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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8種情形及13個裁判規則詳解
無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同無效的8種情形及13個裁判規則詳解,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8)因被撤銷而形成的合同無效情形。
我們將通過本文的13個案例詳細闡述在實務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現合同無效以及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部分失效)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二、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主要有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企業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企業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等情形。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1.債務人為躲避執行,通過關聯企業轉移資產相關轉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案例:指導案例33號: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裁判要旨:
(1)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2)所涉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判令取得財產的一方返還財產。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該條規定應當適用于能夠確定第三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情況。本案中,嘉吉公司對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債權,本案所涉財產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財產,并非嘉吉公司的財產,因此只能判令將系爭財產返還給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還給嘉吉公司。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適用于第三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情形,在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普通債權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令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原財產所有人,而不能根據第五十九條規定直接判令債務人的關聯公司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返還給債權人。
2.企業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企業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相關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案例:楊敏捷訴上海若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2265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楊敏捷利用其系若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與其關聯公司誠冠公司實施的無償轉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交易行為,損害了若來公司利益,應為無效。轉讓合同無效,系爭著作權應恢復為若來公司所有,楊敏捷與誠冠公司應協助若來公司辦理著作權變更登記手續,相關費用亦應由楊敏捷與誠冠公司承擔。楊敏捷、誠冠公司還應賠償若來公司因轉讓著作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保證的,相關保證合同應認定無效
案例:吉林市信發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永吉縣豐源糧食經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上訴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本案中,豐源公司對借款已經發放用于還貸的事實存在隱瞞,而謊稱用以購糧,抵押物因銀行未釋放,債權人信發公司要求豐源公司另行提供擔保的情況沒有告知,這種隱瞞和未告知已構成欺詐。對于債權人信發公司來說,以上情況均應當知道,從信發公司草擬合同、控制豐源公司公章、保證合同份數前后表述不一、合同首尾頁內容前后不對應以及合同存在換頁嫌疑等一系列細節情況看,債權人存在轉嫁風險的心理狀態和行為。
隱瞞、故意不告知現實風險構成了擔保合同中的欺詐。本案保證合同形成過程的事實,符合上述法律關于“債務人構成欺詐”,同時“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規定的情形。故常文山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4.聘用違反競業禁止的員工,獲利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增強市場競爭力,企業通常會從競爭對手“挖掘”核心人才。但企業所聘用的員工與原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者相關的保密協議等,若企業明知此種情況仍予以聘用,則相關勞動合同是基于惡意串通形成,應認定無效。若企業僅是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相關勞動合同也會因原用人單位的維權而解除!秳趧臃ā返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一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1.名為居間,實為借貸,違法收取高額借貸利息的,相關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案例:山東寧建集團濟寧中興置業有限公司等訴邱豐收等民間借貸糾紛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閩民終字第105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豐達公司與王明堡簽訂的《財務顧問合同》,表面上是豐達公司委托王明堡為財務顧問,通過王明堡尋找融資渠道,幫助豐達公司向邱豐收借款,而實際上王明堡與豐達公司并不相識,也無證據表明其為該筆借款提供了相應的居間服務。
王明堡以該筆民間借貸所謂居間人身份,每月按照借款金額的2.8%收取豐達公司的高額財務顧問費,甚至超過邱豐收出借款項所獲得的收益,明顯有悖常理;邱豐收辯稱豐達公司支付的964萬元中,有465萬元為代王明堡收取的財務顧問費并已向王明堡支付,根據邱豐收提供的與王明堡之間的款項往來記錄,與《財務顧問合同》中約定支付的時間、金額均不吻合,不能認定為系為本案借款支出的財務顧問費。
因此,該《財務顧問合同》是出借人為規避法律,名為居間,實為借貸,違法收取高額借貸利息的一種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該《財務顧問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無效合同。
2.為避稅而產生的陰陽合同,不必然構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案例:李剛與劉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終字第8748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劉健是否具備購房資格并非《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避稅產生的陰陽合同應為網簽合同,網簽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響《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劉健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亦不影響《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經本院審查,劉健與李剛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亦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應為有效合同。由此,李剛上訴要求確認《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請求沒有法律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名為咨詢服務合同,實為“赴美生子”的相關協議并不必然無效
