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合同法律風險

        時間:2023-01-30 17:54:17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合同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或各類交易應當遵守相關的商業準則和法律原則。在這個過程中,因為無法滿足或違反法律要求,導致商業銀行不能履行合同發生爭議/訴訟或其他法律糾紛,而可能給商業銀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即為法律風險。

        合同法律風險

          第一部分 合同簽訂階段風險及防范

          1、對方當事人締約能力風險

          風險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風險

          無權代理、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有處分權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認,但追認是對方的單方行為,主動權在對方,對其有利才追認,不利則不予追認。

          防范:簽訂合同前要審查對方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義務,,對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對企業而言則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經注冊成立。涉及標的物處分或轉讓的,審查該方是否對標的物具有處分的權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處分權),必要時要求對方對自己的處分權作出保證。

          風險二:合同欺詐的風險

          對方盜用其他單位簽訂合同或以虛假的單位簽訂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單位沒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當事人,不會承擔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責任,而假冒單位或個人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責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損失,該假冒人可能根本沒有能力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進行欺詐,騙取己方的財物。

          防范:實行客戶資信管理制度,簽訂合同前要對客戶的資信信息、資信檔案、信用狀況、信用等級進行調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戶信用和違約風險。簽訂合同時要審查對方的信譽和履約能力,包括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必要時應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年檢資料,確定對方是否為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法律主體,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以及其資金、信用,經營情況,是否具有法定的資格進行合同項下的業務。同時對合同經辦人尤其是簽字代表進行審查,查看對方開具的授權委托書,包括該授權委托書簽字蓋章是否真實、授權范圍是否明確,有無存在涂改之處,以確定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權限范圍,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于標的額大的交易或需長期履行的合同,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風險三:簽約能力禁止的風險

          風險:單位內部不具備締約資格的職能部門訂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體訂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無效。這種無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過錯的,應對無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訂約資格的主體訂立合同導致合同無效并發生損失,自己有過錯的,對己方過錯部分將不能獲得對方賠償。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內部職能部門對外訂立合同,合同被認定無效,己方存在過錯的需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防范:合同一定要蓋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簽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簽字系偽造,合同仍然有效。對于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對外簽訂合同應有法人的授權委托書,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變更時應有法人重新簽發的新的授權委托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并通過一定渠道予以核實(如到當地工商局網站核對注冊信息),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等。

          對己方而言,應實行內部授信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企業內部人員對外簽訂合同的權限的范圍、取得程序,避免因企業人員任意簽約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害。在己方職能部門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時,如合同有效對己方有利,可以認定職能部門的簽約行為為無權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認承認該合同有效。

          2、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風險

          可能風險:對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約的能力,或者陷于經濟困難無力履行債務,或者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無法回收價款,或者只能從對方的清算財產中獲得部分賠償。

          防范應對:在合同簽訂前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掌握和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如調查該企業的行業地位,商業信譽、產品的銷售渠道和市場份額,企業的履約記錄、企業財務報表上體現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是否影響企業的商譽或履約能力等。對于金額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履約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擔保,在非簽合同的情況下,應注意采取分期發貨的方式,實行按月結算,盡量降低呆壞帳風險。

          3、爭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動權,其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為了爭取在履約過程中或發生爭議時的主動地位,公司應制定自己的標準格式采購合同和供應合同并要求對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標準文本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所進行的同類交易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和風險,以及出現該等問題或風險時有利于保護己方利益的最佳處理辦法。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僅能節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減少交易風險,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現的爭議。此外,爭取合同的起草權,還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慮己方的利益,從而盡量避免己方可能發生的損失,以及在損失發生的情況下如何獲得充分有效的救濟。

          4、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

          合同條款系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直接關系雙方之間的利益安排,一項技術性要求高、風險性很強的經營行為,如果合同草擬不當,很有可能陷于對方設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而受益明顯地和義務不對等。有了糾紛,對方會以合同上的約定系雙方自愿達成的結果進行抗辯,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經濟上的損失。因此,無論是如何將談判內容以文字的形式體現在合同文本上,體現疏而不漏,還是從法律的角度對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風險進行評估和應對處理,都需要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風險,預防合同糾紛。

