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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民辦養老機構資助政策
近日,廣州出臺《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征求意見稿)》,將資助民辦養老機構,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廣州將出臺政策資助民辦養老機構,民辦養老院可申請護理補貼、新增床位補貼、醫養結合補貼、等級評估補貼以及機構延伸服務共五項補貼。近日《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廣州市民政局官網掛出,向公眾征集意見。意見稿與2012年出臺的舊辦法相比,護理補貼有所上漲,另外還新增醫養結合等級評估以及機構延伸服務三項補貼。據悉,評定為國家級養老機構的,一次性補貼將高達40萬元。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將給予護理補貼。其中,對公益性養老機構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500元;收住輕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3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200元。這與2012年制定的原辦法均有所上漲,原來的補貼分別是300元、200元和150元。
對經營性養老機構的補貼則從一級護理到三級護理分別是300元、200元、100元。而舊辦法分別是200元、150元、100元。
民辦養老機構有新增床位,也將有所補貼,所謂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養老機構而新增加的床位。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擬規定,擁有房屋自有產權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15000元,租賃場地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此前2012年的辦法則規定是,建設新增床位資助按照每張床位每年3000元的標準執行,租賃新增床位資助按照每張床位每年2000元的標準執行,最長資助5年。
延伸閱讀:
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規范民辦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根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府〔2015〕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資金舉辦,為老年人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務和醫療康復的養老機構。
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的養老機構,參照本辦法給予資助。其中,政府投資興建并委托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享受本辦法除新增床位補貼以外的其他各項資助。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民辦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登記的養老機構;經營性民辦養老機構是指依照工商管理有關規定登記的養老機構。
第三條 市、區民政局按照權限負責養老機構的資助管理工作。
市、區財政局按照權限負責養老機構的資助經費管理,將資助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護理補貼
第四條 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按照下列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給予護理補貼:
(一)對公益性養老機構:
1.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500元;
2.收住輕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3.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200元。
(二)對經營性養老機構:
1.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2.收住輕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200元;
3.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100元。
第五條 護理補貼所需經費,按照養老機構收住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劃分,由市、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第六條 養老機構申請護理補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法定手續齊全,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并開立專門的機構銀行賬戶。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資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商總局印發的示范文本簽訂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的可沿用原來合同)、身份證明和依據本市統一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規范評定的身體狀況評估證明。
(三)按要求執行年度報告制度。
(四)服務對象年度滿意率達到80%以上。
(五)直接服務于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能力完好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10,與輕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5,與重度失能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六)從業人員接受民政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崗前培訓率達到100%。已取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視同已參加培訓。
(七)資助年度內無重大責任事故。
(八)按規定購買養老機構意外責任保險。
(九)符合本市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薪酬指導價標準,及時足額支付員工薪酬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合作協議。
(十一)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收費標準不高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的5倍(含5倍),伙食費按照非營利性原則收取。
公益性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收費標準高于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的3倍(不含3倍)低于5倍(含5倍)的,按照經營性養老機構資助標準給予資助。
養老機構收取一次性生活設施費的,按照入住協議年限平攤計算;已簽訂長期入住協議的,以十年為期限平攤計算。
(十二)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條件。
第七條 養老機構申請護理補貼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相關表格及復印件一式三份,下同):
(一)《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護理補貼申請表》。
(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療合作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三)《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名冊表》《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名冊表》,以及有效的老年人身份證明和身體狀況評估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新入住的老年人需提供《養老機構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年度報告書。
(五)政府投資興建,并委托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產權人與運營者簽訂的有效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章 新增床位補貼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養老機構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養老機構因更名、轉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變化。
第九條 擁有房屋自有產權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15000元,租賃場地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資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額負擔。
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新增床位資助且資助未滿5年的,在本辦法實施之后,按照原來資助標準,分兩年給予補齊結清,所需資金由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5: 5比例分擔。
第十條 養老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補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法定手續齊全,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 、環境保護、建設規范等相關要求。
(三)新增床位入住率達到30%(含)以上。
(四)接受補貼的養老機構不得改變其養老服務性質,不得開展與養老服務事業無關的業務。
(五)租賃場地經營的,場地租賃合同期限須5年以上(含5年)。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補貼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補貼申請表》;
