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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社廳解讀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熱點
今年初,我省出臺《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這一改革究竟如何執行?改革后,職工的退休金該怎么拿……昨日,貴州省人社廳就市民關注的問題給予解答。
據省人社廳解釋: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范圍包括了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具體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按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根據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分類改革后的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二是尚未劃分類型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規定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三是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他們的離休待遇由原渠道解決。
此次改革的時間節點為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個人需繳納的內容,分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兩部分。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人社廳詳解養老保險改革熱點
據悉,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在全省范圍內同步實施,不再搞局部試點,全省統一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業務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管理系統。昨日,省人社廳詳解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基本養老金的計發等。
繳費工資 基數咋定?
繳費基數的計算直接關系到個人繳費數額的多少,那么,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哪些收入該算入繳費工資基數?
據了解,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作人員12月份基本工資);事業單位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則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含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級教師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只含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
同時,對繳費工資基數“保低限高”。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退休待遇 包括哪些?
改革后,退休人員待遇由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和統籌外項目組成。
其中,基本養老金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攫B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缺口,由財政按規定籌集解決,以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職業年金待遇由職業年金基金支付;統籌外項目由原渠道繼續發放,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屬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規定的獨生子女加發5%退休金、省外知識分子加發10%退休金和附加補貼等,這部分應納入地方財政保障范圍,以保持退休待遇不降低;二是屬于各地各單位自行增加的項目或提高標準的,仍從原渠道列支。
基本養老金 如何計發?
基本養老金計發,此次改革將機關事業單位員工分為三類。
其中,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和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同時,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還將依據視同繳費年限(即改革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長短、視同繳費指數高低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經確定,發放終身。據悉,過渡期是實行新老待遇標準對比確定退休待遇的時間段,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過渡期內退休養老金保低限高
從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設立改革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實現制度平穩過渡。
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
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是否會擠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
對此,省人社廳明確解釋,不會。因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嚴格獨立,單獨建賬管理,錢不混用。
同時,省人社廳還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與職業年金關系的轉接進行解讀。
相關負責人說,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可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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