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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簡化審計程序
審計程序是提高審計質量的一種工具性手段,是依法審計的基本保證,是審計機關為了約束審計人員的行為不偏離審計目標而制定的一種規則。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卻出現了一種偏離審計根本目標的傾向,主要表現為:既繁瑣復雜又嚴謹細致。為此,審計實際工作的需要呼喚簡化審計程序。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于如何簡化審計程序的文章,歡迎閱讀參考!
如何簡化審計程序1
一、簡化審計程序勢在必行且具有可行性
(一)簡化審計程序的必要性
1、審計任務越來越多,基層審計機關人手不足、工作量大,如大部分縣級審計機關最多只有10-20個審計人員,有的真正從事一線審計的專業人員還未占到總人數的一半,但年均至少也要完成40個以上審計項目,而縣級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每年人均完成審計項目在4-5個以上,有的甚至多達每年人均8個審計項目。因此急需簡化審計程序。
2、現行審計程序比較繁瑣,按照現行普通審計程序,審計項目需經發送審計通知書、審計進點座談會、現場實施審計、審計取證、審計征求意見、對被審計單位回復意見討論會、審計報告定稿討論會、審計業務會議、三級復核等環節,再加上審前調查、審計實施方案、承諾書、審計日記、審計底稿、審計匯總底稿、審計報告等文書的制作,一個項目至少需要半個月時間,這還要保證每個環節不延誤,多數項目花在程序上的時間比現場實施審計時間更多。然而單一程序所面對的被審計單位規模卻大小各異,經濟活動面有寬有窄,財政財務收支內容有多有少,審計項目的輕重緩急等方面又存在著不同,這就要求我們對不同種類被審計單位及項目應當采用不同的審計方法。因此,不能只套用一種程序模式而忽視被審計單位及項目之間的差異性,而應采取多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去解決不同類型的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問題。這樣一般審計程序已不適用簡單、緊急的特殊審計項目。
3、實施簡易審計程序可以有效縮短現場審計實施時間,大大地節約了時間和審計資源,是降低審計成本的解決途徑之一。也就是可以根據審計項目的繁簡程度和時限要求,分別規定和適用一般審計程序和簡易審計程序,特別是簡單的項目應當以簡易的程序審計,才能真正有效節約審計成本和提高審計效率;
(二)簡化審計程序的可行性
1、審計人員具備執行簡易審計程序的基本條件,即現代審計人員不但有較好的政治素質,而且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即有一定的經濟管理意識、會計、審計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還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適用能力等等,基本上能保證較好執行簡易審計程序并控制質量及風險;
2、審計規范文件已有利于簡化審計程序,即許多地方在審計實踐中總結出不少簡化審計程序的經驗,出臺了一些簡化審計程序的相關規范文件,可供參考借鑒;
3、現代審計方法基本上能適用簡化審計程序,即現代審計已進入多種方法合用、各種方法互相滲透支持的時代,多樣化的審計方法模式促使簡化審計程序的推進;
4、現代審計技術基本上能運用簡易審計程序,即現代審計技術特別是審計信息化的電子計算機技術的進步,為使用簡易審計程序提供強有力支撐。
(三)簡化審計程序的法理基礎
1、審計法規已明確了審計監督法律關系,即審計機關具有依照審計法律的專門授予對審計對象進行審計的監督權,也應有對本身審計程序的繁簡處理決定權。
2、基層審計規章已開簡化審計程序的先河,如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實施《黑龍江省審計條例》,浙江省審計廳發布《關于優化項目審計流程的指導意見》,合肥市政府出臺《合肥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揚州市審計局制定《簡易審計程序實施辦法》等等,均有簡化審計程序的內容與跡象。
3、行政執行法規有簡易程序的適用依據,即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一節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法》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復議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薄ⅰ吨伟补芾硖幜P法》的 “ 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等規定,也是實施簡易程序的法律依據。
4、司法、紀檢、監察等工作實務有簡易程序的法律依據和先例,即《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了有關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條規也有實行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各地各單位的司法、紀檢、監察等工作實務中也不乏有簡易程序的先例。
二、簡化審計程序的落實
簡化審計程序要借鑒司法訴訟簡易程序的規定,根據審計的實際情況,并參考河南省焦作市審計局、湖南省洞口縣審計局和泉州市鯉城區審計局等單位出臺的規定,制定出適合簡單審計項目的簡易審計程序,明確規定適用范圍、簡化原則、簡化方式及程序變更等內容。
(一)簡易審計程序的適用范圍
適用簡化了的簡易審計程序至少應是有下列一種以上情況的審計項目或調查項目:
1、被審單位管理使用資金財產數量較小的審計項目或調查項目;
2、確需短期內完成的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
3、審計人員判斷審計風險可以忽略的項目或調查項目;
4、經有權機構領導特批的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
(二)簡易審計程序的簡化原則
1、法規支持,即在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重新修正部分規章制度,以達到簡化審計程序的合法化;
2、保證質量,即要確保審計業務質量達到既定標準;
3、控制風險,即要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容忍的程度;
4、審計工作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等內容嚴謹完整。
(三)簡易審計程序的簡化方式
1、簡化審計程序的繁瑣多余環節,可以根據需要對審前調查、制定審計方案、編制審計日記、審計業務會議等程序進行取舍與簡化;
2、縮短不必要的程序時間,如管理使用資金財產數量特少的和需特短期內完成的審計項目或調查項目,經被審計單位同意或其上級領導特批,反饋時間則應予以縮短;
3、減少審計資料內容,如用證明性材料取代審計工作底稿等;
4、取消部分審計文書,如審計實施方案、業務會議決定、審計日記等文書可取消,甚至可以表代文下發審計報告書。
(四)簡易審計程序的變更