          5、不得疏忽對最終簽字文本的審查

          甲公司將雙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兩份簽字蓋章(包括騎縫章)后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手寫對其中某一條款作了對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蓋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后將兩份合同文本簽字蓋章,回寄其中一份給家公司,甲公司沒有注意到條款已經修改,未及時提出異議。后乙方根據修改后的條款主張權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據合同條款履行。這是典型的單方面修改合同最終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沒有及時發現修改后的條款,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乙方要求按修改后的條款結算貨款,因甲方不能證明修改系乙方單方面所為,導致甲方的損失。

          第二部分 合同條款的審查與風險防范

          1、審查合同雙方名稱及法定代表人

          根據我國公司企業登記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名稱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即注冊區域名稱、字號、行業、責任形式等幾個構成要素。如果企業名稱表述不規范,工商管理機關將拒絕企業注冊申請。因此,如果最后簽訂的書面合同中雙方的企業名稱表述出現錯誤,則被錯誤表述的一方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將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權利或要求其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即使需要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也需要花費很高的人力物力證明該表述錯誤的一方就是對方當事人。因此審查合同,應首先審查合同的首部合同各方的企業的名稱的表述是否完整準確,法定代表人是否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是否為企業授權委托書所委托授權的代理人。此外,還應該核對合同上注明的對方企業名稱是否和對方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完全一致。

          2、審查合同名稱和內容是否一致

          合同法對現實生活中比較典型的合同作了類型化的規范,合同類型不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可適用的法律規則也不一樣。因此,對于某些根據合同文本可能會對合同的類型和性質做出兩種以上判斷的情況,合同名稱的準確尤為重要,否則對履行合同或者在發生爭議時適用法律條款徒增困難。以超市儲物箱發生盜竊案為例,如果超市向消費者提供儲物箱的行為是一種保管合同,則超市應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責任,如認定為借用合同,則超市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合同類型不同,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最后的法律效果可能完全迥異。因此審查合同必須保證合同的名稱是否與合同的內容完全一致。

          3、審查合同生效條件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一個事實的判斷,是一種過錯責任,但這種責任不是合同上的違約責任,法律上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為對方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合同生效是一個法律判斷,就是雙方必須根據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上的義務,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范圍為對方根據合同可得利益的損失。一般而言,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成立后即生效,但一些合同成立后需待一定條件成就后或履行一定程序后才生效。如一些合同的生效應以法定形式要件,一些合同的生效要履行法定手續,一些合同的生效與權利轉移之間需要通過法定形式公示等。而訂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往往利用這些空檔進行欺詐,之后又以合同沒有成立或沒有生效為由而不履行,或者以合同生效與權利并沒有轉移而由而不履行等。因此在審查合同時應注意合同生效的時間和條件,對于需要一定事件的發生或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后方才生效合同,己方是否能夠有能力保證這些條件得以實現。如果合同簽訂以后尚未生效,應謹慎向對方作出任何履行行為。此外,根據訴訟的有關規則,對尚未生效的合同發生爭議,應盡量在訴訟的一審答辯結束前使合同生效。

          4、重點審查有關合同標的物的條款

          風險一:合同標的物不具唯一性的風險。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詞語指向對象并不具有唯一確定,有些詞語在邊界上存在模糊性,如果對這些詞語不進行定義,很有可能就會出現對合同標的物約定不明確的情形,甚至被對方利用,導致爭議的發生。如筆記本電腦市場,各品牌筆記本都會根據功能或配置不同生產不同系列的產品,每一系列都有不同的型號,雖然在商務談判時雙方都理解交易對象所指的是哪一種產品,但是,如果為圖省事不在合同中以書面的形式對標的物的名稱、系列、型號確定下來,一旦發生爭議訴諸法院,需提供證據證明合同標的的確切型號,徒增交易成本。這就使得本來可以在合同文本中用一句話就能夠避免的問題變得復雜起來,特別是雙方都沒保存完整合同談判過程中的資料的情況下,證明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只有己方提供的資料,證據法上的證明力不一定能獲得法院的認可。

          防范應對:應審查合同中對標的物的約定是否具體明確,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性能、成分、適用的質量標準、大小、重量、面積、形狀、單價和總價、折扣等。特別地,對標的物的數量應盡量細到它最小的計量單位,因為同樣的產品,如果它的計量方法不同,可能就會出現不同的后果。如某產品標號有0.5公斤裝的和1公斤裝的兩種,如果約定不明確,有可能是支付1公斤的價格取得0.5公斤的產品或發送1公斤的產品收取0.5公斤的價款。此外,在標的物需要包裝的情況下,應審查該包裝標準,包括外包裝的材質、內包裝或者填充物保護的說明,以及對防潮、防火、防撞擊顛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是否已經表明該標準的名稱、代號或編號,同時包裝費用的承擔方式是否已經約定明確。

