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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寧夏修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管理辦法規定
近日,寧夏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新《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的均適用新《辦法》。
新《辦法》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民政、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責任范圍內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確認工作。經辦機構負責對申請承辦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的有關機構進行協議管理,并按照協議規定核付配置費用。
新《辦法》明確了輔助器具配置程序。工傷職工需向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申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確認意見作出確認結論;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后及時到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工傷職工選擇配置機構后按標準進行輔助器具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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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寧夏近日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新修訂的《辦法》自今年8月24日起執行。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將全區工傷保險平均繳費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調整為0.75%左右。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由原來三類細化為八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由原來0.5%、1.2%、2.0%三個標準調整為0.2%、0.4%、0.7%、0.9%、1.1%、1.3 %、1.6%、1.9%八個標準。二是明確了一至八類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對尚未列入國家現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的用人單位,暫按0.75%繳納工傷保險費。三是明確了費率初次浮動周期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工傷保險支繳率以2015年至2016年度實際發生情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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