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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法復習題及答案

        時間:2023-04-07 22:15:55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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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復習題及答案

          篇一:合同法復習題

          一: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棟大樓,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風水泥廠、新化水泥廠及原告建設水泥廠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 150型號的水泥 1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比宜鄰S在收到函電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它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水泥的價格。而原告建設水泥廠在發出函電的同時。派車給被告送去了50噸水泥。

        合同法復習題及答案

          在該批水泥送達被告之前,被告決定購買新化水泥廠的水泥并發去函電,稱:“我公司愿購買貴廠100噸 150型號水泥,盼速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痹诎l出函電后第二天上午, 購買新化水泥廠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來的水泥。原告認為,被告拒受貨物已構成違約。因雙方協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l.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函電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2.一項有效的要約應當具備哪些要件?3.被告是否構成違約?

          二: 某市百貨公司于12月初通過新聞媒介播放了招租啟事。招租啟事規定:將市百貨市場裝修成該市一流的購物場所,設置攤位45個,出租時間一年,雙面攤位收取投資裝修費2000元(不退還),單面攤位收取裝修費1500元。周某于2007年12月3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該百貨公司從事經營的前景,決定租賃兩個柜臺搞服裝生意,由于需要交裝修費3500元,另外還要進貨,又需要大約3000元。周某認為投資 6500元,一年內即可收入 3-5萬元。因為沒有現金,周某即于12月15日去提取了即將到期的定期存單,損失利息964元?墒12月 16日,在周某正準備去租賃攤位時,百貨公司又播放消息說:因主管部門未批準,該公司的攤位不再招租了,請已辦理租賃手續的租戶到公司協調處理辦法,未辦理手續的,百貨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認為百貨公司這種作法太不負責任,所以要求百貨公司賠償自己的預期收入 3萬元,利息損失 964元。雙方協商未果,為此訴至法院。 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三: 養豬專業戶李某打算轉產做服裝生意,便決定將自己原來經營的養豬場的全套設備出售,他先同鄰村王某商定,要價15000元,并要求對方在10天內回話。因為李某此時急于將設備賣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資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張某,也約定要賣出該套設備,可在 10天內給個回話。

          王某早就有養豬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約后,便積極籌款,并將自己新買的解放牌摩托車以七成折價賣掉。不料該設備在第六天已被張某買走了,王某于第八天湊足了錢,尚未來得及回話時,李某便來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銷與他訂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責李某說:“咱們說好了是10天,為什么作第六天就把設備賣了出去,太不講信用了,你必須賠償我折價賣掉摩托車損失的4000元。

          李某反唇相譏:“你賣掉摩托車是你自己的事,我沒逼你這樣做,在你回話之前我就告訴你不賣了,怎么叫不講信用,你的損失找得著我嗎”雙方各持己見,無法達成協議。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接李某要約購買養豬設備,否則要求李某賠償其經濟損失4000元。

          你認為法院應如何處理?

          四: 2008年8月,某市人民影劇院利用自有的閑置設備和場所辦了“上海風味餐館”,經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為集體企業,由葉某承租經營,租賃期限至2009年8月20日。”2009年 5月 23日,影劇院張貼“承包啟示”,將“餐館”對外租賃招標,招標截止時間為同年6月20日。公民陳某于6月20日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金額2.l萬元,原則上先預交全年承包金后開業”投標。影劇院于7月 3日通知其中標,限定7日內交付第一年租金2.1萬元,并言明該“餐廳”現由葉某承租,待原合同日滿時雙方再正式簽訂合同。 陳某于7月10日預交租金2.1萬元,由影劇院開具收據。葉榮得知此事后要求繼續承租經營。同年8月28日,影劇院與葉某簽訂了繼續承租合同,餐館仍由葉某經營。 8月30日,影劇院通知陳某,決定餐館由葉某繼續承租,所收的預交租金2.1萬元予以退還,并賠償其實際損失。陳某對此不服,遂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其承租經營權,停止葉某的經營活動。

          問題1.影劇院與陳某的合同是否成立?

          2、如何理解影劇院的“招標啟示”

          五: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個漁民,2013年4月一日清晨,他從海上打魚歸來,共捕得黃花魚6千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寫了一張便條給其老關系客戶某水產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魚歸來,共計有黃花魚6千余公斤,價格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請派人前來購買。請人當天下午將便條送達至商店。一般講,4月天打回的魚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現金周轉問題,決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購買。然而,由于魚產品價格上漲,當日下午,李某便將6千余公斤的黃花魚以每公斤18元的價格全部賣給了另一水產品商店,且沒有通知原水產品商店。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購買時,黃花魚已賣盡。雙方產生糾紛。

          李某是否要負違約責任?

          六: 7月 2日,甲化工廠向朝陽服裝廠發函,訂購一批勞保服裝,價格為每套125元,質量款式均有規定,如同意請于5日內電復。 服裝廠于7月4日收到該函,銷售部門于次日即電復甲化工廠,告知服裝廠同意其所有條件,廠里將盡快組織生產,按期交貨。當天,甲化工廠收到了電復。然而就在當天,計劃部門向生產部門下達生產計劃時才發現,車間早已不再生產此種勞保服裝,如轉產,則不能按期發貨,且可能發生虧損。服裝廠立即電告甲化工廠,聲明撤回承諾。第二天,甲化工廠收到復電。但甲化工廠認為,合同已成立,服裝廠應按期交貨。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你認為合同是否成立?