          風險二:標的物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的風險。知識經濟在當前的經濟關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大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企業稍微不慎,就有可能陷入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中。如果通過合同交易接受對方的產品或服務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公司就有可能需要應對第三方的侵權訴訟,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事態嚴重的情況下,企業很有可能還會遭受行政處罰,包括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防范應對:如果是購買對方的產品,首先要注意對方是否是該產品上的商標的合法持有者,并在合同條款中要求對方保證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并且一旦出現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造成己方損害的情況,應要求對方予以全額賠償;如果在為對方提供產品或服務對方要求己方保證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時,應在合同中同時約定己方不對由于對方的原因,包括對方提供的圖紙等技術資料或遵從對方的指示安排導致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5、審查價款的支付方式

          企業之間交易活動的良性發展建立在交易雙方誠信的基礎之上,交易的目的是互通有無各取所需,實現財富的增長。如果交易雙方有良好的合作基礎,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回收賬款的問題,但商場上的情況瞬息萬變,有時前一天還是行業巨子,第二天就陷入經濟危機從而喪失償債能力。如果是雙方是初次進行交易,相互之間對對方的企業情況不甚了解,雙方尚未建立穩定的信任關系,就必須特別當心價款支付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能夠及時足額地回收價款,必須嚴格審查價款支付條款,從源頭上控制經營風險。首先,最好采用先付款后發貨方式,如果是提供服務的合同,盡量約定分期付款,合同簽訂后支付一定的預付款,項目進行中支付部分服務費,項目完成審核驗收后結清全部價款。其次,如果先支付貨款有一定的難度,可以采用先交部分定金的方式來減少供方的風險,并在合同約定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如果對方未交付定金,合同未生效,己方無義務發送貨物;第三,如果一定要采用先貨后付款的方式,則在合同簽訂前要注重把握好需方的整體實力、信譽度及付款時間的長短等。最后,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發生對價款支付的爭議,要詳細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特別是在標的物是多類商品的購銷合同中,不應為圖省事只在合同中明確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否則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6、審查質量標準條款

          在合同糾紛中,因為質量問題發生的爭議占很大的比例,特別是對合同產品沒有可適用的質量標準或者既有國際標準,又有國家標準,還有行業標準及企業標準等幾個標準存在的情況下,質量標準約定不明確時更容易發生糾紛。而一旦發生質量爭議,就需要一個客觀標準進行衡量來確定責任。因此,為防止爭議發生,首先應在合同中約定所適用的客觀標準,如果約定有幾個標準的情況時,應明確在幾個標準的要求不一致時哪個標準優先的問題。如果沒有具體的質量標準,則應在合同中具體詳細地約定合同產品的質量要求,并盡量避免以某一方的主觀判斷為標準,即使在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也必須規定另由雙方誠信協商解決。其次,合同產品的質量保證期應有限制,規定供應方對產品質量保證的期間和環境條件,只有在規定的時間和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才承擔保證責任;超過這一限度,就不再承擔質量責任。同時質量保證期的計算,一般應從產品交付之日起算,而不得以接受方銷售或安裝產品之日起算,否則若由于接受方在其倉庫長期積壓產品而引起的質量問題,供應方仍要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7、法律條款的審查

          合同中的條款一般分為純商業上的條款和法律條款,商業條款是規定雙方交易的條件,是雙方對純商業上的事務作出安排,法律條款則主要規定雙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以及一方出現違約時的處理。商業條款是合同的基礎,沒有商業條款交易就沒有必要存在,雙方也不會簽訂合同,但這并不是說法律條款不重要,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基本上就是交易的商業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對合同解除了雙方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一般而言,應特別注意審查合同中的如下法律條款:

          (1) 一方單獨決定的條款。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中不得出現一方單獨決定的條款,如在己方承擔費用運送貨物的貨物買賣合同,己方承擔運費的原因是該部分費用已經體現在合同的金額當中,但通常該筆費用是計算至對方所在的運輸費用,如果合同規定貨物運送至對方指定的任意地點,則運送至對方所在地以外的目的地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要由己方承擔。

