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造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0-08-26 12:06:58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造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造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造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造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計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價咨詢等活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工程造價主管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一)編制、修訂和管理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

          (二)管理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指導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四)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第二章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第六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建設工程造價標準規范,計價通則,計價定額,計價指標,標準施工合同,工程造價信息以及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和參數、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等構成。

          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和市、縣(區)補充性計價依據組成。

          第七條縣級以上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遵循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建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適時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管理措施造價合同管理辦法造價合同管理辦法。

          第八條編制、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并適應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建筑業技術和管理水平。

          編制、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每3至5年組織編制、修訂和發布省工程計價依據。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市場情況,及時編制或者修訂補充性計價依據,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上一級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九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制度,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相關數據標準,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建立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臺,完善省工程造價方法庫、數據庫,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縣(區)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發布工作。

          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依照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收集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立項至竣工驗收環節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信息;根據本地市場價 格行情,每1到3個月編制、發布本地工程造價信息,并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并上傳至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臺。

          第三章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招標人、投標人、發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編制本單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依據估算指標等編制。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概算由建設單位依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和初步設計文件等編制。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工程量計算規范、綜合定額、設計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間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第十四條招標工程量清單由招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工程量計算規范、綜合定額、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等編制。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最高投標限價由招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綜合定額、招標工程量清單、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以及招標文件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上調或下浮。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發出招標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最高投標限價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查。

          第十六條投標報價由投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設計文件、企業定額、施工現場情況和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結合企業成本、市場價格以及招標文件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造價合同管理辦法合同范本。

          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報價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

          第十七條發承包雙方應當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相關事項,明確合同價款調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風險的內容、范圍和費用。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施工合同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經備案的合同,是工程結算、審計和處理合同糾紛的依據。

          第十八條有下列影響合同價款情形之一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調整方法: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變化;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價格調整信息;

          (三)工程變更;

          (四)發包方更改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五)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結算由發承包雙方依據建設工程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投標文件、標準規范、綜合定額、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合同價款、調整后追加(減)的合同價款等有效文件編制或者核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結算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編制結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文件。

          (二)國有和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核對結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結算文件核對意見。其他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書面答復 承包人;對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與承包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核對結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結算文件核對意見。

          (三)需要承包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對意見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應當再次提交結算文件。發包人收到后應當通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完成復核,并將結果書面通知承包人。

          (四)發承包雙方對核對或者復核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簽章、確認結算文件。

          對核對或者復核結果部分有異議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對無異議部分辦理不完全結算;有異議部分協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對或者復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申請調解,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解決爭議。

          合同未約定的,第(一)、(二)、(三)項辦理時限為28日。

          第二十一條辦理結算期間,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多次提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的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結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對結算文件提出復核。

          未按照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工程結算的處理辦法: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結算文件,經發包人書面催促后14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結算文件并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認可。

          (二)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為認可結算文件造價合同管理辦法造價合同管理辦法。

          (三)承包人收到結算文件核對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允許調整概算的,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在調整概算批復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

          第二十二條應當報送政府相關機構審核的結算文件,發包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30日內報送,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審核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的,視為認可結算文件。

          政府審核機構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的時限,最長可延期30日。

          第二十三條工程結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文件。

          發包人應當自結算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結算文件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

          第二十四條發包人要求縮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質量優良的,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增加的費用計入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內,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提前竣工費、優質工程費最高均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5%。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確發承包雙方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和費用。發包人不得以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規避自身風險。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合同沒有約定且合同履行期間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發布的材料、設備或者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漲落超過5%時,發包人應當按照風險共擔的原則承擔超過5%部分的風險費用,并調整合同價款。

          第四章從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或者資質信息變更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30日內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注冊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資料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非工商注冊所在地承接單項咨詢業務的,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及從事咨詢業務的組織形式、人員架構等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地級市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二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造價員編制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經注冊造價工程師復核。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由負責本次計價活動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承擔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注冊在本單位的造價工程師造價合同管理辦法合同范本。

          第三十條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制度

          鼓勵委托同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及其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質量,嚴格控制質量偏差。

          編制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偏差率,分別不得超過規定的20%、10%、5%、5%。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必須符合下列簽章規定:

          (一)編制、復核、批準人共同簽名,三者不得為同一人,編制、復核人應當同時蓋執業印章;

          (二)法人單位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章;

          (三)委托編審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蓋企業執業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章。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租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咨詢業務;

          (四)轉包承接的咨詢業務;

