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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知識之企業人員的企業借款的個稅問題
現實中,有很多企業“其他應收款”中都掛著對員工個人的借款,企業在年終即將結束時,對“其他應收款”個人掛賬處理應予以高度關注。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企業人員的企業借款的個稅問題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企業人員的企業借款的個稅問題
個人所得稅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該政策將借款涉及個稅的人員范圍,由投資者擴大到企業全體人員,大大增加了借款涉及個稅的人員范圍,也增加了稅法所調控的范圍。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期限超過1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事實上就是強調個人投資者不得將企業資金挪作他用,否則不論是購買資產還是非經營性借款均視作分紅處理。
需要注意三點:
1.征稅的前提是“投資者個人借款不歸還的期限是超過1年,又未用于生產經營”;
2.注意上述政策(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注意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產權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均視作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某公司投資人之一吳某2013年2月向公司借款,借款期限1年,2016年8月仍沒有歸還借款,由于是公司,不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職工李某2013年2月向公司借款,到2016年8月仍沒有還款,由于李某屬于“企業其他人員”,則李某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取得借款用于購買商品房,則按個體工商戶計征個稅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發生應稅事項,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借款所得,扣繳稅款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借款所得按個體工商戶計征個稅時,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借款,支付股息、利潤時,借記“應付股利”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和“庫存現金”科目。
稅務機關和企業財務人員可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對投資者借款時間、用途進行針對性的審核。企業應要求員工對超過1年用于購置房產或財產的借款要及時歸還。如果是經營性的借款,務必要拿到經營性借款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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