          七: 2009年10月,北京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簽訂了購買100臺彩電的合同。深圳公司先提供50臺彩電后,北京公司檢驗認定質量不合格予以退貨,但50臺彩電貨款已付。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產品已屬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議,邀請青島某公司供貨,貨款由北京公司匯付青島公司賬戶。

          北京公司與青島公司均表示沒有異議,雙方雖然曾經約定以書面形式確定,但雙方終未簽訂書面合同。3個月后,青島公司如期完成供貨,質量經過北京公司檢驗合格并收貨。但北京公司將貨款匯付青島公司指定的賬戶時,扣除了支付給深圳公司的50臺不合格彩電的貨

          款。青島公司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該部分貨款。北京公司的律師辯稱:該公司與青島公司沒有書面合同關系,訂購彩電合同是與深圳公司簽訂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貨款,因此,有權減除支付給深圳公司的貨物的價款。青島公司律師認為,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島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貨有困難時,約定由青島公司履行供貨義務,這一約定與北京公司與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沒有關系,雖然這一約定未以書面形式確定,但青島公司如期完成供貨,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驗收。因此,北京公司應該按約定付足貸款。北京公司與深圳公司關于前50臺彩電的債務與青島公司無關,北京公司私扣貸款是違約的。

          問題: 北京公司與青島公司之間沒有按照約定的書面形式簽訂合同,他們之間的合同關系能否成立?

          八: 崔某(被告)為一個體戶,長期在外經商。5月初被告回家探親并拜訪母校時,發現母!晨h辦小學校(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且擁擠不堪,便主動提出愿捐款 100萬元為原告蓋一棟小樓,條件是原告同時也必須為此投入一筆配套資金。原告當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與被告協商確定資金到位時間和開工時間,被告提出其捐款將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請原告做好開工準備,包括準備必要的配套資金。同年7月初,原告開始將其原有的5間平房校舍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貸款 50萬元,貸款期限為2年同年 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虧本暫時無力捐款。原告提出可減少捐款,但被告表示僅能捐出數萬元。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諾言,否則賠償原告遭受的全部損失。被告辯稱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他沒有義務必須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損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問題1.雙方是否成立贈與合同關系? 2.被告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撤銷贈與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九: 王某有位叔父在香港多年未見,也未曾有聯系,后王某所在城市大力吸收外資發展 當地經濟,王某的叔父作為港商也就在該市投資興建一陶瓷廠。這樣,王某的叔父就有機會來該市就此問題進行具體磋商,閑暇期間,王某的叔父通過有關部門終于找到了王某一家。其叔父愛好繪畫,一次談到美術問題,叔父對王某說,有好畫弄幾幅屋里掛掛。劉某有徐悲鴻(八駿馬圖)一張,同時,也有臨摹畫一張,劉其意欲將贗品售出,于是張貼廣告,言稱其有徐悲鴻(駿馬圖)真跡欲以1萬元人民幣售出。王某一次下班回來,無意中看到路邊的廣告,就靈機一動,想把畫買下來送給叔父,于是,王某使約在古玩字畫店里的朋友張某同其一塊去劉某處看畫。劉某便將徐悲鴻的真跡畫拿出來,張某鑒定是徐悲鴻的真跡畫,于是雙方約定,價格為1萬元,第二天在劉某家取貨。當王某取貨時,劉某便將那張贗品交付于他。因王某不識貨,尚以為是昨天看過的真跡,即付款拿走。幾天以后,王某將畫送給其叔父,其叔父認為很好看,然后就讓人掛在了自己屋里,但不久張某與王某一同去王某叔父那兒玩的時候,張某當面指出,王某上當了,買了假畫了,可是王某的叔父知道后說:“假的看起來也蠻不錯。再說,咱還缺那倆兒錢嗎?懶的找他! 一次,王某約張某再去叔父那兒欣賞此幅畫時,張某又談及此畫是贗品,說王某應該找劉某要求退還貸款。便和王某一起去找劉某講理劉某一開始不認帳,后來退還 5000完了事。不到一年,王某的叔父回港,其房中所有的東西都留給了王某。王某認為自已取得了此畫的所有

          權,便和妻子商量如何處置該畫,妻子說,退給賣假畫的,要回另外的5000元。劉某不答應,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該案如何處理?

          十:2007年7月1日,甲鋼鐵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發函,其中有甲公司生產的各種型號鋼材的數量,價格表和一份訂貨單,訂貨單表明:各型號鋼材符合行業質量標準,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價格表購貨,甲公司將滿足供應,并負責運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貨進付款。7月10日,乙公司復函稱:如果A型號鋼材每噸價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購買3000噸A型號鋼材,貴公司如同意,須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決定接受乙公司的購買價格,在甲公司作出決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銷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購買A型號鋼材。

          7月26日時,甲公司正式發出確認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號鋼材的購買數量及價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當日收到甲公司的該確認函。

          乙公司認為其已給甲公司發出撤銷函件,故買賣合同未成立,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要求: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函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簡要說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復的函件是否構成承諾?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十一:.2005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將其面積為50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出租給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萬,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貨膨脹率為標準逐年調整;乙公司應一次性支付兩年的租金。合同簽訂后,乙公司依約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約交付了該房屋。2010年6月,乙公司為改善條件,未經甲公司同意,在該房屋內改建一間休息室,并安裝了整體櫥柜等設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該休息室及施舍,乙公司拒絕。其后該地區房屋價格飆升,租金大漲,甲公司要求提高租金,乙公司拒絕。甲公司遂出售該房屋,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購買,甲公司于2012年9月將該房屋出售給丙公司,并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要求: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租賃合同約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設施?建議說明理由。

          (3)甲公司將房屋出售給丙公司后,租賃合同是否繼續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十二:2007年7月1日,甲鋼鐵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發函,其中有甲公司生產的各種型號鋼材的數量,價格表和一份訂貨單,訂貨單表明:各型號鋼材符合行業質量標準,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價格表購貨,甲公司將滿足供應,并負責運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貨進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復函稱:如果A型號鋼材每噸價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購買3000噸A型號鋼材,貴公司如同意,須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決定接受乙公司的購買價格,在甲公司作出決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銷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購買A型號鋼材。

