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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規考點:行政賠償的特點和范圍

        時間:2020-11-12 15:47:48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規考點:行政賠償的特點和范圍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規考點:行政賠償的特點和范圍

          一、行政補償的概念

          行政補償的內涵,隨著行政管理實踐的發展有一個演變、拓展的過程。目前,理論上一般認為行政補償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征用補償。這是行政補償的經典含義,指的是行政機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取得私人的財產性利益或非財產性利益之后所給予的補償。第二,無因管理補償。指的是私人為公共利益實施了無因管理,為支付其在無因管理過程中所付出的損失而由政府給予補償。第三,公務行為附隨結果的補償。即行政機關在實施合法的公務行為時,產生了損害私人利益的附隨后果,對此給予的補償。當然,對于公務行為附隨結果的補救,究竟屬于行政補償還是行政賠償,理論上存在一定爭議。

          注: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二、行政補償的制度特點

          基于行政補償的內涵,可以發現,行政補償制度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特點: 首先,行政補償的目的是為了彌補私人為公共利益所付出的特別犧牲。無論是財產性利益的征用,還是非財產性利益的征用,或者是為公共利益實施的無因管理,甚是因公務行為的附隨后果所遭受的損失,都可以看作是私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因合法公務行為的實施而遭受的特別損失,一般稱之為特別犧牲。所謂“特別”,指的是由于這種損失和犧牲只是個別人、少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所遭受的,而不是所有人共同遭受的普遍損失、普遍犧牲。后者如公民因政府征收稅費所損失的利益,便屬普遍犧牲,不能獲得補償,或者不能獲得充分補償。

          其次,導致行政補償的行為是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這里所謂的合法,不是指結果合法,因為這些行為均以犧牲個別私人的合法利益為結果,在結果上很難被稱之為合法。因此,對引起行政補償的合法行為,應當理解為目的合法和形式合法,即一方面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行為,另一方面該行為在實施主體、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實施程序方面均無違法情形。行政補償,通過合法致損這一點,與引起行政賠償的違法致害構成根本區別。

          再次,行政補償是行政機關為自身行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形式。也就是說,行政補償本身并不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是由于其合法實施的某種行為(可能是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事實行為)造成了私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為這種損害所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當然,在實現行政補償的程序上,如果由行政機關對補償問題做出某種決定,那么,這種決定構成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標的。

          三、行政補償的范圍

          一、財產性利益補償

          財產性利益補償是指行政機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或限制私人的財產性利益,對其損失給予的補償。

          財產性利益補償,是行政補償的典型形態和源頭,具體而言,其范圍包括:

          1.財產性利益征收征用補償

          即行政機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取得私人財產利益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給予的補償。如土地等不動產的征收補償、房屋拆遷補償、企業征用補償、移民補償、專利征收補償、取消相對人公法上地位(如廢止許可證)的補償等。

          2.財產性利益限制補償

          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并不取得私人財產性利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而是基于公共目的限制私人財產性權利的行使,也需給予補償。如基于生態保護的需要限制私人采伐權、捕撈權、狩獵權的行使,或者基于文物保護的需要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或者基于應對自然災害的需要對居民生產、生活的限制,乃至于因變更許可證而限縮被許可行為范圍所造成的損失,都屬于現實私人財產性利益而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行政補償。

          3.公務行為附隨效果損失補償

          即行政機關的公務行為并不以取得或限制私人財產性利益為目的,但在客觀后果上卻造成了私人財產性利益所損失,此時也應給予補償。例如,基于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而劃定保護區,導致保護區內的動物損害附近農作物甚至傷人;又如,由于修建公用設施而給周邊的生活環境帶來不利影響;等等。此類損失,也在行政補償的范圍之內。

          二、人身性利益補償

          但實際上,通過公民犧牲人身利益而滿足公共利益的情況比比皆是。因此,我們認為,公民人身性利益的犧牲補償應當得到承認,但必須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如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長時間的自由權不得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剝奪或限制,而其他人身性利益如勞動自由、短時間的人身自由等可以受到適當限制。但這也并非絕對,在極個別情況下存在例外。例如,為了公共衛生的需要,政府要求公民必須接種某種疫苗,否則可能引發大規模疫病。但該疫苗的接種可能造成十萬分之一人群健康受到損失或者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因接種疫苗而致死、致殘、致病者便應視為基于公共利益而犧牲了人身性利益,國家應當給予補償。

          無因管理損失補償是指私人在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而實施管理行為而受到損失(包括財產利益損失和人身利益損失)所應當獲得的補償。例如,公民在突發公共危機中參加應急救援,公民協助警察抓捕歹徒等。由于這些無因管理行為致使私人權益遭受損失的,屬于特別犧牲,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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