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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監護

        時間:2023-02-28 05:19:41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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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監護

          監護,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財產權利而由公民或社會組織對其予以監督、管理、保護的制度。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監護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

          監督和保護的公民或社會組織稱為監護人,被監督和保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稱為被監護人。

          民法上設立監護制度的意義在于:它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能力得到真正實現;使其民事行為能力得到補充;可以有效地保護他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有利于穩定正常的社會秩序。

          (二)監護的設定方式

          我國民法規定了監護的兩種設定方式:①法定監護,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②指定監護,是指在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組織指定監護人。

          (三)監護的具體設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據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當然監護人,其監護人資格從未成年人出生之日自然取得,不必經任何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監護能力,則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前兩類任其擔任監護人屬于法定義務。在不存在前一順序規定的監護人或者該項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監護人。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上述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下列情況除外:①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②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監護權的。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于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則》第十七條,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上述前一順序的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其行使監護權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以上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四)監護人的職責和責任

          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條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下列方面: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 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必須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擅自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均應由監護人代理進行或由監護人同意后進行。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實施了損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權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監護人必須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確實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他的責任。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在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法律要求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五)監護的終止

          監護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而設的。監護的終止分為自然終止和訴訟終止兩類。

          1.自然終止 指設定監護人的客觀情況自然消失,從而導致監護的存在已無必要,監護隨之終止。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死亡,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成年,被監護的精神病人恢復精神正常,從而變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訴訟終止 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由被監護人的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單位訴請法院撤銷原來監護人的資格,從而導致監護終止。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人,而是取消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六、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

          (一)戶籍和居民身份證

          戶籍是確定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公民出生后,依照我國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必須向國家戶籍管理部門進行戶籍登記。戶籍登記可以確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起始、終止的時間,可以確定公民的姓名、親屬身份等。居民身份證,記載著公民的姓名、性別、民族、住所、出生時間等,也是個人身份的有效法律證明。

          (二)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在民法上,住所是決定監護,決定宣告失蹤、死亡地,決定債務履行地,決定訴訟管轄地,決定涉外法律適用的準據法地的重要因素。此外,住所在公司法、國際法、選舉法、稅法等法律中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視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監護人的住所為住所。與住所相聯系的還有居所的概念。凡公民居住的場所均稱為居所。故居所與住所不同,居所可以有多個,而住所只有一個。

          例題:甲的戶籍在杭州,1994年起到深圳務工,后患胃病,于1995年去上海治病,1997年3月治愈后回家鄉寧波居住至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甲目前的住所地在( )。(200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試題)

          A.杭州 B.上海 C.寧波 D.深圳

          答案: C

          解析:《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視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七、個體工商產及其財產責任

          《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因此,我國法律上的個體工商戶,指公民個人或者家庭依法經核準登記,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為資本,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一種特殊民事主體。

          依照我國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對其所苜的合法財產享有所有權;在法律法規和核準登記的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經過批準可以起字號、刻圖章,在銀行開立賬戶和存貸款項。此外,還享有依據法律和合同而得以享有的漢利,如物資供應權、場地使用權、商標權以及法律規定的稅收咸免權等。

          《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在確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上,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1)就責任性質而言,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即責任財產的范圍不以投入使用的財產為限,而應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

          (2)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財產投資經營的,或其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有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由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4)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的,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八、農村承包經營產及其財產責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也是一類特殊的民事主體。

          農村承包經營戶享有財產所有權、所承包經營的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的使用權、生產經營計劃權、產品收益分配權、雇工權、土地轉包權等多項權利。同時,農村承包經營戶必須全面地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否則將依法承擔責任。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公民個人出資、獨立經營、收益歸自己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其對外所欠的債務應當以該公民個人的財產承擔責任。

          (2)以公民個人名義承包的經營戶,用家庭財產共同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3)農村承包經營戶由部分家庭成員出資經營和收益的,對外所欠債務由這部分家庭成員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4)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收益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其對外所欠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和他們各自的個人財產一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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