          7月26日時,甲公司正式發出確認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號鋼材的購買數量及價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當日收到甲公司的該確認函。

          乙公司認為其已給甲公司發出撤銷函件,故買賣合同未成立,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要求: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函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簡要說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復的函件是否構成承諾?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十三: 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篇二:百根源工程與崔老板合同

          百根源五泉莊園基地辦公室施工合同

          甲方:楊凌圖景農業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乙方:崔老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的有關精神,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百根源五泉莊園基地

          辦公室建筑工程承包給乙方,為明確雙方權力與義務,特簽訂如

          下協議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百根源五泉莊園基地辦公室

          地 點: 楊凌區五泉鎮

          二、工程承包內容

          1、基礎開挖:66m×10元/m = 660元

          2、3:7灰土:66m×0.80×0.30×0.15 元m=2376元

          3、獨立柱鋼筋Ф16:1.5m×8根×8個=96m×7元/m=672元。

          柱子箍筋:64個×2元=128元

          4、圈梁鋼筋Ф12::32條×40元/根=1280元

          圈梁箍筋:330個×1.2元=396元

          5、扎絲:50元

          6、獨立柱子砼:0.20m3×8個×500元/m3=800元

          7、圈梁砼:66m×0.24×0.24×500元/m3=1900元

          8、標準磚:66m×0.24×1m×524塊/m3×1元/塊=8300元

          9、外墻瓷磚:60m×2m=120㎡×60元/㎡=7200元

          10:地磚(規格600×600):180㎡×80元/㎡=14400元

          11:踢腳線:130m×12元/m=1560元

          12:水電安裝:8000元

          13:彩鋼復合板:200㎡×290元/㎡=58000元

          14:生態木吊頂:190㎡×120元/㎡=22800元

          總計:128522元(643元/㎡)

          三、合同價款

          金額: 128522

          四、 付款方式

          1. 合同簽訂乙方進場十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的20%作為備料款。

          2. 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60%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60%的工程進度款。

          3.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95%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80%。

          4. 工程竣工,并經甲方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甲、乙雙方一個月內辦理完結算,工程款支付到結算總金額的95%。

          5. 余款為結算金額的5%,作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七天內支付5%。

          五、總工期要求60個工作日。

          六、甲方責任

          甲方應按合同付款方式及時支付乙方工程款,若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擔已完工程損失和乙方所有經濟損失。

          七、乙方責任

          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工期內施工完畢,并符合驗收要求。

          八、工程質量、安全及保修

          1.乙方應按照圖紙精心施工,工程質量符合驗收標準。

          2.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爭議及解決辦法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和解、調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三:合同法

          《合同法》第406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釋義】本條是對受托人過錯致委托人損失的責任的規定。 在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只要有過錯,并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在無償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過失下并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一般人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都能預見到,而行為人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致使損害后果發生。由于無償委托合同,受托人沒有報酬,因此,其承擔責任相比有償委托合同要輕一些。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都應當賠償損失。

          篇四:合同法中的幾個疑難問題

          [編者按] 2006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闖法官應邀到東營中院講學,為東營法院干警作了合同法專題講座。我們對講座內容進行了整理,現刊載如下:

          今天非常高興有機會來東營中院跟大家共同探討合同法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結合自己1998年到最高院經濟庭也就是現在的民二庭工作以來,在合同法方面的所學、所思、所獲,我講三個專題,即違約金條款的法律適用問題;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和認定問題;表見代理構成和具體實踐中的認定問題。

          一、關于違約金條款的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144條規定了違約金制度,特別是其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具體實務中如何適用,認識上存在比較大的差別。第114條所規定的違約金到底是一個什么性質的違約金,實務中的認識與做法是不一樣的。第114條第2款所說的違約金過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調整。過高如何認定?標準是什么?衡量的方法是什么?人民法院能不能主動依職權來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如果一個合同解除后,違約金條款還能不能適用?這些問題在審判實務中做法各異,學界對這些問題也有不同的認識,為了把這個問題進一步細化,下面具體分解為五個小問題進行闡述。

          (一)違約金的法律性質。

          違約金的法律性質,學界和實務界形成了四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補償說。其依據是合同法144條第二款的前半句。前半句說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低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這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114第二款的前半句是這樣說的,說明違約金是事先對損害賠償的預定,功能主要是彌補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所以說應當認定或者合同法所規定的違約金應當是補償性的,這是第一種觀點。第二個觀點是懲罰說。這種學說主要有三個理由:一是依據144條第2款的后半句,后半句說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所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條款中規定的是“過分高于”,在一般高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可以不予理會,高于的部分并不是起了補償的作用,明確體現了懲罰的色彩。第二點理由主要來源于審判實務。實務中人民法院審理的很多關于違約糾紛的案件,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明確約定違約金就是懲罰金額,有的合同標的額只有100萬,約定的違約金是150萬,雙方都是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后來由于違約金過高,發生了糾紛。很多法官就認為,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屬于契約自由的范圍,人民法院就應該尊重當事人在立約時候的契約自由。所以很多法官在實務中是這樣認定的,既然明確約定了懲罰性的違約金,我們就應該尊重契約,應該嚴格按照契約來確定違約金的性質。第三個理由是第144條第三款,如果當事人遲延履行,事先又約定了違約金,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之后,還要繼續履行債務。其實懲罰說最有利的依據就是

          第三款,從第三款可以看到,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債務兩者之間并不是舍一取一的關系,而是一個并列的關系,就是說除了支付違約金還要履行債務。我們可以看到,在違約

