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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案例
可得利益損失案例
案情介紹:2003年8月22日睢寧縣城東勞務公司接受南亞塑膠工業(南通)有限公司委托在睢寧縣招募工人100名。同年9月3日,勞務公司到康復醫院聯系體檢事由。次日,南亞公司派人隨同勞務公司帶領招聘的25名工人至康復醫院進行體檢,康復醫院向勞務公司開具了收到體檢費1000元的收據。當日,康復醫院出具的25人體檢合格的報告由南亞公司人員帶走。同年9月9日,南亞公司廠醫審核發現體檢報告中缺少兩對半及肝功能體檢項目,即告知城東勞務公司。后勞務公司將康復醫院出具的肝功能及兩對半體檢報告傳真給南亞公司。南亞公司發現傳真的檢驗報告中的肝功能數據與9月4日帶回的不符,故對25名工人重新體檢。經南通城東醫院檢查,發現其中3人患有乙肝,其中2人ALT(轉胺酶)升高,遂對此5人不予錄用。勞務公司為此支出復檢費1097.4元。2003年11月5日南亞公司出具了《關于睢寧縣城東勞務所招工一事的說明》,載明“由于此次在體檢中出現疑問,故對城東勞務所的資質產生質疑,現本公司不再與其合作。”城東勞務公司遂訴訟至睢寧縣人民法院,請求康復醫院賠償復檢費、名譽損失費、間接損失等31700.40元。
一審法院認為:勞務公司與康復醫院之間的檢驗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約定全面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康復醫院出具的肝功能化驗單中數據前后不一致,導致南亞公司責令勞務公司招募的工人重新體檢,并取消了剩余75名工人的招工約定?祻歪t院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應對城東勞務公司可得利益予以賠償。城東勞務公司要求康復醫院賠償不合格人員退費,因該筆款項系城東勞務公司代支部分,不應計入損失。城東勞務公司要求賠償其名譽損失費5000元,因未提供法律依據,故對此請求不予支持。城東勞務公司要求賠償間接損失21980元,除可得利益予以支持外其余部分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睢寧縣康復醫院賠償睢寧縣城東勞務公司復檢費1097.40元、住宿費120元、復檢交通費53元、不合格人員往返車費480元、招工75人的可得利益損失5367.75元,合計7118.1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城東勞務公司與康復醫院之間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康復醫院在履行義務時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為3名已查出系乙肝患者的工人也出具了體檢合格的報告,是違約行為。由于康復醫院的瑕疵履約行為導致用工單位對勞務公司的信譽產生質疑,解除余下合作,使勞務公司失去了輸送75名工人并從中獲取利潤的機會。城東醫院作為一家職業醫院,其預見能力不同于一般人,應當能夠預見到如果不認真負責的進行體檢,將身體不健康的工人輸送出去會對勞務公司的誠信度產生合理懷疑而不再與之合作。遂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一、 可得利益損失及其賠償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獲得的利潤?傻美姹仨毷羌兝麧,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費用和必須繳納的稅收?傻美鎿p失是指受害人因違約而遭受的上述預期純利潤的損失。如服務合同中被服務方違約造成服務方預期利潤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要件。因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主要是嚴格責任制,故違約損害賠償要件包括: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只要具備上述三要件,違約方即承擔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問其主觀過錯?傻美鎿p失賠償屬于違約損害賠償的一部分當然也要具備上述三要件。
二、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范圍
違約損害賠償制度根本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同時還應顧及鼓勵交易、提高效率等社會利益,故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應限制在合理范圍內。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受以下幾個方面限制:
。ㄒ唬 可預見性規則
即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賠償責任。 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預見的時間為訂約時。預見的內容為損失的數額,對超出預見范圍的損失,違約方不付賠償責任。判斷合理預見的標準,因違約方應當具備的預見能力采取不同的預見標準。當違約方具有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時,采取合理的標準;當違約方具有特殊預見能力時,采取違約方特殊標準。
影響違約方預見能力的因素通常包括:違約方的身份、受害方的身份、合同的對價、受害方對特殊信息的披露等。
。ǘ、減輕損害規則
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適應該規則應具備三個條件:①受害人具備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客觀條件;②受害人具備該主觀條件;③受害人客觀上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三)損益相抵規則
即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獲利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予以扣除。
三、 結合本案淺談實踐中對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理解
本案勞務公司與康復醫院之間形成有效的醫療合同。 康復醫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出具虛假體檢報告,構成違約。雖然康復醫院與勞務公司之間僅就25名工人形成事實上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但勞務公司的先期招募行為是2003年8月22日南亞公司委托勞務公司招募工人中的一部分,即南亞公司與勞務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具有完整性。康復醫院作為一家職業醫院,其知悉勞務公司的經營性質以誠信為本,并且熟知勞務公司招工體檢的目的是為了勞務輸出,其非社會一般人,應具備高于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完全能夠預見瑕疵履行合同給勞務公司造成的損害后果。綜上所述,康復醫院違約與南亞公司解除和勞務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存在因果關系,而且勞務公司因南亞公司解除75名工人的合作所遭受的利潤損失數額在其合理預見的范圍內且數額確定。因此康復醫院應當承擔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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