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企業在試用期內對員工進行培訓須慎重
案情簡介:
張某與A紡織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2個月后,由于張某工作積極、表現優秀,博得了公司領導的賞識和信任,公司決定趁著一次國際會議的機會將其派赴歐洲英國、德國及比利時參展,展會結束后又分別去法國、香港等地拜訪客戶,歷時20多天,共花費費用折人民幣58000余元,包括往返飛機票及食宿費用等。張某回國后,公司要求張某在公司草擬的《培訓協議》上簽字,該協議約定張某去參展和拜訪客戶屬于公司安排的對員工培訓內容,如果張某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雙倍賠償培訓費即11.6萬元;如果張某不簽訂此協議,公司將從張某的工資中按月扣回11.6萬元的“培訓費”,在這種情況下,張某被迫在培訓協議上簽字。1個月后張某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該被培訓費的賠償問題與公司產生爭議,公司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張某認為出國是工作出差,不屬于培訓,并且現在是在試用期內,所以不該賠償。
案例分析: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中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指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就此案而言,焦點有兩個,首先,張某提出解除合同時尚處于試用期內,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其當然可以不必支付此項培訓費而直接走人;其次,假設張某提出解除合同時已經試用期滿,那么對于張某的出國到底是不是屬于培訓則成為問題的關鍵。在現實生活中,鑒于企業對員工進行培訓的方式多種多樣,一旦發生培訓費的爭議,則仲裁機構應該對培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進行全面核實,這本身還涉及對所謂的“培訓”事實性質的審查和認定。如果協議所約定的培訓確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所規定的培訓,則根據公平原則,該部分培訓費一般是不予以認可的。
在此需要提醒企業的是,即使對員工的表現很滿意很信任,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對其培訓也要等到試用期結束之后,否則一旦發生爭議,索取培訓費賠償難以得到支持;另外,對員工進行培訓,要根據法律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對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一定要遵循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不能將非屬于培訓范圍的費用強加于勞動者頭上,否則到頭來也一樣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企業在試用期內對員工進行培訓須慎重】相關文章:
就業協議:落筆簽字須慎重03-02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注意事項11-19
企業怎么有效的進行培訓呢?11-18
企業培訓:采用問卷法分析培訓需求須當心02-21
IT企業的員工培訓11-12
藥品行業如何進行企業培訓?11-10
IBM如何進行員工培訓11-11
如何有效地對員工進行培訓11-18
為何試用期內就被刷掉11-20
企業員工培訓內容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