          沒有造成損失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債務是沒有問題的。那么沒有損失的情況下他還要支付違約金,這個違約金是什么性質的?那毫無疑問他是一個懲罰性質的。第三種觀點補償和懲罰雙重性說。結合上述第一、第二兩種觀點,認為無論是補償說還是懲罰說,都有點偏激。補償說只看到了144條第二款的前半句,沒有看到后半句;懲罰說只看到了第二款的后半句和第三款,沒有看到第二款的前半句。應當全面和正確認識合同法第144條規定的違約金,就要把這兩個條款結合在一起看。這樣就可以得出一個綜合判斷,違約金是既有懲罰性又有補償性質的,這就是第三種觀點。第四種觀點是目的解釋說。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性質有以上三種觀點。今年7月份,我看到了幾篇文章,認為合同法第144條違約金的性質應當采取目的解釋說。就是說在當事人對違約金的`性質有明確約定的時候,就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只有在違約金的性質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時候,才要面臨對違約金性質進行解釋的問題。在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要先適用合同法第61條,看當事人能不能就違約金的性質達成一個補充協議。如果能夠達成補償協議的話,就按當事人的補充協議來辦;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可以根據交易習慣,雙方合同文本,還有合同法的體系方法等,來認定違約金的性質。這些方法都用盡了,仍然無法確定其性質的時候,才能夠解釋為既具有懲罰性,又具有補償性。

          以上就是目前學界和實務界關于第114條違約金性質的四種觀點。這四種觀點中,第一種和第二種很明顯是有偏頗的,可供選擇的只有后兩種,到底應采雙重性質說還是目的解釋說。我個人認為,違約金的性質應當是雙重的,不應按照第四種觀點即目的解釋說來認定。為什么我們不采納目的解釋說?主要是因為目的解釋說人為的縮減了114條第2款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我們可以看一下合同法第114條第1、2、3款,根本沒有任何文字規定,當事人提出違約金過高的前題是當事人對違約金的性質有一個明確的約定。目的解釋說人為設了一個前提,無形中就等于在當事人對違約金性質有明確約定時候,人民法院就拿他沒有辦法了,只能按他們契約的約定處理。這并不符合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的違約金制度的本意。我認為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金,不僅僅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范疇。要看到違約金在民法通則中是把它放在民事責任一章的,同樣,合同法也是放在違約責任這一章。它首先是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同時還是一種民事責任的形式,既然是民事責任,里面就有了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或者說代表了社會絕大多數人的意志的判斷,這個時候僅看當事人約定是不行的。所以既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但在當事人約定不公平的情況下,我們也要看到114第2款在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時候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請求權。關于這一立場,體現在我所主審的一個案子里面。這個案件一審法院是某省高院,二審是最高院。雙方當事人一方是某啤酒公司,一方是光明公司。案件的焦點問題是違約金的數額。雙方買賣的是鮮啤和純生啤酒,根據雙方往來的信函,可以認定光明公司在經銷啤酒公司的啤酒的時候,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通過司法鑒定,約定違約金數額達到了鮮啤酒毛利潤的二十倍,純生啤酒毛利潤的六倍。啤酒公司主張違約金過高,光明公司說我發了函件,說明違約金到底怎么算,啤酒公司蓋了公章,而且負責人也都簽了字,是做出了有效承諾的。

          在判決中就這個問題我分兩段進行了闡述,第一段是闡述對違約金要進行調整,第二段是闡述對違約金性質的看法。其中第一段是這樣寫的,光明公司提出的鮮啤賠償標準,已經高達啤酒公司所在地區經銷鮮啤酒毛利潤的近二十倍,純生啤酒的賠償標準則達到該地區純生啤酒毛利潤的近六倍,致使本案中違約金彌補損失的功能弱化,而且懲罰違約的色彩濃厚,明顯與合同法違約金的目的功能相悖,導致雙方權益失衡,有違民法公平原則,鑒于啤酒公司在訴訟期間提出違約金和賠償標準過高的請求,本院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之規定,將違約金進行調整,調整為毛利潤的兩倍。第二段具體闡述了我對違約金性質的看法。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已經明確違約金制度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不是嚴厲懲罰違約方,違約金在我國合同法中主要體現一種民事責任形式,因此不能把違約金條款理解為完全由當事人約定,尤其對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更是如此。如果任由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且以意思自治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況下無異于鼓勵當事人通過不正當方式謀取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為取得高額違約金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鑒于此,人民法院可以對不合法的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以維護民法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并使違約方從高額和不合理的違約金束縛中解脫出來。這個判決是我對合同法第114條所規定的違約金性質的理解,歸結為一點就是,114條規定的違約金是雙重性質的。這里面還有兩個點應該把握:第一,無論當事人是不是明確約定了違約金的性質,都不要緊,只要當事人提出違約金不合理,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第二,在懲罰和補償之間,應當堅持以補償為主,以懲罰為輔。

          (二)關于違約金過高的衡量標準。

          怎么認定違約金過高,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樣。有的法官是以合同的總標的額做為基數來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也有的法官把合同沒有履行的標的部分做為基數,更多的法官是以合同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來做標準,我認為這是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疇。但是具體操作的時候,我個人認為應該嚴格按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以實際損失作為一個最基本的標準,同時還應考慮雙方在違約中過錯的大小。關于這個問題,梁慧星老師和崔建元老師有不同的觀點。合同法在起草的時候,違約的歸責原則,參考了美國合同法以及歐洲標準示范法,確定為嚴格責任。梁老師認為這樣更能客觀審查是不是違約,要不要承擔責任,法官操作的時候,是很清楚的,就看事實有沒有違約的情況,有違約事實就應承擔違約責任。與這個觀點稍不一樣的是崔老師的觀點,他在《法學研究》中專門寫了一篇文章,他認為在認定違約金的時候,應考慮雙方過錯,因為責任產生的前提通常是有過錯。特別是在合同法中,認定和確定違約歸責原則可以采納嚴格責任,但是在分則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條文還是要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大小的。這兩種觀點,我比較傾向崔老師的觀點,就是我們在堅持嚴格原則這樣一個歸責原則的前提下,在具體判斷雙方違約責任的時候,還要考查雙方在違約中是不是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的問題。如果這種說法成立的話,我認為在衡量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時候,可以基本上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違約方屬于惡意違約。本來合同已經簽好了,在履約的時候突然價格漲了,賣方就違約,將貨物賣給別人不賣給原已簽訂合同的買方,在這種情況下毫無疑問,違約方是惡意違約。惡意違約的時候,如果違約金很高,對方向違約方主張支付違約金時,違約方說違約金支付過高了,人民法院是可以調的。但應當體現出調到適當程度,體現出對惡意違約的懲罰。二是在違約方違約情況下,非違約方也有過失。對于