          (五)出具虛假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六)低于標準80%收費、給予回扣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執業印章;

          (二)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三)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四)簽署虛假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五)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咨詢業務;

          (六)在執業中實施商業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存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編制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0日內書面答復。當事人對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名錄、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名單以及企業資質變更、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行政處罰等信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公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企業年度報告等信息,出現股東變更、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應當在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對各類造價成果文件、建設工程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三者結合的誠信管理體系,以及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信 用檔案制度,對違法、違規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檔案,禁止其參加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計價活動,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記錄納入資質升級和續期審查的范圍。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監管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資源共享制度。

          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在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概算價、預算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和結算價等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自確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將概算價、預算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和結算價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并上傳至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臺。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監察、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和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監管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工程計價依據、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

          (二)違法審核、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監督、檢查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查處建設工程違法、違規計價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公布從事工程計價活動單位和從業人員相關信息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發包人、建設單位違反 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發包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違反 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其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 二款規定的,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至第(四)項 規定的,并對責任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三條(五)至第(七)項規定的, 并對責任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價合同管理辦法造價合同管理辦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其中,違反第二十八 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二)規定的,并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并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 四條第(三)至第(七)項規定的,并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是指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據,編制和確定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和決算等全過 程或者若干階段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包括編制和確定建設工程招標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報價、投標報價、進度款,以及簽訂和調整合同價款等工程造價文件的行 為。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是指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50%及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8年7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3]

          宣貫會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造價企業市場行為,近日,清遠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局在建設大廈組織召開新版《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宣貫會,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站長、造價管理科長等專家對管理規定進行詳細解讀。46家相關企業負責人,該市住建、代建、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及建設工程造價站負責人參加會議。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于20xx年9月22日經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第205號省長令發布,自20xx年12月15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粵府205號令)。為使相關部門特別是各縣(市、區)建設工程造價站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更好地掌握粵府205號令的各項要求,會上,省造價站專家對新版管理規定進行詳細解讀。各參會人員分別就建設工程造價文件質量偏差率、縣(市、區)如何執法等疑問,與省站專家進行了互動交流;浉205號令的施行,標志著廣東省造價管理進入了新的階段,具體表現為:

          一是豐富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內容;浉205號令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計價活動、從業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行為進行明確規定。與1998年省政府令第40號發布的《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相比,由原來的29條款擴充至45條款,涵蓋內容更廣、更深。據省造價站專家介紹,粵府205號令是省政府出臺的信息量最大的規定之一。

          二是明確建設主管部門和造價主管機構職責。205號令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工程造價主管機構負責?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是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管理;浉205號令對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和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監管職能部門、招標人、發包人、建設單位、造價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進行界定。通過明確建設工程造價執業各方責任,加大造價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而規范和約束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提高造價行業自律意識和管理水平。

          四是工程造價管理更符合市場發展需要。為最大限度簡政放權,給建設工程造價企業“松綁”,從投資估算、概算、預算到結算整個造價行為過程,由原先由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的方式,轉變為備查備案的方式,減少前置審批事項,提高行政服務效率,激發了市場活力。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市住建局堅持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力度。為了防止不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粵府205號令明確規定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不得出現低于標準80%收費、給予回扣等行為。

          五是提升造價信息化管理水平。205號令要求通過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臺,提升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水平造價合同管理辦法合同范本。目前,清遠市與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共建的清遠市建設行業市場監管和誠信體系管理信息系統已完成搭建工作,并于20xx年8月1日進入為期5個月的試運行階段。在系統開發運行的過程中,該市建設工程造價站積極推進造價管理信息化工作。一方面,積極開展建設工程造價企業誠信行為記分和誠信信息公示工作。20xx年4月1日,修訂完善并公布了《清遠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考核評價標準》,對全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市場行為的誠信執行定量分值的信用考核評價

          建立建設工程造價行業企業誠信檔案,進行動態監管工作,現已建檔的企業38家,其中信用等級為A的企業8家。另一方面,加強造價成果信息化工作。抓住行業服務重點,整合資源,積累完整的造價成果基礎資料,通過將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結算等文件備查備案,匯總上傳到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電子平臺,并發布如各類型建設工程單方造價、造價指標等信息,以滿足社會和政府部門對造價信息的需要,更好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造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金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1-22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1-17

        公司銷售合同管理制度11-08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文11-07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09-06

        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1-01

        公司的銷售合同管理制度05-17

        公司采購合同管理制度范本05-12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本11-24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