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己經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孔學堂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孔學堂”,是指以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目的,開展研究、講習、收藏、陳列、培訓、交流、游藝、禮典等活動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場所,是本市傳承儒學、弘揚國學的基地。
第三條在孔學堂保護范圍及周邊景觀控制區域內從事建設、經營及非營利性、管理、學術研究等活動和在孔學堂內游憩、觀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孔學堂保護范圍及周邊景觀控制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孔學堂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應當充分體現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筑精神高地的原則。
第五條孔學堂管理機構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孔學堂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儒學、國學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培訓教育和普及活動,發揮孔學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相關業務管理制度;
(三)制定孔學堂的營運監督管理制度;
(四)負責孔學堂的參觀接待工作;
(五)負責本機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
(六)負責孔學堂保護范圍內的設施維護、環境美化、綠化養護、秩序維持、衛生保潔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強防火安全保護,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落實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避雷等設施建設及保護措施。
第六條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消防、安監、民政、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物價、文化、衛生、食品藥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花溪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孔學堂管理或者相關活動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嚴格保護孔學堂的景觀風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筑和設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條凡需在孔學堂內設置經營或者非營利性項目,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和孔學堂規劃的要求,其經營或者非營利性方案應當征求孔學堂管理機構的.意見,并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在孔學堂的經營或者非營利性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依法許可的區域、范圍內開展活動,經營活動明碼標價、價簽價目齊全、擺放醒目;
(二)與孔學堂功能相適應;
(三)不污染環境;
(四)不影響景觀;
(五)不妨礙游客;
(六)不損害綠地、濕地及其設施;
(七)噪聲污染排放符合規定的環境標準;
(八)不破壞莊嚴肅穆氛圍;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孔學堂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進入孔學堂人員和車輛的疏導工作。
除老、幼、病、殘專用等非機動車和消防、急救、搶險、救災、警務、設施維護、環衛等執行公務的車輛,以及孔學堂管理機構的工作用車外,禁止其他車輛進入孔學堂內。
前款規定允許進入孔學堂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孔學堂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酗酒吵鬧、尋釁滋事、打架斗毆及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
(三)偷盜、詐騙、敲詐勒索;
(四)挖掘、采摘、毀損綠化種植物,挖取綠地表土;
(五)損毀、移動供水、排水、電力、音響、照明、游覽及其他公共設施,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劃、張貼;
(六)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隨地躺臥、露宿;
(七)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焚燒可燃物;
(八)大聲喧嘩、賣藝、賭博、乞討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九)懸掛與孔學堂景觀不協調的標語及其他宣傳品;
(十)攜帶貓、狗、鳥及其他動物;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孔學堂的建設、維護,捐贈、資助的資金、物資由孔學堂管理機構集中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孔學堂的建設、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孔學堂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損毀公共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孔學堂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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