          這種情況,當違約金約定過高時,還可以將違約金繼續往下調,稍微比實際損失略高一點,做到基本相符,差距不大,不應過多的體現懲罰色彩。三是合同一方想通過高額的違約金從違約方獲取暴利的情況。非違約方簽訂違約金條款的目的,其實就是一個不法目的,對于這種違約金過高部分就應該認定是無效的,就要把違約金調成和實際損失相等。上述啤酒公司和光明公司的那個案件,光明公司的確能夠讓我們產生一個判斷,就是要從啤酒公司違約獲得高額的暴利。單從牟取暴利這個角度來看,我認為違約金應當調到和他的損失完全相等。但是之所以把20倍和6倍毛利潤調到了2倍,主要還考慮到啤酒公司在違約的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過失。與這個問題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認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時的標準是什么?最基本的標準就是實際的損失。實際損失由誰來舉證?這是我們法官實務操作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有的法官認為這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問題。這種觀點我認為沒有什么不妥,但是如果操作起來,發現結果并不能讓人滿意。從真正能夠證明損失有多大的問題上,其實舉證的優勢或者強者是非違約方,違約方往往很難證明有多少損失。我的基本看法是要公平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不是主張違約金過高了嗎,那么違約方需要舉證,證明違約金的確是不合理的,證據舉到這個程度就行了。同樣讓非違約方舉證約定違約金是合理的,并證明因對方違約自身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雙方就這個問題來共同舉證,這樣才能便于法院認定到底受到多大的損害。

          (三)有關程序性的問題。

          第114條第2款所述的,當事人在請求違約金增加或減少時,要通過一個什么樣的訴訟程序來進行呢?在實踐中很多法院做法也不一樣。有的法院認為,受害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這個請求權是獨立請求權;同樣,違約方認為違約金過高,要求減少違約金,這種請求也是獨立請求權。違約方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吞并、抵消對方的請求權。既然是兩個獨立的請求權,違約方在請求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的時候,要通過反訴的形式來進行;或者在請求仲裁機構來調整的時候,通過反請求的方式來進行。這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如民訴法第126條,仲裁法第27條。另外一種觀點是當事人認為違約方違約金過高時,只要通過抗辯的形式就可以了,不一定強求通過反訴的形式。對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定論,實踐中還是有兩種不同做法。就我個人而言,我比較傾向于通過抗辯的方式來主張。在理論上,兩個獨立請求權是沒問題的,要通過反訴的方式提出請求權,也是可以的。但是,無論是學界還是審判實務界,對違約金的認識一直存在爭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樣。專家、民法學者和經常審理違約糾紛的法官們,對這些問題產生了很大的分岐,目前還沒有產生一致的意見,這是很正常的。但對當事人而言,一輩子可能只打這一次官司,你讓他那么清楚的認定違約金是怎么一回事,到底是什么性質,應當通過什么程序,這個要求過于苛刻,也不利于我們在一個案件中把違約金的問題審理清楚。所以,從便于審理案件、有效利用司法資源的角度來看,我認為當違約方認為違約金過高的時候,他通過抗辯的方式進行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對當事人那么苛刻。對當事人過于苛刻,其實無形對審判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我并沒有說反對提出反訴程序,我是說在程序對實質工作不會產生影響的情況下,對程序采取稍微靈活一點的態度,是完全可行的。

