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者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業務素質并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申請者應為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或注冊在讀學生。暫不受理無業人員、個體從業者及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人員的申請。
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后工作一般須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3)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4)身心健康(須附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5)外語水平須達到留學基金委規定的標準,具體要求請見《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要求及有關情況說明》。
2.申請具體出國留學項目的,應符合有關出國留學項目規定的具體條件。
凡符合本簡章及有關出國留學項目規定申報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
1.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按照“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并由留學基金委委托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受理,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及單位的申請。受理機構負責接受咨詢、受理申請材料及對材料進行審核等事宜。各受理機構的地址及電話請上國家留學網(https://www.csc.edu.cn)查詢。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申請表》(2005年版);
(2)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由單位負責人簽發和蓋有單位公章的《單位推薦意見表》;
(3)兩份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學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薦信(固定樣式);
(4)工作簡歷;
(5)獲獎證書復印件(若無可不附);
(6)國外單位邀請信復印件(若無可不附);
(7)身份證、職稱證書、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8)外語水平證明復印件(若無可不附);
(9)體檢表原件;
(10)有關項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出國留學專家評審意見表》;
(12)《csc出國留學基金申請人員信息一覽表》。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申請表》、《單位推薦意見表》、《專家推薦信(附件2-1)》、 《專家推薦信(附件2-2)》、《出國留學專家評審意見表》、《csc出國留學基金申請人員信息一覽表》等請從國家留學網下載(所有表格均為word格式),并按規定填寫(具體請見附件四《關于準備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的說明》)。
申請者須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復印件四份)。提交材料時,須按規定交納報名費和評審費共計人民幣500元/人。
自2005年1月5日起,各受理機構將具體提供有關咨詢并受理申請。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為2005年3月10日。
2.專項出國留學項目及有關合作項目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由各有關單位按項目要求統一組織申報并提交申請材料,留學基金委不受理個人申請。
部分項目如高校基礎課任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俄羅斯藝術類項目等,留學基金委將委托有關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具體項目請查閱附件五《通過受理機構申請項目一覽表》)。
其他項目由留學基金委按項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請。部分項目的遴選事宜,留學基金委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上公布并將遴選通知發至有關單位,在此之前暫不受理申請。具體申請辦法請查閱《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更多相關文章:
10.公費留學申請條件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