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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怎樣認定合同的關系效力
一、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國效力的表現:
①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诤贤男ЯΑR婪ǔ闪⒌暮贤,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貨物買賣合同的效力體現在買方負有交付價款義務而取得貨物的權利,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義務而取得價款的權利上。但房屋租賃合同,一方負有交付房屋給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獲得租金的權利,另一方負有交付租金義務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
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主體合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須辦理特殊手續,如批準、登記等。
二者關系如下: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
、诤贤闪⒉⒉灰馕吨贤。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a.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b.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處理效力待定狀態,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后來能否得到補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準、登記手續后地生效。
、廴绻、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準、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三、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合同法總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了構成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具有規定的任一情形時為無效。但下列情形,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事由:
1、合同條款不完備。關于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實踐中,一般仍沿用經濟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為參考依據。合同主要條款(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是否具備,只涉及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利益,而不關涉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故不能因為合同主要條款不具備而認定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主要條款不具備的合同,可以采取合同解釋規則來填補漏洞,對合同條款進行補充,使之有效。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僅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是合同存在的證據,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不能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如有其他證據證明合同存在的,合同也成立。法律對于合同形式所設置的法律規范屬于倡導性規范,該規范僅是當事人行為規范,不是法官裁判規范,當事人是否采取書面形式,僅會關涉合同當事人私人利益,國家沒有必要進行干預,違反倡導性規定并不導致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對于特定合同關系所作出的書面形式的要求,既非合同的成立要件,又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它主要有證據功能和督促當事人謹慎交易的功能。合同法中強制性規范條款均為關涉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設置,不容當事人變更,違反此合同當然無效,法官裁判案件可以直接加以適用。
3、超越經營范圍。我國針對特定行業設置市場準入的強制性規范,如采礦許可、網絡文化經營許可等,就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強制性規范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合同主體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一般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如毒品、槍支)等嚴重超越經營范圍所訂立的合同無效。筆者認為,對違反限制經營和特許經營的合同,不能一概認定無效,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具體認定。
4、違反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鼓勵交易系合同立法的重要精神,合同法實施以后,確認合同的效力,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除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外,不能依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確認合同無效。對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在未上升為法律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適用,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梢,對規章在合同效力確認中的地位并未絕對否定,仍考慮到其特殊性而留有適用的余地。
四、合同的成立、生效與有效
1、合同的成立、有效與生效。合同生效,首先要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成立),其次,合同的內容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有效),另外所附條件、期限成就(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兩者也存在原則區別: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志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有的合同生效需要審批或約定的條件成就等;二是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沒有法律約束力,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是有區別的,“合同生效”與“合同未生效”相對應,“合同有效”與“合同無效”相對應。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無效,未生效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合同有效也不等于合同生效,有效的合同可能附條件尚未生效。生效與有效側重點不一樣:有效與否側重于對合同定性,是對處于某一狀態合同的法律性質進行評價;而合同生效與否,則側重于合同開始發生效力的時間,亦即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訂約各方產生約束力的時間。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問題,因這直接影響到對民事行為性質的認定及實體責任的確定。不能將未生效的、未成立的合同等同于無效,因為法律后果不一樣。實際上一些未生效的合同卻是有效的,對一些未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補救使之成立生效,達到交易目的。
2、批準、登記對合同的效力影響。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實際上是把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批準與登記進行了區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須辦理批準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仍未完成批準登記的,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未生效,而不是無效。此時須注意,雖然因未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等導致合同未生效,但諸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等條款,則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即應認為是生效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但未規定批準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批準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還是生效的,只是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此時,當事人可以依據該合同,請求對方履行轉移所有權或物權的義務。
五、適用強制性規定認定合同效力須注意的問題
一是只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本身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才能認定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以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履行合同的,不能認定合同無效。如果交易行為本身不違反禁止性規范,僅是履行行為違反禁止性規范,則合同應是有效的。須注意履行合同行為不導致合同無效,一定要區分合同行為和履行行為。例如,雙方簽訂了買賣原油的合同,以走私油進行交付,該履行行為肯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的規定,履行行為是無效的,但合同應是有效。
二是不能以合同履行的效果是否實現來判定合同的效力。
三是對于合同權利義務或合同標的為可分的合同,只有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條款才無效,不能判整個合同無效,產生阻礙交易的情形。例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格式合同中的工傷概不負責的免責條款無效,其他內容仍有效。
六、合同成立時間如何確定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系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說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并于當日到達,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簽字后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蓋章,后甲、乙雙方又于10月25日簽訂了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系,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后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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