          (四)人民法院能否主動依職權來調整違約金的數額。這在實務中也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法官認為絕對不行,因為114條第2款明確規定,要求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而不是法院依職權調整,法院依職權來調整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相反的觀點認為是可以的。對于這兩種做法,我個人觀點,要說法院完全不可以調整,恐怕過于武斷。我認為主要是根據案情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那些違約金明顯過高或過低,顯失公平的,法院是可以以職權進行調整的。通過調研,我發現當事人在違約金的糾紛中,很少會爭議違約金高或低的問題,主要的爭議焦點是是否違約了。如果訴訟中爭議焦點在于是不是違約,而法官認為違約金高或低的時候,法官應該行使示明權,可以詢問違約方,是否認為違約金過高,在認定違約的同時,對違約金一并做出調整。為什么要這樣做?因為一旦法院認定存在違約,這個案子基本已經定了,當事人事后再提出來違約金過高,就不能再框入雙方爭議的焦點中了,這樣很可能會引起第二個訴訟,就是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的問題。這個訴訟其實是沒有意義的,可以在第一個訴訟中一并解決。談到程序問題,我想起在去年6月份和今年8月份,我去牡丹江法院,見到金桂蘭法官,牡丹江法院的院長,很多律師,還有當事人都向我介紹他的事跡。聽完他的事跡,我受到很大的觸動,思考法官審理案件應當追求什么。金桂蘭法官審理的大量案件里面很多是調解結案的,她所辦理的2000多件案件,沒有一個當事人不服或上訪。她的行為很多情況下已經不是法官示明權的范圍了。當事人去法院打官司的時候,點名讓金桂蘭法官來審理案件,當時我感覺金法官她不僅是一個法官,她已經具有了很高的人格魅力,不僅是讓人民滿意的法官,更是讓人民信任的法官。因為滿意不滿意很難說,勝訴方滿意,敗訴方不一定滿意,關鍵是能讓雙方都信服。她沒有多么高的學歷,但我感覺她的做法和審判的良好效果值得我們研究和反思。她辦案不是在追求理論上絕對的公平,而是要追求案件處理的妥當性。真正的絕對的公平只在法哲學或者哲學里面,在實務中絕對的公平是很難做到的,關鍵是你是否處理妥當。金法官處理了一個案件,欠款是3萬元錢,后來她通過調解,債權人說今天我看金法官的面子免去債務人一萬塊錢。這種情況下,如果絕對公平的話,一分錢都不能欠。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人民法院系統進行了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之后,特別是發達的地區,由以前那種重實體輕程序,轉變為重程序輕實體,很多高校畢業生或者學歷很高的法官們,在辦案的時候就是嚴格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則來辦案。法官完全處于中立地位,實行當事人主義,徹底摒棄以前我們所批判的職權主義,理由是我們應賦予程序應有的地位。程序是有獨立價值的,我認為重實體輕程序確實是有問題的,但是現在這種過于注重程序,而忘記了應當追求什么的時候,反而還不如過去的重實體輕程序了。如前幾年我審理過的一個案子,是關于鍋爐的購銷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訴訟時效。案情是這樣的,北京的一家企業和內蒙古的一家企業買賣鍋爐。鍋爐不是普通的商品,以前是屬于計劃商品,后來國家給予指導。雙方合同中約定,當國家對鍋爐指導價格制定出來的時候,按照國家指導價來結算價款。國家指導價出來之后,雙方結算,內蒙這方還欠北京一方2700多萬元。北京那方就不斷的要欠款,內蒙一方一直不給。這個案子里面有四個焦點問題,其中關鍵的一個問題就是訴訟時效。內蒙方說已經過訴訟時效了,北京這方主張還未過訴訟時效,提出的證據是北京到到呼和浩特的車票,一共有七張,還有住宿的單子,另外還向內蒙

          篇五:合同法復習題(帶答案)

          一: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棟大樓,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風水泥廠、新化水泥廠及原告建設水泥廠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 150型號的水泥 1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比宜鄰S在收到函電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它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水泥的價格。而原告建設水泥廠在發出函電的同時。派車給被告送去了50噸水泥。 在該批水泥送達被告之前,被告決定購買新化水泥廠的水泥并發去函電,稱:“我公司愿購買貴廠100噸 150型號水泥,盼速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痹诎l出函電后第二天上午, 購買新化水泥廠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來的水泥。原告認為,被告拒受貨物已構成違約。因雙方協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l.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函電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2.一項有效的要約應當具備哪些要件?3.被告是否構成違約?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函電應被認為是要約邀請,其理由基于以下兩點:

          第一,從當事人的意愿來看,應屬于要約邀請。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函電中稱“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從中可以看出,該函電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一方面,函電中明確聲稱“請速來函電”,表明被告是希望原告向自己發出要約;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其含義是派人前去協商購買,而不是前往原告處提貨?梢姡桓娴囊馑季褪窍M嫦蜃约喊l出要約。 第二,從函電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函電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函電,如果構成要約,就必須具備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由于未來合同是買賣合同,而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價款和價金。而在本案被告的函電中缺少購買水泥的價款,故而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正因為被告的函電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因而該買賣合同不能成立,被告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 某市百貨公司于12月初通過新聞媒介播放了招租啟事。招租啟事規定:將市百貨市場裝修成該市一流的購物場所,設置攤位45個,出租時間一年,雙面攤位收取投資裝修費2000元(不退還),單面攤位收取裝修費1500元。周某于2007年12月3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該百貨公司從事經營的前景,決定租賃兩個柜臺搞服裝生意,由于需要交裝修費3500元,另外還要進貨,又需要大約3000元。周某認為投資 6500元,一年內即可收入 3-5萬元。因為沒有現金,周某即于12月15日去提取了即將到期的定期存單,損失利息964元?墒12月 16日,在周某正準備去租賃攤位時,百貨公司又播放消息說:因主管部門未批準,該公司的攤位不再招租了,請已辦理租賃手續的租戶到公司協調處理辦法,未辦理手續的,百貨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認為百貨公司這種作法太不負責任,所以要求百貨公司賠償自己的預期收入 3萬元,利息損失 964元。雙方協商未果,為此訴至法院。

          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百貨公司的廣告具備要約的全部條款,視為要約。而其決定停止招租行為,是撤銷其要約的行為,百貨公司在要約生效以后撤銷其要約,此時周某尚未作出承諾,對他而言,百貨公司有權撤銷其要約。

          因此,判決周某的預期收入損失,因合同尚未成立,不予保護。但對于由于信賴要約而產生的那部分利息損失,則可以要求百貨公司補償

          三: 養豬專業戶李某打算轉產做服裝生意,便決定將自己原來經營的養豬場的全套設備出售,他先同鄰村王某商定,要價15000元,并要求對方在10天內回話。因為李某此時急于將設備賣掉,以便迅速搞到

          做生意所需的資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張某,也約定要賣出該套設備,可在 10天內給個回話。

          王某早就有養豬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約后,便積極籌款,并將自己新買的解放牌摩托車以七成折價賣掉。不料該設備在第六天已被張某買走了,王某于第八天湊足了錢,尚未來得及回話時,李某便來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銷與他訂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責李某說:“咱們說好了是10天,為什么作第六天就把設備賣了出去,太不講信用了,你必須賠償我折價賣掉摩托車損失的4000元。

          李某反唇相譏:“你賣掉摩托車是你自己的事,我沒逼你這樣做,在你回話之前我就告訴你不賣了,怎么叫不講信用,你的損失找得著我嗎”雙方各持己見,無法達成協議。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接李某要約購買養豬設備,否則要求李某賠償其經濟損失4000元。

