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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合同條款
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一些操作性強的合同條款很有必要,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均可約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活用“約定條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如下合同條款:
(1)試用期條款: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試用期的期限,并同時約定試用期的工資報酬標準。
(2)培訓條款: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培訓條款,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3)保守秘密及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及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4)離職交接條款:實踐中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勞動者不辦理離職交接的情況很多,有些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很大影響!秳趧雍贤ā返5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既然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如果雙方沒有就工作交接作出約定,可能會被某些勞動者作為不交接的借口。因此,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合同中約定離職交接條款很有必要,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交接的時間、程序、交接的內容等。
(5)損害賠償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但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6)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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