(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三)現有養老機構改建、擴建的新增床位,還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備案憑證)和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文件;
(四)《入住老年人名冊表》。
第四章 醫養結合補貼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養結合機構是指登記為同一法人代表,內設醫療機構且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或者內設養老機構且持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醫養結合機構已實際收住服務對象的,并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按照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未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按照1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未具備醫保定點資格且已享受相關資助的醫養結合機構,取得醫保定點資格后,按照5萬元的補差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醫養結合補貼所需費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額負擔。
第十四條 醫養結合機構申請醫養結合補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醫養結合補貼申請表》;
(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章 等級評定補貼
第十五條 根據《廣東省養老機構質量評價技術規范》(粵民發〔2016〕175號),按規定評定為三星級以上等級,且在評定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可享受等級評定補貼。
根據《廣東省社會福利機構等級認定辦法》(粵民!2012〕25 號),評定為省二級以上,且在評定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比照《廣東省養老機構質量評價技術規范》(粵民發〔2016〕175號),給予等級評定補貼。省二級對應三星級,省一級對應四星級,省特級對應五星級。
等級評定結果到期后,重新評定為同一等級的,不再另行補貼,重新評定為更高等級的,按照更高等級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五星級養老機構按照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四星級養老機構按照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三星級養老機構按照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評定為國家級養老機構的,比照前款規定標準的 2 倍進行補貼。
等級評定補貼所需費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額負擔。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補貼申請表》和等級評定證書復印件(需同時出示證書原件比對)。
第六章 機構延伸服務補貼
第十八條 各區應當支持和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向周邊社區老年人開放醫療護理、老年餐廳等設施,興辦或承接運營社區日間照料、助餐配餐等服務項目,采取到戶式或一站式的方式為周邊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醫、日托、暫托、喘息等延伸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延伸服務符合條件的,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依程序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應當根據《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6〕16號)規定的有關程序,評估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養老延伸服務項目,綜合考慮服務項目專業程度、服務人次、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給予延伸服務補貼。其中,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日間托老服務、康復護理類服務(每次不少于30分鐘)、上門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小時)、上門醫療服務,評估為合格的每人次補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補助不少于3元,優秀的補助不少于4元。
第七章 資助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市民政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做好養老機構資助評估以及日常協調工作。第三方機構應符合《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養老機構運營管理要求,按照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對資助材料進行核實,自覺接受市、區民政局的管理和指導。
(二)能有效管理養老機構資助有關檔案,嚴格履行保密制度相關規定,不得將任何資料、信息泄露給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的區民政局申請上一年度護理補貼。
區民政局對申請資料和機構內的本區戶籍服務對象進行審核,在《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護理補貼申請表》上簽注意見后報市民政局審核。
市民政局收到各區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機構在20 個工作日內對要件進行核實并對養老機構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由第三方機構在申請表格上簽注意見后報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助的養老機構進行評審。經評審符合資助條件的,給予資助;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表格上簽注意見后,退還申請機構。
經評審符合資助條件的,由市民政局核對匯總送市財政局核對后,下發資助明細表。各區財政局會同民政局按規定連同本級財政負擔資金一同撥付至養老機構。
第二十二條 申請新增床位補貼、醫養結合補貼、等級評定補貼的,由申請機構所在地的區民政局受理。區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要件進行審核,并對養老機構進行實地核查。符合資助條件的,在《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補貼申請表》《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醫養結合補貼申請表》《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補貼申請表》上簽注意見后報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機構進行評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格上簽注意見后,退還申請機構。
經評審符合條件給予資助的,列入下一年度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撥付至養老機構所在地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撥付至養老機構。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接受本辦法資助,必須與所在區民政局簽訂資助協議,并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存檔。資助協議標準文本由市民政局統一制定。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資助資金,將資助資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擅自改變資助資金的用途。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護理補貼資金應當優先用于購買養老機構意外責任保險、護理員人身意外保險和提高護理人員待遇。養老機構意外責任保險、護理員人身意外保險參保的具體事項由市民政局、財政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助資金的使用制度,為資助資金設立單獨核算科目,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
市、區民政局有權向養老機構查詢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受資助資格,并向社會公示;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利用機構房產從事核準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挪用資助資金、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要求或違反資助協議規定的,取消其受資助的資格,并向社會公示;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資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市、區民政局每年應定期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對外公布資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市、區民政、財政局每年應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見,緩撥、停撥資助資金,追繳已撥資助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區可以在本辦法資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加大資助力度。具體辦法抄送市民政局。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限屆滿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修訂!稄V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資助辦法》(穗民〔2012〕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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