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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風險
【案例】:
被告王某租賃縣商業綜合公司在縣城十字街的門面房一間,租賃期限為2008年9月26日至2009年9月25日,每月租金560元,合同明確約定不得私自轉讓。2009年4月17日,原告張某看到被告王某貼出的轉讓通知后,雙方經過協商,于4月19日晚上達成協議。約定被告王某將其租賃的十字街門面房使用權,該房內的電腦一臺、空調一臺全部轉讓給原告張某,由原告支付被告轉讓費用20000元,其中包括5個月房租3000元。并對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后原告張某即在該房內營業。與此同時,2009年4月17日,縣商業綜合公司在聽到王某轉租該房的消息后,給其送達了一份通知,稱對其私自轉讓房屋,公司將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收取違約金。
原告張某在經營一段時間后,由于各種原因2009年8月13日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被告返還轉租費20000元,并承擔門面房裝修費用2335元,庭審中原被告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果。
【評析】:
對于租賃中的轉租問題,我國《合同法》僅在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對于這一規定,我國采取的是限制主義和區別主義的立法模式,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出租人的利益保護。該規定包含兩方面的問題,其一,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存有兩種合同關系,即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合同關系;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合同關系。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出租人可依據與承租人的合同要求乘租人承擔損害賠償損失,而乘租人在承擔了損失后,可依據與次乘租人的合同請求次乘租人彌補該損失。其二,在出租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出租人負有合同解除權,當然,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是其與乘租人訂立的合同。而對于在此情況下轉租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并未涉及,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遺憾。而對于轉租合同的效力認定上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轉租合同效力的問題上,很多專家、學者都在論證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在我國《合同法》體系下并非一定是無效的。他們的觀點一般有:轉租行為是債權的負擔行為,而合同法所規定的“無處分權的處分”是物權行為,因此轉租并不屬于“無處分權的處分”;轉租行為中,承租人只將自己對出租人的權利轉讓給次承租人,承租人依然依照租賃合同對出租人負擔全部的責任,轉租行為其實是債權轉讓行為;《合同法》只是說經出租同意,承租人可以轉租,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一定是無效的,且《合同法》只是賦予了出租人解除權,在最高法院頒布的有關房屋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中,該項解除權又被限定在6個月內,可以推出,至少在出租人解除合同之前,轉租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無論觀點如何,此類合同一般都會被認定無效,原因大概有如下兩個:首先,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網絡上標準租賃合同的廣泛存在,越來越多的出租人,在出租合同簽訂之時就明確約定不可轉租;其次,在具體的案件中,出租人一般都會先解除出租合同,向次承租人主張房屋的歸還之后,才出現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要求認定次承租合同的效力。即使是最強力支持轉租合同效力不需要出租人確認的學者,也同意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可轉租,或出租人按照法律規定已經解除原租賃合同時,轉租合同將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此案中,法官的觀點認為既然最初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了不可轉租,那么之后的轉租合同因沒有轉租權而歸于無效。
學者支持轉租合同的有效性并非只是為了邏輯的嚴謹,而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社會價值。具體而言,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轉租現象大量存在,特別是房屋的轉租,更是大量存在。認定轉租合同的無效,是為了保護出租人的權利的安全。認定轉租合同的有效,則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在現代社會,敏銳的學者發現,大量的房屋租賃合同,由于房屋自身的性質,其安全性并不需要特殊的保護,而房屋租賃業已經發展為一個非常繁榮的行業,允許房屋的轉租有利這個市場的健康發展。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案例一,本案中的王某與張某訂立的店面房轉租合同有效,應依法予以保護。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無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只是賦予了出租人在未經其同意下的對原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權。雖然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但《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其性質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并不具有司法效力。故王某與張某訂立的店面轉租合同不具有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條件,該屋租賃合同有效,應依法予以保護。案例二,本案中王某與張某訂立的店面轉租合同無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經原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無效,乘租人擅自轉租系無權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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