當發現實行簡易審計程序的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時,應當中止該項目的審計,并按照一般審計程序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應將簡易程序變更為一般程序:
1、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對象違法違紀問題較多或問題性質嚴重;
2、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領導干部本人有違反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的;
3、在審計過程中接到群眾舉報,審計人員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4、審計人員判斷出錯,經復核發現需執行一般審計程序的。
三、簡化審計程序的主要內容
側重對一般審計程序中有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制定審計方案、編寫審計日記等內部審計程序進行簡化
(一)簡化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及制定審計方案等方面程序
1、審計系統統一制定審計項目計劃,下級審計機關只是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增補本級審計項目;
2、行業審計在細化統一審計工作方案的基礎上,基層審計機關不再制定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方案中不再具體規定審計步驟及方法,由審計人員根據實際過程靈活掌握;
4、調整審計方案時,除了調整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和現場審計結束時間,應當報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外,其他內容均由審計組長直接確定,審計后補辦審批手續。
(二)簡化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取得等相關程序
1、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過程、得出的審計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作出記錄,具體做好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或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取消審計日記的做法;
2、壓縮審計工作底稿內容,一般只記錄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審計認定的主要事實和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
3、在堅持“一事一底稿”的前提下,同一審計項目的工作底稿適當歸集合并;
4、在確保審計證據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情況下,可以用經被審計單位人員簽證的證明性材料取代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5、在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時且判斷審計風險較小,多個被審單位只口頭征求意見,不再作書面反饋。
四、簡化審計程序的實戰
(一)常規審計項目簡化后的程序設計
1、審計調查。既要深入細致開展審前調查,對被審對象有關情況的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切實增強方案的針對性;又要以最少的時間和投入及時完成審前調查,主要將審計調查要貫穿審計實施過程的始終,利用實施審計時間搜集全面的審計資料,以免太多單獨調查而多占用時間。
2、制定審計工作方案。首先要將審計工作方案的審計工作目標具體化,確定具體、明確的審計目標;同時充分分析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準確確定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然后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和重點,一般只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確定審計的步驟和方法。
3、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一般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適用簡化程序的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4、獲取審計證據。簡化程序也要保證審計證據質量,也就是所獲取審計證據應當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首先圍繞審計目標收集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的相關性。當審計項目性質為財務審計時,具體取證目標就是證實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所做的各項認定;當審計項目性質為績效審計時,其具體取證目標則是各項經營指標、效率指標等的完成和實現情況,應注重對決策失誤、管理松懈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的審查并及時記錄取證。其次要科學評估重要性水平,從宏觀層面控制審計證據質量。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低,說明可容忍的錯報或漏報程度越小,就應該執行越充分的審計程序,從而獲得更多的審計證據;反之,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高,說明可容忍的錯誤或漏報程度越大,則可執行有限的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也可以少些。第三要獲取不同種類型的審計證據,從微觀層面控制審計證據質量。在使用實物證據的同時,通常還應配合其它證據。書面證據是從企業內部得到的證據,其可靠性就小于由企業外部得到的證據?陬^證據由于口頭證據常常帶有證明者的個人感情色彩、偏見和意見傾向,因此證明力較小。在收集口頭證據時,特別要注意證明人與被審單位之間的關聯關系?陬^證據往往可以提供進一步審查的線索,或為其它證據提供佐證。環境證據也稱狀況證據,指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