案例:陳玉等與上海美致嘉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終字第12429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美致嘉公司為陳玉、李然然提供的是為陳玉、李然然赴美生子提供一系列的咨詢以及預定月子中心的服務,其內容是否違法法律規定,從第一個層面講,我國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在另一個主權國家生育子女。而公民選擇進入另一個主權國家生育子女,是否得到允許,取決于該國家的移民或出入境法律規定。該案中,陳玉、李然然對于其通過旅游簽證在美產子的目的是明知的,且在簽訂該案的相關合同時就是明知的。
最終陳玉、李然然通過該旅游簽證成功入境美國并生育,是否違法,亦應由該主權國家進行評價和追究。從第二個層面講,該案中,美致嘉公司服務內容是提供簽證咨詢及預訂月子中心的咨詢。
簽證咨詢并不違法,且陳玉、李然然亦是自行辦理了簽證;而就預定月子中心的咨詢服務來講,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此有禁止經營、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規范,陳玉、李然然提出的應辦理營業范圍包括“赴美產子咨詢服務”的營業執照并無法律依據,故美致嘉公司的服務并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而就開設在美國的所謂“月子中心”是否在美國屬于合法組織,亦應該由當地法律來評價和追究。
4.特殊主體為規避法律法規而發生的股權代持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1)國外資本為避開市場準入限制而為的股份代持行為,因與政府頒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相違背而歸于無效;而類似于權錢交易,違法利益輸送等而進行的股份代持行為,不僅是對法律相關強制性規定的違反,更是觸及到了刑事犯罪,所以應當認定為自始無效。
(2)當事人以非法目的而進行上市公司或者擬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并且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代持信息進行真實披露的,或者對代持信息進行虛假、片面披露的,認定該股份代持行為自始無效。
(3)一些主體是明確不可以進入一些行業的,比如國家公務員、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以作為企業股東的,通過代持協議控股,應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為了規避競業禁止協議而在新創立的公司中找他人代持,此處應該根據代持人或企業是否知曉實際出資人負有履行競業禁止義務,若是知曉,則可能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若不知曉,則可能構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此處爭議較大)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案例:無錫市掌柜無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無錫嘉寶置業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1)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據雙方所簽協議及當事人陳述,雙方在對所發送的電子信息的性質充分知情的情況下,無視手機用戶群體是否同意接收商業廣告信息的主觀意愿,強行向不特定公眾發送商業廣告,違反網絡信息保護規定、侵害不特定公眾利益,該合同應屬無效,所發送短信應認定為垃圾短信,故判決駁回網絡公司訴訟請求。
(2)因網絡公司對該協議已履行完畢,置業公司客觀上已實際受益;網絡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違反電子信息發布規定,故意向不特定公眾發送垃圾短信,行為惡劣,故另行裁定對置業公司所欠網絡公司的服務費8.4萬元予以收繳。
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逗贤ㄋ痉ń忉屢弧返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對上述條款中的強制性規定的表述進一步細化為是一種效力性規定,將強制性條款區分為管理性條款和效力性條款,只有后者才影響合同的效力。
1.建筑工程中“低價競標”,相關合同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其效力
案例: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蘇州市吳江東太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民終字第00367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民事領域的法律關系應以意思自治調整為主,法律的強制干預為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對上述條款中的強制性規定的表述進一步細化為是一種效力性規定,將強制性條款區分為管理性條款和效力性條款,只有后者才影響合同的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價的報價競標”。
該法中所指建設工程的成本價對不同承包企業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決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傾向于理解為企業個別生產成本,故招標過程中協誠公司編制的工程造價咨詢標底造價嚴格講并非成本價認定之根據。對于成本問題,應由作為施工單位的投標者一方加以關注并結合自身能力預先估測。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價的報價競標,其目的并非出于對其締約自由意思本身之強行約束,而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建筑產品質量安全這一社會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規制。
本案中標合同所涉標的,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建設工程或建筑產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標主要范圍是土方挖運、堆放、便道(橋)和土源管理等,帶有一定的技術含量相對較低的勞務承包特征。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報價并中標施工的基礎上,在施工過程中又以合同約定工程價格因受迫東太湖公司而低于成本價,主張合同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應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退一步講,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本案也應參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結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一般情形下,合同約定工程價款會低于按照定額標準按實結算的工程價款,在合同無效時,如果允許承包人按照定額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將高于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就會使其獲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從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考慮,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發包人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2.違章建筑或被指定為拆遷區域的房屋,租賃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2)違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5)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案例:濟南市蔬菜公司經營部等訴張衍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濟民再字第13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蔬菜公司經營部與張衍軍于2005年7月14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所涉及的房屋系未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建設的臨時用房之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雙方簽訂的上述《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蔬菜公司經營部主張該《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雖然該《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本案可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3.《公司法》第16條屬于管理性規范,不應作為認定擔保是否有效的依據
