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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2016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解讀
近日,從市人社部門了解到,經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批準,市人社、財政部門制訂下發了《鎮江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首個浮動周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人社部門提醒廣大企事業單位和職工,費率下浮,少繳工傷保險費,更需做好工傷預防。
《辦法》將全市用人單位工傷風險類別由三類細化為八類:
平均基準費率下調0.26%,可減輕企業繳費5000多萬元。此舉將發揮費率浮動的激勵作用,促進用人單位改善條件,加強管理,做好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工作,進一步減少職工的工傷事故傷害。一至八類行業的行業內費率檔次設定情況是: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具體的費率浮動管理辦法是: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時間為每個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評估周期結束后次年1月1日。每個單數年的10月1日至下一個單數年9月30日為一個浮動周期,首個浮動周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前,已參保的用人單位在首個浮動周期內及浮動費率調整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2015年10月1日后,新登記參保的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在浮動周期內繳費不滿兩年的,不參加該周期費率調整,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對符合費率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浮動后用人單位的最低費率不低于本地區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確定辦法:
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小于40%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確定,不浮動;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20%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為了明確責任,充分調動用人單位的積極性,一些不在用人單位管理責任范圍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將不納入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的計算范圍。這些情況包括:
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等。同時,作為懲罰性的規定有:用人單位在調整前一個浮動周期內存在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情形的,其費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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