          你認為法院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李某為了出售自己的養豬設備,向王某約定出售全套養豬設備,并規定了具體期限和價款15,000元,期限為10天,這顯然是一種采取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這一要約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產生了法律效力。

          李某從此時開始,就要隨時準備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諾。李某雖然在王某承諾之前就撤銷了該要約,但根據《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可撤銷”,因此李某的撤銷行為不能生效。李某的行為違反了有關合同訂立程序的規定,使王某蒙受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 2008年8月,某市人民影劇院利用自有的閑置設備和場所辦了“上海風味餐館”,經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為集體企業,由葉某承租經營,租賃期限至2009年8月20日!2009年 5月 23日,影劇院張貼“承包啟示”,將“餐館”對外租賃招標,招標截止時間為同年6月20日。公民陳某于6月20日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金額2.l萬元,原則上先預交全年承包金后開業”投標。影劇院于7月 3日通知其中標,限定7日內交付第一年租金2.1萬元,并言明該“餐廳”現由葉某承租,待原合同日滿時雙方再正式簽訂合同。

          陳某于7月10日預交租金2.1萬元,由影劇院開具收據。葉榮得知此事后要求繼續承租經營。同年8月28日,影劇院與葉某簽訂了繼續承租合同,餐館仍由葉某經營。 8月30日,影劇院通知陳某,決定餐館由葉某繼續承租,所收的預交租金2.1萬元予以退還,并賠償其實際損失。陳某對此不服,遂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其承租經營權,停止葉某的經營活動。

          問題1.影劇院與陳某的合同是否成立?

          2、如何理解影劇院的“招標啟示”

          招標是一種訂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在訂立過程中,投標為要約,定標為承諾,至于定標后簽訂的書面合同則是對雙方合同關系的確認,不能認為簽訂書面合同時合同才成立。

          招標是一種訂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在訂立過程中,投標為要約,定標為承諾,至于定標后簽訂的書面合同則是對雙方合同關系的確認,不能認為簽訂書面合同時合同才成立。

          五: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個漁民,2013年4月一日清晨,他從海上打魚歸來,共捕得黃花魚6千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寫了一張便條給其老關系客戶某水產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魚歸來,共計有黃花魚6千余公斤,價格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請派人前來購買。請人當天下午將便條送達至商店。一般講,4月天打回的魚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現金周轉問題,決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購買。然而,由于魚產品價格上漲,當日下午,李某便將6千余公斤的黃花魚以每公斤18元的價格全部賣給了另一水產品商店,且沒有通知原水產品商店。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購買時,黃花魚已賣盡。雙方產生糾紛。

          李某是否要負違約責任?

          本案中,李某對水產品商店發出了要約,要約中沒有對承諾期限作出規定且要約表明,商店承諾的表示

          可以通過直接派人購買這一“行為”的方式作出。根據本條規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內”派人去購買李某的黃花魚,即可視為作出并送達了承諾,從而達成交易!昂侠淼钠谙蕖钡降讘斎绾未_定呢? 這主要應從產品的性質方面予以考慮。剛打回來的黃花魚應當屬于鮮活產品,而根據氣候等因素,雙方都知道的黃花魚的存活期即保鮮期就是“合理的期限”.

          本案中,其為兩天。所以,只要商店在2天內前去購買李某的黃花魚,都應當視為商店在有效承諾期限內送達了承諾,而使合同成立。

          顯然,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購買的行為符合這一要求,雙方買賣合同應當有效成立,因此,李某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保留足夠的貨物供相對人購買,應付違約責任。

          六: 7月 2日,甲化工廠向朝陽服裝廠發函,訂購一批勞保服裝,價格為每套125元,質量款式均有規定,如同意請于5日內電復。 服裝廠于7月4日收到該函,銷售部門于次日即電復甲化工廠,告知服裝廠同意其所有條件,廠里將盡快組織生產,按期交貨。當天,甲化工廠收到了電復。然而就在當天,計劃部門向生產部門下達生產計劃時才發現,車間早已不再生產此種勞保服裝,如轉產,則不能按期發貨,且可能發生虧損。服裝廠立即電告甲化工廠,聲明撤回承諾。第二天,甲化工廠收到復電。但甲化工廠認為,合同已成立,服裝廠應按期交貨。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你認為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涉及到了承諾撤回的期限與生效的問題。

          服裝廠于7月5日在承諾期限內,將承諾的通知送達要約人甲化工廠,而服裝廠撤回承諾的通知也于7月5日發出,但第二天才到達受約人。雖然撤回承諾通知的發出與承諾通知的到達在同一天,經過商業上的合理考慮,我們可以推定為,“同時”,但是撤回承諾的生效原則卻是送達生效原則。此即意味著撤回承諾通知的發出時間是沒有意義的`。

          如本案中,服裝廠撤回承諾通知的到達時間顯然已晚于承諾通知到達的時間,嚴格說來,承諾就應當生效,合同就算已經有效成立。該撤回承諾的通知并無效力,難以阻止承諾生效。

          只是在實踐中,由于甲廠并無太大的實際損失,雙方可以通過合理協商,解決利益平衡問題。

          七: 2009年10月,北京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簽訂了購買100臺彩電的合同。深圳公司先提供50臺彩電后,北京公司檢驗認定質量不合格予以退貨,但50臺彩電貨款已付。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產品已屬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議,邀請青島某公司供貨,貨款由北京公司匯付青島公司賬戶。 北京公司與青島公司均表示沒有異議,雙方雖然曾經約定以書面形式確定,但雙方終未簽訂書面合同。3個月后,青島公司如期完成供貨,質量經過北京公司檢驗合格并收貨。但北京公司將貨款匯付青島公司指定的賬戶時,扣除了支付給深圳公司的50臺不合格彩電的貨款。青島公司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該部分貨款。北京公司的律師辯稱:該公司與青島公司沒有書面合同關系,訂購彩電合同是與深圳公司簽訂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貨款,因此,有權減除支付給深圳公司的貨物的價款。青島公司律師認為,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島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貨有困難時,約定由青島公司履行供貨義務,這一約定與北京公司與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沒有關系,雖然這一約定未以書面形式確定,但青島公司如期完成供貨,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驗收。因此,北京公司應該按約定付足貸款。北京公司與深圳公司關于前50臺彩電的債務與青島公司無關,北京公司私扣貸款是違約的。

