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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咨詢工程師考點:節能管理政策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7年10月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闡明了節能管理體制和基本制度,提出了節能要求,明確了節能激勵政策。對于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節能管理概述
(一)節能的概念
1.能源的定義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2.節能的涵義
節能是指通過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3.節能的地位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二)政府的職責
1.編制計劃和規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2.實行節能考核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3.實施產業政策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4.開展節能宣傳教育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三)社會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2)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四)政府部門管理分工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二、節能管理基本制度
(一)節能標準體系管理制度
1.國家和行業標準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系。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2.企業節能標準
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3.地方節能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
4.建筑節能標準
建筑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三)落后耗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
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四)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制度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五)節能產品認證制度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六)節能信息統計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七)節能服務社會化制度
(1)專業服務。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2)公益服務。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3)行業組織服務。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三、節能規定
(一)一般規定
(1)加強節能管理。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2)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3)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4)加強能源計量管理。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并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5)禁止行為。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二)工業節能
(1)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于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
(2)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3)國家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4)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5)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三)建筑節能
1.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職責
(1)政府管理機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規劃。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
(2)建筑工程相關單位。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建筑節能措施
(1)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國家采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3)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四)交通運輸節能
(1)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3)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5)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于營運。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
(五)公共機構節能
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制定節能規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
2.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3.加強用能系統管理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管理,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根據能源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4.節能產品、設備采購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六)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1.重點用能單位
(1)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2)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2.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3.能源利用狀況審查告制度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4.能源管理崗位制度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四、節能技術進步
(一)主要措施
(1)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節能技術政策大綱,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準,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3)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4)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二)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2)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3)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五、激勵措施
(一)財政政策
(1)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2)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二)稅收政策
(1)對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2)實行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3)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
(三)金融和融資政策
(1)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2)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四)價格政策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1)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
(2)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五)表彰獎勵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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