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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都公積金貸款新政策
《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細則》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于單筆可貸額度計算公式
單筆可貸額度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申請貸款時上月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余額之和X20(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余額以成都公積金中心的認定為準,違規匯繳、補繳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正常繳存余額。
二、關于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且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限(即:男不得超過60歲、女不得超過55歲);主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均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較長的一方計算貸款年限。
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借款人,具有償還能力且個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實施貸款后管理的,經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后可適當放寬貸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貸款期限延長至退休后的,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三、關于住房公積金首付款比例
(一)購買首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期付款金額不低于所購住房價值的30%。
(二)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期付款金額不低于所購住房價值的50%,貸款利率按同期首套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執行。
四、關于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對象
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對象僅限于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繳存職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且貸款用途僅限于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
五、執行時間
從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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