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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獎權轉讓不適用“從隨主”的原則

        時間:2022-06-20 07:51:41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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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獎權轉讓不適用“從隨主”的原則

          有獎存單體現了兩種合同關系。存款人取得存單后擁有兩種權利,即依儲蓄合同的付款支息請求權與依獎券合同的中獎時獎金、獎品給付請求權。前者是主合同,能夠獨立存在;后者是從合同,以前者的存在為條件。

          在我國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通行的存單中獎權轉讓適用規則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當事人約定,或歸存款人或歸受讓人;當事人沒有約定時,中獎權的歸屬適用“從隨主”原則,即從合同權利隨主合同權利的轉讓而轉讓。

          筆者認為,這一通論對獎券合同的獨立性認識不足,系套用債法理論“從隨主”原則所致,保證合同與被保證合同是典型的主從合同。下面結合這對主從合同談談獎券合同的獨立性及“從隨主”原則的不適應性。

          一、獎券合同的成立有其獨立的基礎

          保證合同成立的目的完全在于支持被保證合同的成立,以增強債權人對債務人履行債務能力的信心,保證合同本身沒有獨立的目的,且債權人取得保證人的保證在保證合同中亦無對價。存單中的獎券合同則有明顯不同。

          首先,獎券合同表達了存款人的博彩目的。

          其次,獎券合同的存款人為獎券合同的成立付出了對價。有獎儲蓄一般分為有獎有息與有獎無息二種,有獎有息的利率比正常利率低。銀行通過不付息或少付息使存款人變相支付了對價。

          獎券合同與保證合同雖然都為主合同而設,但其與主合同的依賴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有其獨立性。

          二、獎券合同成立后對儲蓄合同的履行沒有經濟上支持的價值

          保證合同與被保證合同聯系密切,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財產構成債權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這種關系從保證合同成立時到主合同債務履行完畢時止。這種密切聯系必然要求債權人轉讓主合同權利應將從合同權利一并轉移,以實現債權人、受讓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獎券合同成立后對儲蓄合同的履行沒有經濟上支持的價值。相反,銀行更希望沒有這個獎券合同,這樣銀行就不必向中獎人發獎金、獎品,自己多得利益。從利益的角度分析,獎券合同對儲蓄合同的經濟支持只是在合同成立時,通過獎券合同的誘導,促使存款人設立主合同。

          三、“從隨主”原則的立論基礎有相對性

          保證合同在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學者、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以此為立腳點,概括出債法領域權利轉讓的“從隨主”原則,但也有例外。我國發行彩票時間比較晚,對彩票或獎券研究比較薄弱,在處理涉及主從關系的獎券合同糾紛時,不恰當地套用“從隨主”原則就難以避免。

          1、“從隨主”原則的適用違背了合同行為應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則。有獎存單體現了兩個方面的價值,一是票面標明的價值,二是中獎機會。存單所有人轉讓存單一般是以票面標明的價值與他人等價交換,而存單票面價值與中獎機會兩種利益又沒依存關系。當存單所有人對是否轉讓中獎機會并無意思表示時,“從隨主”的適用,必然剝奪存單所有人對中獎機會的意思自治。

          2、 “從隨主”原則的適用違背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等價有償基本原則。獎券合同成立時存款人付出了對價才獲得中獎機會。“從隨主”原則的適用則導致受讓人未付出對價即可獲得中獎機會及中獎后的豐厚利益,這對存單所有人來說是明顯的不公平。

          3、 “從隨主”原則的適用意味著國家剝奪了存單所有人對賭博后果所應享有的權利。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獎券合同中獎權的轉讓不適用“從隨主”原則。

          實踐中對適用“從隨主”原則的缺陷還是有一定認識。有些案件適用了公平原則解決糾紛,結果是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各打五十大板。應該說這種做法注意到了中獎后利益的調整,比“從隨主”原則的適用更有合理性。但此種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其前提仍是肯定了中獎權的無意思表示下的轉讓。

          由于獎券合同有獨立性,合同中獎權轉讓就應適用獨立合同轉讓的一般規則,即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約定轉讓中獎權的,按權利已轉讓處理,當事人未約定轉讓,應視為中獎權仍為原存單所有人所有。這種適用方法的理論依據就是法律原則的適用發生沖突時,小原則應服從大原則。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這是所有民事活動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既要維持雙方利益的平衡,又要維持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就是說,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講究信用,信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從隨主”原則的適用使當事人利益達不到平衡。“從隨主”原則是債權轉讓的原則,是比誠實信用原則低位的概念,二者相矛盾時,應放棄小原則的適用而追求大原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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