5、編制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或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有的在確保審計證據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情況下,可以用經被審計單位簽證的證明性材料取代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6、撰寫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立即起草審計報告初稿,連同審計記錄一并交所在部門領導審核后,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后,執行審計項目的審計部門應對審計報告再行修改后,向本級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經復核把關后,向被審計單位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涉及到處理、處罰的事項,同時出具審計處理或審計處罰決定。
(二)政府投融資建設工程預決算審計項目簡化后的程序
1、審前調查。審計人員進行口頭詢問和資料查閱,可以不形成書面資料;由建設單位填寫《工程項目概況表》,加蓋印章,作為審前調查資料。
2、制定審計項目工作方案。以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法性為重點,可以不形成書面資料。
3、制發審計通知書。根據收件人對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預、結算資料進行初審,對工程預、結資料基本完整的給予收件。再安排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由收件人將工程預、結資料移交審計組,審計組結合審前調查對工程預、結資料完整性作進一步審查后,擬寫審計通知書。按照程序經審核、審批,可在審計實施當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4、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以防范審計風險為重點,記錄若干重大的、突出問題及處理依據,相關證明支撐材料必須齊備。
5、獲取審計證據。審計人員通過審查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預、結算書,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程立項、施工許可、招投標、施工圖、竣工圖等資料,實地調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書面證明材料。審計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審核調整后的工程預、結算書和定案征求意見表(或稱審核確認表),工程立項、施工許可、招投標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6、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審計對象就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反饋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按規定核減工程造價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7、審計復核。召開審計機關業務會后,簡化復核程序,實行在發文稿紙上集中審簽。
五、簡化審計程序的保證
除了提高審計人員素質以外,要著重強化審計組組長責任制或項目主審負責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等責任制度建設和審計風險控制,切實加強風險責任管理,構建相應的審計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審計合法合規和達到質量標準。
(一)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1、定期舉行業務、理論、技能等各項培訓;
2、組織跨地區的先進典型、先進做法的考察、交流;
3、合理安排工作計劃,保證審計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自學和參訓;
4、全面實行審計人員輪崗選撥競聘和上下掛職鍛煉等交流制度。
(二)強化審計組組長責任制或項目主審負責制
1、實行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任職資格管理,即任用具有審計師以上職稱資格或經統一考試合格的審計人員為審計組長,并適時進行繼續教育培訓、考核等任職資格管理。
2、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責權利三者對等,即認真執行審計執法崗位責任制度及審計組長責任制等規章制度,明確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責權利關系,賦其與責任相應對等的權利。
3、實行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競聘制或審計項目招標制,即通過競選聘任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并將審計項目進行招標競投,由具有資格的審計人員投標包干,包括審計組人員的選用、經費的使用、審計工作時間的安排等包干內容。
4、完善審計項目質量評估機制,即通過建立健全審計項目質量評估機構,全面深入檢查審計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審計質量控制情況、審計查處問題及處理處罰力度、審計成果綜合利用狀況、審計工作效率等方面內容,切實評估出每個審計項目的質量狀況,再給予必要的獎懲,以形成激勵約束機制。
(三)建立健全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調查認定的事實及處理意見應告知相關責任人本人,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以書面形式作出處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列入干部人事檔案。
2、因審計執法過錯造成國家賠償的,責任人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
3、不依法履行職責,被追究責任的審計人員,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所在單位或部門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4、審計機關每年應通過檢查廉政反饋卡、審計回訪、組織審計質量檢查以及責任目標考核等形式,檢查本級及下級審計機關執法情況。
(四)完善審計行政執法責任制
1、嚴格執行審計行政執法制度。實行審計行政執法責任分工制,明確審計行政執法責任和范圍。
2、全面提高審計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嚴格實行文明執法,嚴禁借執法之名謀取私利。
3、建立和實行審計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審計機關依照政務公開原則,將執法內容、范圍、權限、責任和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向社會進行公示。
4、建立審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
(五)加強審計風險控制
