,都應作為發出商品處理。因為此時商品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購買方,購買方隨時可以憑單提貨,銷售方此時只是起代購買方保管商品的作用。
三、各種銷售方式下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時點
本準則根據我國小企業現階段銷售商品的常見方式,分別規定了其確認收入的時點:
(一)采用現金、支票、匯兌、信用證等方式銷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購買方承付的問題,商品一經發出即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因而在商品辦完發出手續時即應確認收入。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志。
(二)托收承付銷售商品,是指小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購買方收取款項,購買方根據合同驗貨后,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小企業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時,通常表明小企業已經取得收款的權利。因此,可以確認收入。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辦妥托收手續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志。
。ㄈ╊A收款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小企業發出商品即意味著小企業作為銷售方已經收到了購買方支付的最后一筆款項,應將收到的貨款全部確認為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如確認為預收賬款。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志。
(四)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經交付,但貨款分期收回的銷售方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考慮到在整個回收期內企業確認的收入總額是一致的,同時考慮到與增值稅政策的銜接,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為了簡化核算,便于小企業實務操作,本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時點,采用了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同的規定,但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其理由在于企業會計準則認為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貨款,強調的只是一個結算時點,與收入確認所強調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沒有關系。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小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出銷售發票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志。
(五)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銷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經過安裝、檢驗等過程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所售商品的安裝和檢驗工作是銷售合同或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購買方接受交貨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銷售方一般不應確認收入,只有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才能確認收入。但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以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如某電梯生產企業銷售電梯,電梯已發出,發票賬單已交付購買方,購買方已預付部分貸款。但根據合同約定,銷售方須負責安裝且在銷售方安裝并經檢驗合格后,購買方才支付余款。在此例中,銷售方發出電梯時不能確認收入,而應當在安裝完畢并檢驗合格后才確認收入。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完成安裝和檢驗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志。
。┎捎弥Ц妒掷m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根據代銷商品數量和金額向受托方支付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并不知道受托方能否將商品銷售出去,能夠銷售多少。因此,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收入,而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能夠確定受托方銷售商品的數量、金額。因此,可以確認收入。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志。
受托方應在所受托商品銷售后,將按合同或協議的約定計算確定收取的手續費確認為收入。
。ㄆ撸┮耘f換新銷售商品,是指銷售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回收與所售商品相同的舊商品或其他舊商品。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應將銷售和回收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銷售的商品作為商品銷售進行處理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即作為存貨采購處理。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發出新商品和取得舊商品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志。
。ò耍┊a品分成,是指多家企業在合作進行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合作各方對合作生產出的產品按照約定進行分配,并以此作為生產經營收入。由于產品分成是一種以實物代替貨幣作為收入的,而產品的價格又隨著市場供求關系而波動,因此,只有在分得產品之日按照產品的市場價格確認收入的實現,才能夠體現生產經營的真實所得。但是,如果所分得的產品不存在市場價格或市場價格顯失公允,應當請專業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確定。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分得產品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志。
四、執行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ㄒ唬└接袖N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即購買方依照有關合同或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小企業能夠按照以往的經驗對退貨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計,可以在發出商品時,將估計不會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收入,估計可能發生退貨的部分,不確認銷售收入也不結轉銷售成本,作為發出商品處理,僅表現商品庫存的減少,單獨設置“1406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如果小企業不能合理地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則應當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才確認收入。
。ǘ┬∑髽I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償債,以及將貨物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作為小企業與外部發生的交易,屬于收入實現的過程,視同銷售商品,按上述規定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采用與此相類似的規定。
。ㄈ┬∑髽I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等內部部門領用所生產的產成品、原材料等,應當作為小企業內部發生的經濟事項,屬于小企業內部不同資產之間相互轉換,不屬于收入實現的過程,不應確認收入,應當按照成本進行結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采用了與此相類似的規定。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5001主營業務收入”和“5051其他業務收入”等兩個會計科目。小企業如果銷售商品屬于主營業務(如銷售商品、產成品),則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如果銷售商品屬于兼營業務(如銷售材料),則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小企業如果存在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的情況,小企業應在本準則所附會計科目的基礎上增設“1406發出商品”會計科目。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售價。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可以單獨設置“1409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本科目可按購貨單位、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商品進銷差價。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售價。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5—1】20xx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為60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02000元;商品已經發出,并已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該批商品的成本為420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70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420000
貸:庫存商420000
【例5—2】20xx年4月5日,甲公司與購貨單位簽訂協議,采用預收款方式向購貨單位銷售一批商品。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600000元。協議約定,該批商品銷售價格為80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36000元;購貨單位應在協議簽訂時預付60%的貨款(按銷售價格計算),剩余貨款于2個月后支付。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收到60%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480000
貸:預收賬款480000
(2)收到剩余貨款及增值稅稅款并交付商品時:
借:預收賬款480000
銀行存款456000
貸:主營業務收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例5—3】20xx年5月10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銷售商200件,商品已經發出,每件成本為60元。合同約定丙公司應按每件100元對外銷售,甲公司按售價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續費。當年,丙公司對外實際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700元,款項已收到。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開具的代銷清單時,向丙公司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甲公司發出商品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甲公司采用實際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進價核算代銷商品。
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發出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12000
貸:庫存商品12000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
貸:委托代銷商6000
借:銷售費用1000
貸:應收賬款1000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10700
貸:應收賬款10700
丙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收到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20000
(2)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1700
貸:受托代銷商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3)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應付賬款1700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10000
貸:受托代銷商10000