          (2) 對方單獨確認的條款。

          對于交付貨物或服務成果的合同,對方一般會要求在合同文本中規定貨物或工作成果經對方驗收合格后支付,但沒有規定對方驗收的客觀標準,則合格與否完全取決于對方的主觀態度,給對方違約提供合理的理由。因此對于這種條款一般應規定根據雙方約定的客觀標準或合同文本的約定予以驗收,在對合格與否發生爭議時不應由對方最終決定,應規定通過雙方誠信協商解決或者有共同委托的獨立第三方裁決。此外,即使約定確認的客觀標準,如果對方拖延確認或拒絕確認,也會給其遲延履行義務提供機會,因此還應在該等條款中增加對方不得無正當理由遲延或拒絕確認的詞句。在合同履行過程時,應注意及時要求對方予以書面確認,并保存經對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書面確認證據。

          (3) 對方單方要求修改更換的條款

          如果合同規定對方可以對己方提供的合同產品提出修改意見,如果沒有任何限制性的條件,可能存在的風險至少有二:第一,如果對合同產品沒有最終的認定標準,則對方可以接提出修改意見的機會隨意改變產品的要求,甚至提高產品標準,而相關費用則由己方承擔;第二,即使在約定客觀標準的情況下,對方也可以為拖延自己履行義務的期限而隨意提出任何修改理由。因此對于這樣的條款應增加“合理”的限制,即對方提出的修改理由應為合理的要求。

          (4) 損害賠償條款

          如果合同條款規定己方在違約的情況下應承擔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對于此類條款應注意審查每一違約事項所對應的賠償金額和可預計的損失金額,如果約定的賠償金額過高,則己方有可能因輕微的違約事件而承擔高額的損害賠償金。因此應盡量將該條款修改為“對違約所發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金額”。

          (5) 研發風險承擔條款

          就技術開發而言,一般存在開發失敗的風險。如果技術開發為產品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供應方只有在技術開發經采購方認可后才能供應產品,技術開發成功,當然可以將開發費用分攤到產品價格中去,一旦開發失敗,產品供應事實上成為履行不能,這就存在開發費用承擔的問題。因此在約定技術開發條款時應對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承擔作出安排,否則就有一方承擔所有風險損失的不公平后果。

          (6) 商業秘密保護條款

          如果合同履行涉及技術資料的交換,建議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商業秘密保護條款,規定雙方互相對方承擔保密責任,而且保密責任期限一般應持續到合同終止或因任何原因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如果是關鍵技術秘密,應承擔終身保密的責任。

          (7) 模糊的法律責任條款

          雖然在合同文本中規定一方違約時另一方享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明確責任形式和賠償金額,這種規定也不利于以后發生爭議時迅速有效地確定違約賠償責任的范圍和數額。因此,審查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條款是否對雙方違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約定,包括確切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8) 法律責任不對等的條款

          如果合同約定由雙方各自分別向對方履行相同內容的法律義務,在一方要求對方違反該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對方也可以要求該方不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如合同約定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某些文件資料,乙方也必須向甲方提供某些文件資料,在甲方要求乙方保證其所提供的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同時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對其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9) 多方當事人之間的連帶責任承擔

          如果合同一方為幾個當事人,他們共同構成甲方或乙方,則應在合同文本中規定對方違約時幾個當時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條款,以加強對己方利益的保護。

          (10) 審查違約責任條款

          審查違約責任條款應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己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在約定責任承擔方式時,一般只能在違約金和經濟損失中選擇其中一種,如果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賠償損失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對違約的損失能夠預先估計,可以約定一定金額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可以免除爭議發生后舉證證明損失額多少的問題。但是,如果損失無法估計,則應當約定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失。此外,如果希望約定定金條款,應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因為“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是不能要求雙倍返還的。并且定金與違約金也不能相競合,否則這樣的約定會因為與法律相抵觸而導致無效。

          8、保證條款的審查

          如果合同條款中約定己方保證具有某種能力和資格,包括但不限于訂約能力、履約能力、特別資格的許可、資格證書等,一旦己方不具備該種能力和資格,即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這種條款應引起重視。因為,己方違反了保證條款的約定,或者不具有保證條款的某種能力或資格,即使不具有該能力資格并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對方也可以要求己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己方不具備對方要求的特別資格,可要求對方將該條款從合同文本中刪除。

          9 爭議處理條款的確定

          合同爭議管轄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因此在需要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爭議時,各方都希望爭議能在己方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從而發生法院管轄爭議。但是如果能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就會避免合同爭議解決前的法院關系糾紛了。