1、編制審計方案時,認真研究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2、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3、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將研究、評價內部控制和評估審計風險的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5、注重審計證據的關聯性和嚴密性,加強審計風險評估和判斷體系的建設,建立健全審計各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
如何簡化審計程序2
簡易審計程序的建構有:
1、簡易審計程序的適用范圍。對審計程序作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劃分的關鍵在于分界點,即適用范圍如何設定,這是首先應當解決的核心課題。
2、審計項目的繁簡分流。根據項目的難易程度,將簡單的審計項目篩選出來,通過簡化審計程序,有利于迅速正確地審結這些項目,使審計機關可以用大部分資源去審計大項目。
3、簡易審計程序的.特別規定。兼顧程序的簡易性與正當性,以及外部審計程序的強制性與內部審計程序的選擇性。簡化內部外部審計文書,提供工作效率。
4、簡易程序在審計過程中的變更。簡易程序變更是指審計機關在適用簡易程序審計項目的過程中,如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中止項目審計并按照一般程序審計。
如何簡化審計程序3
借鑒司法訴訟簡易程序的規定.根據審計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簡單審計項目的簡易程序.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簡易審計程序進行明確。
(一)簡易審計程序的適用范圍
對審計程序作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劃分的關鍵在于分界點.即適用范圍如何設定.這是構建該制度首先應當解決的核心課題
現在.我們梳理出適合簡易程序審計的項目基本有:財政財務收支內容單一、財政財務收支規模較小或人均費用較低的部門和單位、資產負債規模較小、經濟活動涉及面窄、影響范圍不大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等六類。當然,上述審計項目中發現的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問題必須滿足“情節輕微.問題事實比較清楚”這一前提條件,具體尺度由審計機關在審計中予以掌握 為了減少因處理處罰限度不符合簡易程序而轉為一般程序、增加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情況出現.諸如財政決算、經濟責任、行業審計以及涉及大案要案等存在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可能性較大的項目.一律以不適用簡易程序為宜。因為重大審計項目按簡易程序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序設立的目的。
由此,對簡易審計程序應作這樣寬泛的理解,即它主要是基層審計部門審計簡單的審計項目所適用的審計程序
(二)審計項目的繁簡分流
前述簡易審計程序的范圍應當通過設立審計項目分類制度來加以確認.進行繁簡分離.是解決審計資源與審計項目矛盾的最佳途徑
嘗試審計項目的繁簡分流.就是根據項目的難易程度.將簡單的審計項目篩選出來.通過簡化審計程序.有利于迅速正確地審結這些項目.使審計機關可以用大部分的資源去審計大項目。審計人員騰出更多的時間、精力.考慮審計中隨時可能遇到的更為復雜的問題.高質量地審計好相對復雜的項目.從而能夠使所有的項目都得到適當的合理的審計.以達到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的目的。改變主審兩頭兼顧、難以發揮最佳效益的狀況
結合司法機關運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比例超過70%的實際情況.建議將項目繁簡比例初步定在3:7至2:8之間。因為規定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過于狹小,所以在立法上要明確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在執行中要嚴格限制超范圍適用簡易程序.可以預防簡易程序適用上的無序現象。
(三)簡易審計程序的特別規定
1.簡易審計程序簡化原則
程序正義與審計效率是審計程序中兩個同等重要的目標。提高效率不能以犧牲正義為代價.程序正義至上的原則不可動搖。簡易審計程序中兩種價值的協調.需要參照有關簡易程序設計的一般的、寬泛的以協調公正與效益為出發點的原則。
(1)兼顧程序的簡易性與正當性。簡易審計程序只是對程序的簡化,并沒有改變對實體公正的追求。因此。簡易審計程序必須符合正當審計程序的最低程序要求.簡易程序的審計決定生效后具有與一般程序同等的效力
(2)外部審計程序的強制性與內部審計程序的選擇性。“審計程序劃分為內部審計程序和外部審計程序!秾徲嫹ā...審計程序也相應以規范外部審計程序為核心。違反法定程序...會導致審計處罰決定無效等法律后果” 因此,簡易審計程序只能對一般審計程序中有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制訂審計方案、編寫審計日記等內部審計程序進行簡化,屬于程序簡化式簡易程序。它并沒有規定簡易程序自始至終的全部內容.而是根據簡易程序不同于一般程序的特點作出一些必要的`、專門的規定。凡是在簡易程序中沒有作出規定的仍然適用一般程序的規定.如立項、取證、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報告審議、聽證、復核程序等等。
2.簡易審計程序主要體現為審計文書的簡化。
(1)內部審計文書的省略?梢愿鶕枰獙徢罢{查、審計方案、審計業務會議等程序進行取舍與簡化,調查記錄、方案、業務會議決定、工作底稿、日記等文書也相應取消。
(2)外部審計文書的簡化。某些審計業務文書,如審計通知書等。比較簡單、格式比較統一。審計機關盡可能按需設計制作統一的、格式化的、填寫式的業務文書,供主審填載之用.不需每一份都另行制作打印.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四)簡易程序在審計過程中的變更
簡易程序變更是指審計機關在適用簡易程序審計項目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中止項目的審計.并按照一般審計程序審計。以下的情況將簡易程序變更為一般程序:
(1)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對象嚴重違紀違規問題需作出審計處理、處罰的;
(2)審計過程中發現領導干部本人有廉潔自律方面問題的;
(3)瀋計過程中接到群眾舉報線索,審計人員分析后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4)其他不應當或者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是指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范圍的情況.在審計前沒有發現。在審計中發現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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