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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退休后被診斷職業病后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若是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是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的,如果已按項目參保方式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職工在退休后被診斷職業病后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關于職工在退休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我省部分退休(職)人員反映他們在職期間曾從事過塵肺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職)以后經診斷患有塵肺等職業病,要求按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條例》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職工在退休(職)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在退休(職)前曾從事過具有塵肺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職)后未繼續從事具有塵肺等職業病危害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診斷患有塵肺等職業病的退休(職)人員,原用人單位或個人可憑《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并按照《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退休(職)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的人員,以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時本人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為基數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高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計算;其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低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治療塵肺等職業病的醫療、康復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予以報銷。
三、退休(職)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的人員,被鑒定為傷殘一級至四級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時的基數,按退休(職)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人員死亡前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確定;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計算;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
四、本通知下發前,退休(職)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的人員已死亡,未完成勞動能力鑒定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中載明的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等鑒定為傷殘一級至四級的,其直系親屬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核定,其中,已享受因病死亡撫恤待遇的,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新核定的待遇補足差額。
五、按照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核定其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數。
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退休(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退休(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原所在單位支付。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退休(職)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的人員,在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享受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變。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的高度,重視塵肺等職業病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妥善處理退休(職)后被診斷鑒定為塵肺等職業病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做好耐心細致的政策解釋工作,要依法行政,做好落實工作,切實保障塵肺等職業病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退休后如何享受工傷待遇怎樣辦理
一、退休后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按如下法條享受待遇,《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退休的職工在原單位返聘的情況下,發生工傷事故的。原有單位有責任對相關勞動者的工傷負責,這類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險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勞動單位也要對這類人的工傷傷害進行相應的補償,擬補勞動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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