          問題: 北京公司與青島公司之間沒有按照約定的書面形式簽訂合同,他們之間的合同關系能否成立? (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倍ê贤ǎ┑36條又對此作了補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青島公司已履行了交付彩電的義務,并且北京公司也已經接受貨物。因此,該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不能以該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成立。

          八: 崔某(被告)為一個體戶,長期在外經商。5月初被告回家探親并拜訪母校時,發現母!晨h辦小學校(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且擁擠不堪,便主動提出愿捐款 100萬元為原告蓋一棟小樓,條件是原告同時也必須為此投入一筆配套資金。原告當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與被告協商確定資金到位時間和開工時間,被告提出其捐款將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請原告做好開工準備,包括準備必要的配套資金。同年7月初,原告開始將其原有的5間平房校舍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貸款 50萬元,貸款期限為2年同年 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虧本暫時無力捐款。原告提出可減少捐款,但被告表示僅能捐出數萬元。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諾言,否則賠償原告遭受的全部損失。被告辯稱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他沒有義務必須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損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問題1.雙方是否成立贈與合同關系? 2.被告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撤銷贈與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185條之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一般是實踐合同,合同從財產權利發生移轉時起生效。然而由于雙方僅僅只是就贈與問題達成了合意,被告并沒有實際交付100萬元。據此,可認為該贈與并沒有實際成立,當然被告不應當承擔任何合同上的義務。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移轉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本案中被告可以撤銷贈與。被告撤銷贈與后,應當承擔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

          九: 王某有位叔父在香港多年未見,也未曾有聯系,后王某所在城市大力吸收外資發展

          當地經濟,王某的叔父作為港商也就在該市投資興建一陶瓷廠。這樣,王某的叔父就有機會來該市就此問題進行具體磋商,閑暇期間,王某的叔父通過有關部門終于找到了王某一家。其叔父愛好繪畫,一次談到美術問題,叔父對王某說,有好畫弄幾幅屋里掛掛。劉某有徐悲鴻(八駿馬圖)一張,同時,也有臨摹畫一張,劉其意欲將贗品售出,于是張貼廣告,言稱其有徐悲鴻(駿馬圖)真跡欲以1萬元人民幣售出。王某一次下班回來,無意中看到路邊的廣告,就靈機一動,想把畫買下來送給叔父,于是,王某使約在古玩字畫店里的朋友張某同其一塊去劉某處看畫。劉某便將徐悲鴻的真跡畫拿出來,張某鑒定是徐悲鴻的真跡畫,于是雙方約定,價格為1萬元,第二天在劉某家取貨。當王某取貨時,劉某便將那張贗品交付于他。因王某不識貨,尚以為是昨天看過的真跡,即付款拿走。幾天以后,王某將畫送給其叔父,其叔父認為很好看,然后就讓人掛在了自己屋里,但不久張某與王某一同去王某叔父那兒玩的時候,張某當面指出,王某上當了,買了假畫了,可是王某的叔父知道后說:“假的看起來也蠻不錯。再說,咱還缺那倆兒錢嗎?懶的找他! 一次,王某約張某再去叔父那兒欣賞此幅畫時,張某又談及此畫是贗品,說王某應該找劉某要求退還貸款。便和王某一起去找劉某講理劉某一開始不認帳,后來退還 5000完了事。不到一年,王某的叔父回港,其房中所有的東西都留給了王某。王某認為自已取得了此畫的所有權,便和妻子商量如何處置該畫,妻子說,退給賣假畫的,要回另外的5000元。劉某不答應,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該案如何處理?

          本案中,劉某利用欺詐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與其訂立合同,致使對方當事人受到重大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因此當事人王某就本案中成立的買賣合同享有撤銷權。

          又根據《合同法》第55條,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本案中,王某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沒有超過一年,但他的叔父也曾放棄過此種權利,他從知道撤銷事由后,也曾以退款5000元與劉某了結過糾紛,可以認為,這是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因此法院應判決該買賣合同因放棄撤銷權而依然有效。

          十:2007年7月1日,甲鋼鐵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發函,其中有甲公司生產的各種型號鋼材的數量,價格表和一份訂貨單,訂貨單表明:各型號鋼材符合行業質量標準,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價格表購貨,甲公司將滿足供應,并負責運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貨進付款。7月10日,乙公司復函稱:如果A型號鋼材每噸價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購買3000噸A型號鋼材,貴公司如同意,須在7月31日前函告。7月25日,甲公司決定接受乙公司的購買價格,在甲公司作出決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銷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購買A型號鋼材。

          7月26日時,甲公司正式發出確認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號鋼材的購買數量及價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當日收到甲公司的該確認函。

          乙公司認為其已給甲公司發出撤銷函件,故買賣合同未成立,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要求: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函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簡要說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復的函件是否構成承諾?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1)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是要約。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具備內容具體確定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題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函件具備訂立合同的數量、價格、標的物品種、質量、交貨方式等主要條款,并表明了經乙公司同意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復的函件不構成承諾。根據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本題中,乙公司對要約內容中的價格條款進行了變更,屬于實質性變更,因此不構成承諾,應為新要約。

         。3)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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