案例: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院公報,2015年第2期)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是關于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擔保人抗辯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債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議決議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主張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農村房屋及小產權房買賣,相關合同效力的認定
(1)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房屋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保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234號)第(十三)款重申:“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買賣自有房屋
案例:蘭英等與田利林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申請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4>內民申字第452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
本案為農村房屋買賣法律關系而非農村宅基地買賣法律關系,F行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農村房屋買賣行為。
2011年4月3日被申請人田利林與申請人蘭英、李建中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
原判認定被申請人田利林與申請人蘭英、李建中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內容合法,確認有效,故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申請人蘭英、李建中認為,被申請人田利林購買申請人的房屋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等的再審事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建設、銷售小產權房正是違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而違法建設的典型,嚴重擾亂了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買賣合同一般應屬無效。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發的《關于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城鎮居民就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的小產權房與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下發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也明確“對于因買賣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的小產權房而引發的糾紛案件,要嚴格貫徹國家的公共政策和誠信交易秩序,依法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并通過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等方式避免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失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針對小產權房的買賣問題,專門于2013年12月23日下發了《關于對涉及“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慎重處理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民庭對于已經受理的相關案件,應當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在相關法律政策尚未出臺前,不應以判決方式認定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關于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被確認無效之后的賠償問題,關于補償數額的確定,雖然國家禁止小產權房交易,但畢竟小產權房的實際交易價格是存在的,可以征詢數家房地產中介機構,了解類似小產權房的實際交易價格與買受人原購買價格之間的差額,并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補償數額。
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除了導致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鑒于格式條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需要指出的是,某個或者某些格式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例如目前較為熱點的淘寶服務協議,法院認為,民訴法解釋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應指在通常情況下,以明確且顯而易見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體可以正常獲悉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就本案而言,天貓公司以以上方式提供的管轄協議,未能達到上述標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就網站購物而言,原告及大多數消費者所購商品通常價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與天貓公司所在地相距甚遠,如該管轄條款有效,消費者將額外負擔相較于商品價格明顯過高的差旅費用及時間成本,甚至阻卻消費者合理的權利訴求。綜上,法院認定天貓公司提供的管轄協議無效。
七、其他
1.“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
案例:廣西北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北海市威豪房地產開發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產進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
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中,威豪公司與北生集團簽訂的《土地合作開發協議書》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財產返還的請求權,故威豪公司的起訴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
2.合同確認無效后,應如何適用訴訟時效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現行法律關于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可以分為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締約過失責任三種情形。具體分述如下:
(1)物的返還請求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
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物的,如果是有體物,則有登記的物和不登記的物之分。如果因合同交付的物屬于登記的物,在合同無效后,交付物的一方因享有物的返還請求權而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具言之,如果交付的標的物已經辦理完登記過戶手續,在合同無效時,受領人則喪失標的物的所有權,故應負有注銷登記的義務,原所有權人則有權請求使不動產回復登記至自己名下,故不適用訴訟時效。
在交付其他動產的場合,由于動產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要件,合同無效時,物的所有權人則享有請求他人返還其動產的請求權,該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按照《民法通則》及《訴訟時效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物的返還則應適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應自判決確認合同無效的次日起算。法發[2009]19號已經承認這種觀點,其第7條第1款后段規定:“相關不良債權的訴訟時效自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
合同無效時,因合同發生的給付須返還,已為法律所明定。上文已經討論了物的返還,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義務而發生的給付除有體物外,尚存在其他類型的給付,當該等給付屬于勞務等無形的給付時,則發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問題在于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產生的時間判斷。
