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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標準

        時間:2024-05-28 19:25:32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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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標準,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1、工資、獎金

          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只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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