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解讀
2017年2月18日上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于保障婦女各方面的權利作出了細致詳實的規定,如產假期滿后還可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大型公共場所增加女廁廁位數量、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遭受家暴婦女提供救助等內容,都成為這次立法的亮點。以下是YJBYS小編搜羅的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解讀,希望對你有幫助。
據介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于2007年頒布實施,為本市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近年來,隨著本市經濟社會形勢的快速發展和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這些問題需要在立法的頂層制度設計上予以保證,通過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以推動和解決。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除設總則、法律責任、附則外,還分設了政治權利、經濟權益、文化教育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五章。
逐步提高婦女在領導和管理崗位中的比例
人大換屆選舉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重要標志。在政治權利方面,《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治權利,重視對婦女的培養、選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婦女在領導和管理崗位中的比例。
為進一步提高婦女參政議政水平,條例規定,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應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為進一步加強對女領導干部的選拔和任用,條例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領導人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擔任正職的女領導干部,應當有適當的比例。婦女比較集中單位的領導人員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應當適當提高。
產假期滿后還可再休哺乳假經濟權益是婦女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例對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權益作出了具體規定,為消除在經濟權益方面對婦女的性別歧視作出了制度設計。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聘用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限制招用聘用婦女。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結婚、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權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取消、降低、扣發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剝奪正常的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在職學習等方面的權益;不得在休假期滿后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不得轉為待聘、待崗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職工提出的除外。
為加強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保護,條例還對女職工申請哺乳假作出了具體規定: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后,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發;無約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發。
大型公共場所增加女廁廁位數量
文化教育權益是婦女的基本權利之一。條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保障符合入學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女性和殘疾女性接受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
為切實提高婦女的勞動職業技能,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開展適合婦女的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婦女組織、社會團體舉辦適合婦女特點的實用技能培訓,提高婦女的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
人身權利是婦女最基本的權利,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在促進婦女健康,預防婦女疾病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婦女健康監測和疾病預防制度,定期組織對婦女進行免費的婦科健康體檢,用人單位每年在為職工安排健康檢查時,應當為女職工安排婦科健康體檢,并承擔檢查所需費用。
條例還規定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保護女性隱私的母嬰室,增加女廁廁位數量。
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遭受家暴婦女提供救助
婚姻家庭權益受到侵害是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問題。條例設立婚姻家庭權益一章,以進一步維護婦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首先,由于在離婚訴訟中,婦女經常處于弱勢地位,條例規定,婦女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處分權。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女方因經濟困難無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臨時住房或者給予適當的租金補償。
其次,條例還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具體規定。家庭成員禁止對共同生活的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傳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托救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十日以內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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