從實務的角度出發,如果嚴守《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钡囊幎,則上述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合同存在無效的原因時起算。如此計算存在較多弊端,例如在當事人知道或應知合同存在無效的原因較早,而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時間過晚的場合,可能會出現“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的情形。只有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才事實上成立,此時當事人方知道或應知其權利被侵害,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次日起算,才合理。
(3)締約過失責任如何適用訴訟時效
《合同法》第58條后段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因此,在合同無效時,如果對方當事人存在過錯的,則應對相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具體即為賠償損失。因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損失)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按照民法原理,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有過錯的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之時的次日開始計算。而按照《合同法》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亦即過錯方的賠償責任自合同被確認無效時產生,因此,合同無效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時的次日開始計算。
(4)如果當事人乃至利害關系人在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請求返還因合同無效而受領的給付,請求過失方承擔低約過失責任,法院或仲裁機構一并支持了前述訴求,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則產生既判力,如果相對方不履行上述返還或賠償義務的,則屬于強制執行的問題,當事人不得再次就同樣的訴求起訴,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此種場合,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余地。除此之外,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則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自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時的次日開始計算。
3.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依據此規定,在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情況下,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可以解除。
上述司法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睋艘幎,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因房屋買賣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賣人應將購房貸款返還給銀行,將房款本息返還給購房者。
4.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提供的勞動如何支付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
5.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的懲戒
拓展: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剖析
我國合同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因不具備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況。
1、無效合同的后果是:
當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關于合同無效后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此規定,我國法律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無效合同未履行,雙方也未因此遭受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已經履行的,雙方應將依照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對于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如屬一方過錯造成,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自己的損失并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2、過錯與損失承擔
過錯是指合同的無效有可歸因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后,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由當事人所決定。對大多數合同來講,造成無效的原因都是可歸因于當事人的,如因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無效。但有時,合同也可因當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無效,如在合同訂立后,因國家法律對合同標的進行限制經營而造成的合同無效。只有當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效,才能基于過錯由當事人承擔損失。
過錯不僅包括對于合同無效的過錯,還包括對因履行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過錯,當事人不知合同無效而依合同為給付義務,并不一定會造成損失,如造成損失,依合同無效的原因由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責任的一方或雙方承擔損失。如果損失是由于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對交付的標的物使用不當造成損壞,則應由對該損失有直接責任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3、合同無效后的財產返還
對雙方已經依據合同為給付義務的無效合同,雙方應當將已經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這是原則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不適用這種規定的情況。如:合同對方當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標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還或標的滅失、毀損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這些情況下仍然要求返還,只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時在事實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標的的市場價格計價補償。
4、無效合同保證人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因合同無效,保證人的保證合同屬于從合同,自應隨主合同無效,保證人依據合同所生的保證義務自然消滅,保證人是否應承擔責任,要看其對合同無效及損失的形成有無過錯。
。1)保證人明知合同無效而予以保證的,應承擔責任,其責任范圍,以被保證人所承擔之責任為限。
。2)保證人不知合同無效,如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其被保證人的原則,那么保證人仍須承擔責任。如其被保證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如保證人在合同中已經聲明合同無效自己不承擔責任的,也不承擔責任。
5、無效合同的抵押
雙方為保證合同履行所簽訂的抵押權協議,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但是,如果抵押物由對方當事人占有,對方當事人可以抵押物抵押自己的請求權,除非另一方能夠清償債權或者依照法律必須返還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沒有轉移,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債權只能行使請求權,而不能處分抵押物,也不能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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