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案例」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問題
李某于2004年12月進入某公司工作,月工資為1500元。2009年4月2日,因公司原因,單方與李某解除合同,李某離職前仍未休2008年度與2009年度帶薪年休假。李某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假的經濟補償,公司以其未交接工作為由,拒絕其請求。李某于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009年年休假工資。
問題: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年休假工資?
案例分析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那么,按以上條例及辦法的規定,李某2008年度應休年假為5天,2009年度應休天數為(91÷365)×5天=1.2天,由于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李某應休年假共為6天。
李某的`月工資是1500元,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日工資標準是69元。由此可計算出李某應得的年休假工資報酬是:69元/天×6天×3倍=1242元。
建議
職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律給予職工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應當遵從,但用人單位可以制定完善的休假制度,以防止增加用工成本:
(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年休假應當在當年休完,當年不能安排休假的應當在第二年安排休完;
(2)合理安排職工休假,及時書面通知職工進行休假,若職工放棄休假,取得其書面同意后,可不支付3倍薪資;
(3)對于員工提出離職又未休假的,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其休假,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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