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合理期待原則在保險合同解釋中的適用

        時間:2022-06-20 05:54:11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關于合理期待原則在保險合同解釋中的適用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保險法律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相關知識大家了解多少?下文是關于合理期待原則在保險合同解釋中的適用內容,歡迎閱讀。

        關于合理期待原則在保險合同解釋中的適用

          正當性

          (一)保險合同附和特性的突破

          保險合同一般均由保險人事先擬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雖然擁有可以選擇保險人的權利,但保險合同所載條款均難以更改,因此保險合同為典型的附和契約。保險人如能在擬定格式條款時不僅考慮自身,還能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兼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保險合同便無附和之說。然保險人絕非處于超然的地位,反而以契約自由為名,利用自身豐富的經驗和優勢,漠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契約自由是契約生命之所在,面對此等格式合同,合理期待原則將其規制的著眼點前置于合同擬定和締約環節。在保險單條款的擬定環節,法院通過貫徹和推行“按外行人的內心的理性預期”來對待保險合同的原則,實質上向保險人宣示不得濫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優越地位和合同自由的公共政策,督促保險人須持誠信與公平交易觀念來設計保險條款。在締約環節,合理期待原則強調保險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促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對保險條款內容了解的基礎上按計劃和需求購買適合的險種,進而實現契約的實質自由。

          (二)傳統合同救濟辦法的突破

          對合同糾紛進行解釋時,首先應該運用的是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等一般解釋方法。問題在于:如果合同約定條款的內容清晰明了,僅是從字面理解作出裁判就發現會明顯不公,法官在此情形下只能坐視不管?合理期待原則在司法實務中產生和存在的直接原因源于上述傳統合同救濟辦法的局限性,傳統保險法或司法實務大多援用顯失公平、說明義務、不利解釋等法則直接或間接對保險條款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評價,這在某種程度上救濟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卻未能對保險條款中不公平問題產生的本質原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市場上不能作出合乎自己意思自由的選擇進行探討。合理期待原則卻能從普通理性人誠實人的角度探尋發現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之時的內心期待,進而宣示某種社會基本價值的實現。法官運用合理期待原則解釋保險條款時,更多關注的是合同雙方締約地位的差別之大,足以讓其在審判中剝奪保險人有昧良心的利益。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了有失公平的保險合同,法官也可以不顧及合同文字的明確約定,而作出不同于文意的解釋。

          合理性

          (一)背離傳統合同法的根本原理

          傳統的保險合同解釋主要有兩種價值傾向,一是形式主義,即根據合同內容進行解釋,這種解釋類似于文義解釋;一是功能主義,傾向于根據合同的功能進行解釋,類似于目的解釋。法院根據合理期待原則進行解釋,實質上是脫離了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理締約目的進行價值評判,如若合理,則直接或間接否定保險條款的效力,將會損害合同的嚴肅性,造成保險人乃至律師根本無從預測保險條款效力的尷尬局面。這不僅違背了“合同明示條款必須嚴格得到遵守和執行”基本原理,而且無疑極大地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容易招致保險行業的不滿。對此,美國保險業者的強烈反應是一方面不斷提高保費,另一方面是縮減業務量,精心設計保險條款,絞盡腦汁地縮減、縮小保險責任的范圍。這必然無益于保險行業的發展。

          (二)“合理”之判定標準難以確定

          合理期待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解釋發生爭議之時,應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合同締約目的的合理期待為出發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對于合理期待的判定依據是假設法官以一個普通理性人的角度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締約時的合理期待進行判斷,但是該普通理性人僅是一個虛幻的概念,而非現實中的人,最終還是要由某位具體的法官來作出價值性的評判,然法官自身的經歷、法律素養各不相同,其對于案件的理解難免有偏差,極易導致裁判結果的隨意性,進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此外,合理期待也僅是被保險人締約合同目的的.一種主觀意圖,確定該期待目的是否合理也只能是主觀標準,而無法外化為客觀標準。不難想象,如果被保險人締約之時明知其期待并不在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事后卻又抗辯稱締約之時已經產生了該合理期待,法院又當如何認定該期待是否合理呢?

          (三)妨害當今社會快速交易的理念

          格式合同產生的首要原因就在于交易的便捷。在實質上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的案例中,均是由法院通過對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間接認定來為保險人設立保險合同以外的承保責任。期待產生于保險人的營銷活動,保險人尚不能通過運用格式保單來避免期待的產生。無論怎樣完善的保險合同,都不能阻止被保險人額外期待的產生。若要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被法院認定,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磋商洽談合同的過程中就必須披露大量真實的信息,并需要進行有效的溝通,方可能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期待與保險人相一致。如果每一個保險合同都要像普通合同的締結一樣,經過當事人小心細致的商討與考量,將大大增加營銷成本,降低交易效率,這不符合現代商法的交易便捷原則,更不符合現代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適用限制

