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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果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解除后果,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合同解除后果
(一)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不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區別,表現在:
(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于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于法律規定發生。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于將來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于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擴展知識-合同解除分類
1.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并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3.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4.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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