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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生育保險新規定
據悉,從11月1日起,嘉興市職工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將由原連續繳費滿6個月調整為連續繳費滿12個月。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嘉興生育保險新規定
10月28日訊,記者昨天從市社保事務局獲悉,從11月1日起,職工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將由原連續繳費滿6個月調整為連續繳費滿12個月。
據市社保事務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嘉人社發〔2015〕166號《關于調整嘉興市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的出臺,我市生育保險政策自去年11月1日起迎來重大調整。與之前的政策相比,生育保險的待遇總體大幅提升,而繳費比例同時下調,為企業適當減輕了負擔。在提高生育待遇水平的同時,新政策同步將職工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由原連續繳費滿6個月,調整為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同時,為保障政策出臺當月新參保人員的權利不受影響,因此將連續繳費月份調整時間點設置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也就是說,從下個月1日開始,職工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將由原連續繳費滿6個月調整為連續繳費滿12個月。
結合我市生育保險基金運行的實際情況,市本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0.8%調整為0.5%。長期以來,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均由用人單位繳納,在當前宏觀經濟下行的壓力下,繳費比例的下降對用人單位來說無疑是一個利好消息。
在職工關心的待遇享受上,政策也作了較大力度的調整!锻ㄖ钒凑铡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對產假天數作了相應調整。新政策規定,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育或早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時遇難產實施剖宮產、采用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術、臀位牽引術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4個月(含4個月)以上流產或者子宮外懷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或者子宮外懷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可享受產假天數”計發。
在生育(計劃生育)醫療費用補償標準方面,生育醫療費用平均上調約40%,調整力度較大。如:平產(正常陰道分娩)從原來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剖宮產從4000元提高至5000元。此外,計劃生育手術補償,由于近幾年大量采用新技術等原因,醫療費用增長較快,平均上調近300%。如:放環、取環均從原來的70元提高至現在的400元。
將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醫療費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也是去年新政策中的一大亮點!锻ㄖ芬幎ǎ毠の淳蜆I配偶生育時,用人單位已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達到規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定額補償標準,如人流、分娩等。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費用報銷的,差額享受該《通知》規定的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實施以來,已經有近200名未就業配偶享受到了相關政策。
【拓展閱讀】
關于調整嘉興市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嘉人社〔2015〕166號
各縣(市、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地稅局,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嘉興港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降低用人單位負擔,根據《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關于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9〕16號)、《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通知的意見》(浙人社發〔2015〕97號)和《嘉興市貫徹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嘉政發〔2006〕9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生育保險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調整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根據浙人社發〔2015〕9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生育保險基金運行的實際情況,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市本級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從原0.8%調整為0.5%。
各縣(市)要根據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統籌調整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工作。對于生育保險基金結余超過9個月待遇支付額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0.5%以內;基金累計結余低于3個月支付額度的,要制定預警方案,并向縣(市)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報告,同時,采取相應措施確;鹗罩胶猓_保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調整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
將職工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由原連續繳費滿6個月,調整為連續繳費滿12個月。
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已為職工履行連續繳費義務滿12個月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期的計算自用人單位為其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之月起開始,至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之月為止。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三、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育或早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時遇難產實施剖宮產、采用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術、臀位牽引術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4個月(含4個月)以上流產或者子宮外懷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或者子宮外懷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可享受產假天數計發。
四、調整生育(計劃生育)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一)生育醫療費用定額補償標準調整為:
1、門診人工流產術(含藥物流產)400元;
2、住院人工流產術1500元;
3、住院引產2500元;
4、正常陰道分娩3000元;
5、手術助產(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術、臀位牽引術)3500元;
6、剖宮產5000元;
7、宮外懷孕手術5000元。
(二)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中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補償標準調整為:
1、放置節育環400元;
2、取出節育環400元;
3、取殘環嵌頓環500元;
4、開腹取環或經宮腔鏡取環術3000元;
5、皮下埋植劑放置術500元
6、皮下埋植劑取出術500元
7、輸卵管結扎術1000元;
8、輸卵管吻合術5000元;
9、輸精管結扎術800元;
10、輸精管吻合術4000元。
參保職工施行本款第(一)項手術時,同時施行本款第(二)項手術的,其第(二)項手術費用按標準的50%予以補償。
五、擴大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將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時,用人單位已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達到規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按本通知第四款第(一)項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費用報銷的,差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六、其他
(一)本通知未涉及的職工生育保險政策,仍按《嘉興市貫徹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嘉政發〔2006〕9號)及有關配套政策等相關文件執行。
(二)市本級按本通知執行。各縣(市)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除特別規定以外,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
嘉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嘉興市財政局
嘉興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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