          合同約定法院管轄時應如意避免如下問題:(1)表述不清楚,容易產生歧義,如:“如果發生爭議,可由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實際上約定本身隱含了糾紛;(2)約定由上述五個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轄,因超出法院管轄范圍導致約定無效;(3)約定違反了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定,導致約定的受訴法院實際上沒有管轄權,錯失爭議解決的最佳時機。

          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一定要約定明確。第一、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真實存在。我國仲裁機構是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以及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縣一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設立仲裁機構,如果約定區/縣一級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因為該仲裁機構根本不存在,約定無效。第二、仲裁機構的名稱應具體明確,不得籠統約定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因為這樣的仲裁條款只是約定了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不過,如果約定某地仲裁機構仲裁,而該地區只有一家仲裁機構,一般認為該約定指定了確定的仲裁機構。第三,不得同時約定法院和仲裁機構同時管轄,否則視為約定不明確導致無效,爭議由法院管轄。第四、約定仲裁可以不必限于各自所在地,因為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的問題,為了避免地方仲裁機構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可以約定雙方以外的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

          10、用詞嚴謹規范

          合同語言不同于日常生活語言,需要以最簡練的語言表達雙方最準確的意思,不得出現模棱兩可的解釋或者歧義。

          第一、特定術語需要定義。如果合同文本需使用某些特定術語或詞句,而該術語在合同所應具有的含義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包含的意義,則應在合同中對該術語進行定義。如合同約定“甲方提供的產品不得存在工藝上的缺陷”,根據該條款對是否存在缺陷可能在不同的語境環境中有不同的指示對象,因此在合同中就應規定所謂工藝上的“缺陷”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再如合同要求一方其股東不得失去對該方的控制權的約定,“控制”在法律上包括持有股權50%以上的控制和實際控制兩種情況,如果沒有定義,雙方可能互相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控制定義。

          第二、避免使用模糊詞語。有些詞語本身并沒有具體的含義,站在不同的立場可能會有不同的解釋,這種詞句出現在合同中往往會導致雙方從各自的角度出發作出不同的理解而產生爭議,如果合同中出現這樣的詞語應使用更精確的詞語來代替或者刪除。如合同中約定“甲方應以最新的材料使用最好的工藝生產產品”,其中“最新”和“最好”都是模糊詞語,現實中沒有具體的參照標準,這樣就很容易給對方違約制造合理的借口。但是,如果該詞語可以通過合同解釋予以確認,則可以對其予以保留。如合同約定一方可以在正常的經營活動進行審查,“正常”雖然為模糊語言,但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可以通過雙方的舉證證明予以確定,而且是否“正常”也僅能在爭議發生是才能確定,為了避免定義不能窮盡的風險,可以予以保留而且必須保留。

          第三、條款表述應具有周延性。即對某一事項進行規定時應盡量考慮所有的情況,不要留有缺口。如合同約定雙方終止的合同處理,任何一方終止合同按是否合理包括有正當理由的終止和無故終止兩種情況,在有正當理由終止的情形下又有因乙方原因終止和乙方以外的原因終止的情況,如果合同約定甲方僅對其無故終止合同承擔責任,則在其有正當理由終止合同的所有法律后果都有乙方承擔,包括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的情形,顯然對乙方不利。

          第四、期限的表述應明確規定始期和終期,否則很難計算期限開始的時間或截止到時間。如合同中約定“甲方應在30天內支付價款”,這個期限只有終期沒有始期,30天到底從哪天起算不明確,實際上等于沒有約定。有如“甲方應在接受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價款”則是只規定始期沒有終期的例子,按照這種約定,雖然甲方在接受乙方履行后就有了支付價款的義務,但何時履行不明確,甲方即使拖延更長的時間也不構成違約。

          第五、列舉不一定要窮盡。對合同中的某些事項,如果單純是概括性的規定可能理解起來會有一定的困難,如果通過列舉的方式就會一目了然。但是,在列舉的時候應注意,由于對未來發生的事情的不可預測性,往往不能將所有需要考慮到事項都列舉窮盡,因此在列舉時應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否則僅僅將對方的責任限定在列舉的部分,超出列舉的部分對方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己方需承擔該部分的所有風險。

        【合同法律風險】相關文章:

        買賣合同法律風險06-30

        關于裝修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06-20

        購銷合同法律風險防范06-30

        教你如何規避購銷合同的法律風險07-27

        合同案例: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風險06-12

        合同管理及企業法律風險管控08-10

        合同法: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09-08

        企業法律風險盡職調查指南06-21

        物流在運輸中有什么法律風險07-26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