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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保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

        時間:2022-06-18 17:30:14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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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保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布消保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即“職業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護”;商家不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通過打電話、發郵件等方式向消費者發送推銷信息。

          打假者不得“以牟利為目的”

          近年來,“職業打假”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日益凸顯,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工商總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起草說明中提出,法理上看,“職業打假人”的主觀目的是以高額索賠來牟利,并非生活消費,也未構成誤導,不應適用《消法》關于欺詐的懲罰性賠償。實踐中,“職業打假”多數是針對廣告用語、標簽標識等不規范現象,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另外,“職業打假人”群體迅速擴大蔓延,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擾亂了市場秩序,有必要及時加以遏制。

          今年8月,消保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其中明確“職業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護。送審稿起草說明提出,《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第二條引起較大的反響,存在不同認識,但贊同的意見不斷增加。在廣泛研究了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條例》吸收了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并修改為“以牟利為目的”,以更準確地表達立法本意和貫徹上位法《消法》精神。為此,送審稿第二條在立法層面首次回應了社會關切,明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應本條例。

          未經消費者同意禁電話推銷

          送審稿還規定,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向消費者的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電腦等電子終端或者電子郵箱、網絡硬盤等電子信息空間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

          送審稿明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經營者須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征得消費者同意,不得收集與經營業務無關的信息或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刪除、修改。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經營者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及時通知消費者。經營者已履行明示義務并征得消費者同意的證明資料應留存至少三年。

          專家解讀

          疑假買假可起到協同共治作用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并沒有去限定打假人,原來的法律也沒有支持以營利為目的的購買者或打假人。只是實施條例第二條強調金融消費者以外的不受消法保護,細分來看是兩層含義:一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人以營利為目的不可以;二是金融消費者以營利為目的可以,實際上已經突破了原來消法的適用范圍。

          邱寶昌表示,對于何為職業打假人,應由有關部門給出定義,因為普通消費者進行維權,也是具有盈利目的的。邱寶昌認為,重點應落在對制假售假的懲罰上,而不應該關心購買者是不是消費者、是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不是職業打假。

          此外,針對所謂“職業打假人”多數是針對廣告用語、標簽標識等不規范現象,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邱寶昌則認為,對于違法經營者進行投訴、舉報、起訴,是每個公民的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我們要客觀、公正地認識疑假買假者的角色與功能。疑假買假對工商行政執法部門來說,能起到協同共治的作用,有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劉俊海教授認為,全面建設消費者友好型社會離不開懲罰性賠償制度,該制度具有嚴厲制裁失信者、充分補償受害者、慷慨獎勵維權者、有效警示全行業、全面教育社會公眾、慰藉公眾心理情感的六大社會功能。

          消保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一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10類內容

          長期以來,“經營者欺詐”一直是令消費者深受其害,維權中又倍感艱辛的老大難問題。在此方面,“格式條款”首當其沖。為此,意見稿第十五條詳盡列舉了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不得含有十類內容。

          這十類內容分別是: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經營者故意、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合同主要義務、保證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退貨、更換、修理、重作、補足商品數量、退回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五)加重消費者責任,規定消費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六)加重消費者責任,規定消費者承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業慣例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七)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權利,或者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解除合同;

          (八)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權利;

          (九)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十)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強調,除在制定金融格式條款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外,經營者違反規定,通過格式條款等方式設置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范圍擴大

          網絡購物無理由退貨,是新消法實施以來,廣大消費者受益最大的一項權利,但在兩年來的實踐中,也不斷暴露出一些問題,在消費維權中缺乏尺度和標準,亟待法律明確規范。

          在此方面,此次征求意見稿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進一步予以界定。

          意見稿規定:經營者除依照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范圍,但是三類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可以除外:(一)對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意見稿指出,經營者應當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費者進行確認。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意見稿還規定:經營者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標注。

          同時,為防止經營者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范圍,意見稿在罰則中也予以明確: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并處警告、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快遞丟失明確三類賠償責任

          征求意見稿提出,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快遞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無約定且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快遞丟失等情況的三類賠償責任,F實中,最引發爭議的是無約定且未保價快件的賠償問題,快遞公司往往只按快遞費的3倍賠償,容易引發消費者不滿。

          但對于這一問題,條例提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在外界看來,這一規定依然比較模糊。郵政法中規定未保價郵件最高賠償三倍郵資,但這恐怕不適用于快遞業務。建議條例明確快遞公司不能設定格式條款。只要消費者能夠證明交付的是“黃金”而不是“石頭”,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失是多少,快遞公司原則上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四預付卡經營者拒絕退款可罰50萬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若干服務領域的消費維權問題。其中包括:公用行業、交通運輸、裝飾裝修、快遞、餐飲、物業、美容、維修、培訓、中介、商業特許經營服務以及預付卡式消費。

          比如,意見稿對預付卡經營者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經營者發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當取得人民銀行的支付業務許可,并依照國家規定辦理發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贖回等業務,設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遵守客戶備付金存管規定。經營者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兌付風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保險等方式保障預收資金安全的,應告知消費者相應權益。

          針對社會上越來越多的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卻屢屢出現“卷款跑路”的情況,征求意見稿特別規定:經營者決定停業、歇業或者服務場所遷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有權選擇解除協議。經營者應當退回預付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辦理預付款業務時消費者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計算方式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十五日內,且尚未承兌任何商品和服務的,可以憑經營者開具的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收費清單等銷售憑證向經營者辦理全額退款;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起七日內,按照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收費清單等銷售憑證表明的價款辦理退款。

          對于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違反規定造成消費者重大財產損害的;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擅自以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造成消費者重大財產損害的,意見稿在相應罰則中明確規定,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對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五建立全國統一的維權平臺

          征求意見稿提出,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設全國統一的消費者維權網絡信息平臺,為消費者提供投訴、舉報等在線維權渠道,支持消費爭議的遠程解決,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投訴情況予以公示。

          當前,消費者維權渠道需要進一步理順。有關部門和各地重視投訴平臺建設,都建立了以熱線電話為主的投訴平臺。但是,由于熱線電話號碼眾多,各個平臺之間又缺乏互聯互通,反而讓群眾投訴不知所措,加上平臺接線人員政策法律和專業水平不夠,無法準確答復跨部門的問題,導致許多消費投訴被“踢皮球”。

          建設全國統一的消費者維權網絡信息平臺,這是條例提出的創新舉措之一。隨著旅游業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異地消費情況增多,有必要建設全國統一的維權平臺,這意味著消費者投訴信息的透明化,投訴進展和結果的公開化,將倒逼相關部門提高消費維權效率,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扭轉“劣幣驅逐良幣”和“好人受氣、壞人神氣”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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