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合同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權利。下文是知識產權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參考。
篇【1】:知識產權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鼓勵發明創造,調整員工在研究、開發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同本單位發生的權益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章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條 管理原則:知識產權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全面推進整體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單獨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識產權項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條 管理體系:設立知識產權辦公室,作為知識產權工作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人員,下屬單位設知識產權工作聯絡員。
成立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技術的公司領導兼任,副組長由技術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辦公室負責人兼任。領導小組成員是:研發中心、企管部、宣傳部、財務部、人事部的負責人。
第四條 管理職責:
一、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條例。
2、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和工作計劃、發展計劃,檢查督促計劃目標的實施。
3、調查處理和解決與其他單位之間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問題。
4、審議、決定本單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事項。
二、知識產權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制訂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方針、政策、工作計劃、規劃。
2、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知識產權法的宣傳和培訓。
3、辦理本單位的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等手續,管理本本單位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事宜。
4、會同單位法律事務主管部門處理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糾紛和辦理知識產權訴訟(或調處)事務。
5、監視國內外涉及本單位業務的知識產權動向,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6、參與組織專利實施和管理知識產權合同。
7、參與管理技術進出口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工作。
8、管理專利文獻、商標文獻和其他知識產權文獻并提供服務。
9、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其他職務知識產權的創造者的獎勵、支付報酬等手續。
10、籌措和管理知識產權經費。
11、研究和制訂知識產權戰略(包括專利戰略、商標戰略等),并積極組織實施。
12、支持、組織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并為其提供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咨詢。
13、組織職工簽訂《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約定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所做出的研究開發成果的權利歸屬,職工保證在本單位工作期間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從事同單位相競爭的業務,離開單位后在一定時間內也應承擔上述義務,以及單位如何付給對方報酬或獎勵等。
14、負責對本單位知識產權的評估工作。
15、做好本單位著作權管理,主要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管理。
16、做好本單位商業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資料室,處理商業秘密爭議等)。
17、做好本單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和管理。
三、知識產權工作聯絡員的職責:
1、協助知識產權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單位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
2、做好本單位內部的知識產權基礎工作,尤其是專利、商標、著作權等項目的統計、申報和上報工作。
3、負責與知識產權辦公室一起辦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知識產權范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單位知識產權是指本單位員工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利用本單位的名義和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以及享受本單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所取得的權益。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一、在本職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即在執行科研計劃(含補充計劃和臨時計劃)課題和合同計劃課題,完成計劃創作任務和設計任務,實施技術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崗位職責的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履行本職工作之外,完成單位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三、離休、退休、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單位一年內完成的與原所在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利用本單位的名義”是指在經濟技術合同中使用本單位名稱。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原材料、機器設備、試驗研究設備、各種未公開的技術資料、圖紙及其說明、聲像材料等。
“享受本單位的待遇”是指自選課題、自籌資金、自立項目,但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智力勞動成果”是指經過創造性智力勞動獲得的各種實驗研究技改和技術創新成果、實驗原始記錄和各種數據、文件材料、圖片、技術資料、實驗裝置與樣機、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各種聲像材料、程序軟件、文學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及其他文藝作品等成果。
第六條 本《規定》所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職務發明專利權。
二、專有技術及技術秘密:指未申請專利但具有實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技術和經驗,如關鍵工藝技術參數、技術訣竅、操作規程、消化引進的各種資料、圖片和國家以及單位保密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科學技術秘密等。
三、商標、服務標記:指單位擁有注冊的和尚未注冊的產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以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四、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制備方法、分析方法、財務信息、供銷網絡、客戶名單、涉外合同等。
五、著作權(版權)
1.指員工在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時,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并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包括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質圖、聲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單位員工進行創作,并由單位提供資金、設備、設施或資料等創造條件并承擔責任的論文、專著、年鑒、辭書、教材、報刊、畫冊、聲像作品、美術攝影作品以及其他藝術作品和編輯作品的版權。
第四章知識產權歸屬
第七條 按本《規定》第五條,凡職務發明創造及其他職務智力勞動成果所形成的知識產權以及本單位委托他方研究、開發、設計、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申請和所有權利必須是本單位,但有合同或協議并在合同或協議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
一、本職工作范圍內或執行單位分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并由單位承擔責任而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屬于職務創作軟件,軟件設計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和報酬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屬于本單位。
二、本單位員工開發的軟件,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者在單位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關系,同時又未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屬于非職務創作軟件,其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自己。
三、由本單位和其他單位或其他單位與本單位合作開發的軟件,除另有協議者外,其軟件著作權由合作開發者共同擁有,行使時按書面協議約定辦理。如無書面協議,而合作開發的軟件可獨立使用的,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使用,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四、委托他人開發或他人委托本單位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若無書面協議約定或者協議中未作明確約定,其著作權屬于受托方。
五、按上級單位或政府部門下達的指令計劃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的規定確定權屬,如無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本單位所有。
第九條 商標權及其保護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條 委托、合作開發或研究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權屬,按其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或合同辦理,沒簽協議或合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按《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章知識產權管理
第一節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二條 與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立知識產權歸屬及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在簽訂合作研究合同、技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商標轉讓許可、版權轉讓許可合同時,必須符合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本單位的合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本單位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時,均須根據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并經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查,重大項目須報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長批準,簽字方能生效。向國外轉讓時,還須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轉讓。
第十四條 本單位在進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時,在引進國內外知識產權,以及在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時,均須事先與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一同對其法律狀態進行調查,確定恰當的研究開發方向和起點,制定正確的生產經營戰略、目標,避免重復研究,造成人財物的浪費,防止侵權糾紛的發生。
