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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的規則含義
公文的行文方向, 一直以來是公文文種分類的重要依據。目前學術界對公文行文方向的劃分基本有兩種方法: 一是三分法, 分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二是四分法, 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泛行文。在具體文種的行文方向歸屬上, 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很不一致, 且沒有給出嚴謹有說服力的說法。
行文規則是指各級機關公文往來時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則。遵守這一原則,有利于公文傳遞方向正確、線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進入不必要的流通過程,抑制無價值公文的產生。行文規則規定了各級機關的行文關系,即各級機關之間公文的授受關系,它是根據機關的組織系統、領導關系和職權范圍來確定的。
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是由各自的組織系統或專業系統歸屬、地位、職責、權利范圍等因素決定的。它對行文關系有決定性的影響,規定著公文傳遞的基本方向。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有如下幾種類型:第一類,處于同一組織系統的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第二類,處于同一專業系統的上級主管業務部門與下級主管業務部門之間存在指導與被指導關系。第三類,處于同一組織系統或專業系統的同級機關之間的平行關系。如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之間。第四類,非同一組織系統、專業系統的機關之間,無論級別高低,均為不相隸屬關系。如軍事機關與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之間。
根據公文授受機關的工作關系不同,可以將公文劃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類和第二類工作關系類型中,上行文是指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發送的公文,如報告、請示等;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級機關向下級發送的公文,如批復、指示等。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類和第四類關系類型中,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相互發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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