。4)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11700
貸:銀行存款10700
其他業務收1000
【準則原文】第六十條小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F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前款所稱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商業折扣,是指小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銷售商品收入金額計量原則及計量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時應考慮因素的規定。
條文背景
本準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了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和確認時點,小企業要完成對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還應確定其金額。本準則關于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的計量原則及計量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時應考慮的因素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相一致。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的計量原則
本準則對小企業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的計量做了原則性規定:應當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小企業向購買方銷售商品通常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其中有關所售商品的價格、數量、規格和價款的約定是銷售合同或協議的重要組成內容,并且是經過交易雙方充分協商,按照公平交易原則達成的,充分體現了交易雙方的意愿。因此,可以作為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的確定依據。該價款收到與否不影響對其收入金額的確定。但是,如果銷售商品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中包含了不屬于銷售方的金額,如小企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在計量收入金額時應當從價款中扣除。
二、計量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考慮的幾個因素
小企業銷售商品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現金折扣、商業折扣等問題。本準則規定在計量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時,應當考慮這些影響收入金額的因素。
(一)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F金折扣通常發生在小企業以賒銷方式銷售商品中。小企業為了鼓勵購買方提前支付貨款,與購買方即債務人達成協議,債務人在不同的期限內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小企業銷售商品如果涉及現金折扣,由于現金折扣是否會提供給購買方要等到規定的各個不同期限分別到期時才能最終確定,這一時間通常會晚于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時點。因此,為了簡化核算,便于小企業實務操作,本準則規定應當按照銷售價款直接確定收入金額,而不需要對現金折扣進行扣除。待到實際發生現金折扣時,將所授予購買方的現金扣除金額計入財務費用,視為小企業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融資費用。
(二)商業折扣,是指小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商業折扣與現金折扣的區別在于,商業折扣是在確定所售商品價款之前已存在的因素,而現金折扣則在確定所售商品價款之后在結算過程中出現的因素。小企業銷售商品如果涉及商業折扣,在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時應當扣除向購買方提供的商業折扣。因為商業折扣是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優惠,是影響最終成交價格的一個重要因素。例如,甲小企業的銷售策略是客戶訂購商品在1000件以上的,給予20%的價格優惠,該商品的正常銷售價格是每件100元,如果某客戶訂購了1200件商品,甲小企業對該筆商品銷售確定收入金額應為96000元,其確定過程為每件商品按照80(100—100X20%)元計價,即扣除了所提供的商業折扣。
三、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如果小企業銷售商品時僅與購買方達成了口頭協議,而沒有簽訂書面形式的合同或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口頭形式的合同或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按照口頭協議所達成的銷售價款計量收入的金額。
。ǘ┍緱l中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包括小企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商品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5001主營業務收入”、“5051其他業務收入”和“5603財務費用”等3個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5—4】甲公司于2x13年3月1日銷售商品10000件,每件商品的標價為20元(不含增值稅),每件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2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由于是成批銷售,甲公司給予購貨方10%的商業折扣,并在銷售合同中規定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商品于3月1日發出,購貨方于3月9日付款。假定計算現金折扣時考慮增值稅。
本例涉及現金折扣和商業折扣問題,首先需要計算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根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確定的有關規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是未扣除現金折扣但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現金折扣應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因此,甲公司應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為180000(20x10000—20x10000x1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600(18000x17%)元。購貨方于銷售實現后的10內付款,享有的現金折扣為4212[(180000+30600)×2%]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3月1日銷售實現時:
借:應收賬款210600
貸:主營業務收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6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2x10000)120000
貸:庫存商120000
。2)3月9日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206388
財務費用4212
貸:應收賬款210600
若購貨方于3月19Et付款,則享受的現金折扣為2106(210600x1%)元,甲公司在收到貨款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208494
財務費用2106
貸:應收賬款210600
若購貨方與3月31付款,則應按全額付款。甲公司在收到貨款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210600
貸:應收賬款210600
定義:
收入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特征:
日常活動形成:收入是小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中產生的。例如,農業小企業生產和銷售農產品、工業小企業制造和銷售產品、服務業小企業提供各種服務等。而小企業偶然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如出售固定資產等,則屬于非日;顒樱纬傻慕洕媪魅霊嬋霠I業外收入。
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會使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增加,這是收入的重要特征。但能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并不一定都是收入,比如小企業向銀行借入款項,雖有經濟利益流入,但會增加負債而非所有者權益,就不能確認為收入。
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收入是企業自身經營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的行為沒有關系。并且,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2. 收入的分類:
按收入產生的來源分類:分為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
銷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或產成品、材料等)取得的收入。比如,制造業小企業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所獲得的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是指小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等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例如,家政服務公司提供家政服務獲得的收入。
按經營業務的主次分類: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小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主要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該收入在企業收入中占比較大,且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比如,生產企業銷售產品的收入就是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小企業除主要經營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通常是企業偶爾發生的、與主營業務相關度不高的收入。例如,工業企業銷售原材料、出租閑置固定資產等取得的收入。
3. 收入的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通常情況下,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對于一些特殊的銷售方式,確認收入的時點有所不同: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安裝程序比較簡單的,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作為商品銷售處理,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產品之日按照產品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小企業因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使用費等收入,應在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本企業,且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
4. 收入的計量:小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5. 收入的會計處理:
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收入的會計處理:小企業應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確認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按其應納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照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銷售商品涉及特殊情況的處理:
現金折扣: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F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
銷售折讓: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折讓,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論屬于本年度還是屬于以前年度的銷售),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6. 其他業務收入的核算:小企業應設置“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該科目應按照其他業務收入種類進行明細核算,月末可將該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該科目應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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