第十五條 本單位對外宣傳(包括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參加國內外科技展覽、舉辦技術鑒定會、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以及接待參觀訪問等,凡涉及本單位知識產權時,應嚴格按照本單位保密規定和本《規定》及有關的管理制度執行。職工非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凡需申請和登記予以保護的,必須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查,并出具證明,方可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或登記。
第十六條 本單位研究、開發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能申請法律保護的,應及時辦理申請、注冊和登記。
第二節專利管理
第一、專利申請管理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各類發明創造,應嚴格遵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確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八條 科技開發計劃內的項目,包括委托研究開發項目和共同研究開發項目,專利申請人的確定按開發合同條款的約定執行,第一申請人是本單位的,相關的專利工作由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直接管理。
第十九條 單位及個人申請專利前,應填報《專利申請表》,《專利申請表》必須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是否是本單位的計劃項目。
2、申請專利的理由及發明創造的專利性(附文獻檢索報告)。
3、申請人及確立申請人的理由,屬于非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必須詳細說明理由。
4、發明人和設計人。
第二十條 各部門對符合申請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應及時與知識產權辦公室聯系,由知識產權辦公室負責辦理專利申請。
職工對其職務發明創造要求申請專利,但經單位主管領導及專利管理部門研究認為不適合申請的,應向發明人講清道理、妥善處理。
在發明(設計)人就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協商不一致時,發明(設計)人不得以個人作為申請人申請專利。
第二十一條 對職工的非職務發明申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與其它單位或個人共同開發的研究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應根據事先簽訂的書面協議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辦理轉讓手續后,應向國務院專利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四條 需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應向單位專利管理部門報送《申請國外專利申報表》一式三份,由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申請事宜。
第二、科研及進出口工作中專利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科研計劃項目及進出口工作中的專利管理由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知識產權辦公室負責對計劃內科研成果的專利性鑒定及專利技術引進中的專利法律狀態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在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檢索專利文獻,尤其要加強中國專利文獻檢索,避免重復研究和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二十七條 對準備申請專利的科研成果,應遵守“先申請后鑒定”的原則,在專利申請公布或公告前進行技術鑒定的,應做好保密工作和進行保密鑒定。
第二十八條 技術引進工作中涉及專利技術時,應要求許可方提供專利項目清單,并進行相應的專利文獻檢索和法律狀態調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技術引進中簽訂的協議,不得出現限制自身發展、改進引進技術和有礙申請改進專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技術引進后要組織好專利文獻的翻譯和整理工作,并在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基礎上積極開發新的專利技術。
出口產品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力求有所創新、避免侵權。
第二十九條 科研立項、成果鑒定、技術改造和技術進出口等工作,凡涉及專利技術的,主管專利工作的領導和專利工作者必須參加,技術開發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積極支持專利管理部門做好上述各項工作中的專利工作。
第三、專利實施及許可證貿易管理
第三十條 專利實施和許可證貿易由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專利實施包括:使用專利技術建立新裝置、開發新產品和進行技術改造。
許可貿易包括:轉讓或受讓已申請專利的技術,許可或被許可專利技術及與專利(申請)相關的技術秘密
篇【2】:知識產權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
(五)其他單位委托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并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絡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本企業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開發部、法務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客戶服務部、保密室、財務部等負責人組成,董事長為領導小組組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企業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審查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規劃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五)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本企業在技術開發部(或者法務部)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由分管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的副總經理兼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是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知識產權工作,負責處理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三)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知識產權文書,管理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識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五)配合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六)監理涉外知識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七)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的專業培訓;
(八)協助調處知識產權糾紛;
(九)負責辦理、落實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
第七條 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確定1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條 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并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準,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
第九條 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知識產權。
(一)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復開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二)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申請商標注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重復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知識產權查詢工作,并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準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知識產權獎勵措施;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知識產權中涉密范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制度。
(一)個人知識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于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于本企業:
1、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為本企業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業的資金、設備、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于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后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業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后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制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于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并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復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備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
(三)企業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文件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志標示出企業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于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采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后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線和范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并根據許可的權限范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 企業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托鑒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知識產權有沖突的情形,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采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序解決。
(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采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企業聘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 企業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知識產權,或造成本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注冊、軟件登記或未采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本企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
本人已經閱讀并清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我同意在企業工作、任職、學習(包括實習、進修、合作研究、兼職)期間,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我在企業工作期間因職務或單位指派工作以及利用單位條件所取得的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成果,其知識產權歸企業所有,并且向企業繳還、歸檔有關研究資料和成果、實物。
我將遵守上述之承諾,并愿意承擔《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定的責任和享受有關的權益。
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名):
承諾人所屬單位(部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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