          (一)合理期待原則不應是法院優先適用的原則

          明示合同條款必須嚴守和履行這一文意解釋的原則應當是最基本的合同解釋原則,滿足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觀念,在保險合同的解釋方法體系中,并非是一種應當普遍適用的解釋原則,而且在適用位階上應當居于末位。合理期待原則作為矯正保險市場失靈的司法機制,應作為保險合同的兜底性條款,僅在窮盡一切手段仍無法達致給付均衡和確保保險產品可獲取性目標時方可適用。

          (二)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不以合同條款存在歧義為前提

          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是否需要以保險合同條款存在歧義為前提一直存有較大爭議。在美國,適用合理期待的法院分為兩派,但這兩派對其適用的前提存在著根本的分歧。一派認為,只有合同條款存在歧義時才可以適用合理期待原則,而這一類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努力尋找條款的歧義所在,并且不會做出與合同條款相反的判決。無論條款的規定是怎樣的不公平,他們要求遵守的前提是不能通過對合同解釋而實質上重新產生一個新的合同,認為這是對契約自由的嚴重破壞;另一派認為,在合同條款存在歧義的情況下,應該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只有在合同條款不存在歧義的時候才適用合理期待原則。在美國阿拉斯加州法院看來,在保險合同項下,雙方地位又處在極不平等的情況下,法院就應當以一般人的思維進行判斷,并以締結合同時的具體事實以及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現實情況來定位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并做出合理的'解釋。如果僅在合同條款的理解存在歧義時才適用合理期待原則,合理期待原則完全可以被不利解釋原則所取代,并無存在之必要。正因為合理期待原則能夠超越具體的個案糾紛,使法院可以拋開具體的合同條款去貫徹與合同文意相背離的法益保護理念,實現對整體被保險人和保險市場需求在更高層面的基礎價值實現,其才會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法思潮興起,故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無需以合同條款存在歧義為前提。

          (三)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應把握“合理”的判斷標準

          對于合理期待原則的“合理”標準的判斷應該有一定的規則和標準,以避免漫無邊際的盲目性。從保險人角度而言,其應當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所投保險種的期望的正常范圍,卻故意濫用專業術語或用密密麻麻的字體將免除或減輕己身責任的條款散落于保險合同的各個部分,唯恐某個執拗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認真閱讀、體悟保險條款的真正內涵。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角度而言,其在締結保險合同之時如果知道購買的保險不對自己的期望提供保障,就不會簽署該份合同,或者在不了解保險條款的真意情形下,而相信所達目的能夠得以保障,或者因為保險代理人的某種言行誤導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此而形成某種期待,或者由于保險人在保險單標題或先前的宣傳資料中以某種名稱介紹險種,標題名稱先選用“一切險”、“綜合險”、“全險”等概況性極強的普通詞匯,但保險人實際提供的保險單中卻通過特別設計若干除外責任情形及條款對該保險的承保范圍作了較大幅度的限制,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依然按照險種標題名稱的通常含義去理解承保范圍。從法院的角度而言,法官應當站在一個外行的理性人、誠實人的立場上,考慮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締結保險合同之時應該持有的合理期待。

          (四)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應有適當的限制

          對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應作出以下限制:一是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必須以投保人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為前提。簡言之,投保人已經向保險人交付了保險費用。二是合理期待原則僅對保險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提供法律救濟。正如美國學者所說,合理期待原則對那些富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被保險人不能適用,尤其那些內部設有專門的危險管理職能機構和聘請保險專業咨詢顧問的大型商業公司或實體更是如此。三是被保險人提出合理期待的訴訟請求屬于保險人的承保范圍確有理由。雖然被保險人的訴訟請求不在保險人的承保范圍,但是在一個普通理性人、誠實人看來,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應屬于承保范圍,那么該訴訟請求就應當支持。換言之,如果被保險人明知所期待的利益不在承保范圍內,卻仍然與保險人締結合同,則被保險人提出的該種期待是不合理的甚至是惡意的。當然,對于被保險人的“明知”應由保險人負相應的舉證責任,對此可結合保險人在締約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程度即說明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認定。四是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不能使得被保險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保險存在的根本目的是彌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意外損失,而非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超額的賠償。因此,適用合理期待原則會使被保險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時就應該排除適用。

          --李呈蘊 《人民司法》2015年第17期

        【合理期待原則在保險合同解釋中的適用】相關文章:

        論醫療過錯原則在法律沖突中的適用06-04

        職業空白期合理解釋05-14

        白鹿原中的精彩語錄11-10

        論公平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中的地位05-30

        淺析多媒體在體育教學中的合理運用05-30

        關于免責條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適用06-07

        執行監督權在執行程序中的適用05-03

        論謹慎性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04-21

        GRE考試中的合理性猜測技巧總結06-21

        論刑法解釋中的利益相關性06-04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