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用人單位設置就業陷阱
謹防用人單位設置就業陷阱
眼下又到了大學畢業生的求職高峰期,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剛剛走出“象牙塔”、踏上社會的大學畢業生們在面對招聘廣告、簽訂勞動合同、洽談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待遇等時,往往會感到眼花繚亂、力不從心,而少數用人單位卻會乘機在這些環節中設置陷阱,讓剛出校門的大學畢業生上當受騙。以下幾則案例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急于求職的大學生們不得不提防類似的陷阱。
用就業協議替代勞動合同
早在2005年8月,林萍便與一家大學和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約定林萍大學畢業后到該公司就業。
去年7月,林萍大學畢業后如期到了該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沒有與林萍簽訂勞動合同,而林萍則認為反正自己有就業協議在手,簽不簽勞動合同也無所謂。
今年1月,林萍突然被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絕給予任何經濟補償,為此林萍將該公司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審理后認為,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僅僅是教育部門制定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派遣和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它不同于勞動合同,也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因此最終判決駁回了林萍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
以見習期代替試用期
去年1月5日,大學畢業后一直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趙菲等5名大學生,好不容易被一家公司接收。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該公司提出見習期為一年,見習期內的工資比正式錄用的工資下浮40%,待見習期滿后才能享受正式錄用的工資待遇。當時趙菲等人鑒于工作難找,加上又比較喜歡這份工作,因此答應了公司提出的要求。
去年12月1日,該公司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趙菲等人,將于今年1月5日解除合同。
趙菲等人事后才知道,這實際上是該公司故意用見習期代替試用期,其目的在于變相延長試用期,以賺取更多的廉價勞動力。
不預先明確“錄用條件”
經過一個多月的奔波,去年8月10日朱婷總算找到了一份自己喜歡而且符合自己大學所學專業的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提出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雖然當時朱婷覺得試用期太長,且試用期內的月工資比正式工少了700元,但基于愛好和就業難,她還是答應了公司提出的條件。
轉眼到了今年2月,眼看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將滿,盡管朱婷自我感覺良好,同事也常常給予贊譽,但不料公司卻正式通知她,因為公司對她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不是很滿意”,因此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朱婷走人。
為此朱婷一再追問到底是什么原因讓公司“不是很滿意”,但公司方面一直沒有給予明確的答復。實際上,這是該公司故意不事先明確錄用條件,利用試用期讓朱婷為其廉價工作了半年,然后隨便找個借口就可以中止合同。
拿霸王條款限制“跳槽”
去年9月1日,剛剛大學畢業的康玲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公司表示將讓康玲從事某一項專業技術性工作,并說為了穩定公司人才,如康玲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須付給公司10萬元違約金。當時康玲鑒于工作難找,擔心被別人搶去這份工作,她沒有多想就答應了。
今年1月,已在深圳就業的大學同學邀請康玲加盟其所在的企業,此后康玲通過了解、考察,對該企業的發展前景及自己到該企業后的用武之地非?春,遂向公司遞交了辭呈,表示將在一個月后離開公司。
接到康玲的辭呈后,該公司以合同已明確約定為由,非要康玲交10萬元違約金,否則就不予轉檔。后經康玲苦苦哀求,并東拼西湊支付給公司6萬元后,這家公司才算放了她一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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