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傷認定及賠償指南
青島工傷認定
認定標準
1.工作時間/場所內,因工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身患職業病;
4.工作時間前后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辦理條件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才可以申請青島工傷認定:
1.傷(亡)者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對象;
2.傷(亡)者是在青島市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職工;
3.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受傷害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辦理材料
1.《青島市工傷認定申請表》;
2.職工身份證;
3.勞動合同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證明、人事關系證明;
4.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及身份證明;
5.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記錄;
6.職業診斷證明書(職業病患者需提供);
7.申請人身份證、近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為職工近親屬);
8.工會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申請人為工會組織);
9.代理授權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提出工傷認定);
10.死亡證明(職工死亡)
11.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或者發生下落不明);
1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13.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14.民政部門/其他相關部門證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15.《革命傷殘軍人證》及舊傷復發確認(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
16.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
辦理流程
申請-審核-受理-調查-結論
1.申請人備齊規定資料前往社保機構提供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并對資料進行審核;
3.材料完整當場出具《工傷認定接收材料清單》,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4.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需要補正的材料;
5.工傷認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6.經審查和調查取證,工傷認定機構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7.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辦理時限及費用
申請時限:用人單位30日內,其它1年內
辦理時限:60日內,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應當在15日內
辦理費用:不收費
辦理地點
市南區
辦理機構:青島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市南區辦事處
辦理地址: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9號2樓
辦理電話:85971830
郵編:266071
市北區
辦理機構:青島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市北區辦事處
辦理地址:青島市市北區延吉路38號4樓
辦理電話:83668991
郵編:266024
青島工傷賠償
工傷等級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備注: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3.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22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九級傷殘為7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七級傷殘為20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6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九級傷殘為12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十級傷殘為8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備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及傷殘就業補助需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后才能獲得。其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青島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1)配偶:每月職工月工資*40%;
(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職工月工資*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備注:
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辦理流程
1.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青島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停工留薪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鑒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4.工傷賠償:按照傷殘等級到青島市社會保險機構領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辦理地點
市南區
辦理機構:青島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市南區辦事處
辦理地址: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9號2樓
辦理電話:85971830
郵編:266071
市北區
辦理機構:青島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市北區辦事處
辦理地址:青島市市北區延吉路38號4樓
辦理電話:83668991
郵編:26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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