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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三違行為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三違行為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安全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1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杜絕或減少“三違”行為,提高礦井安全程度,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礦井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和李礦長的講話,結合全礦實際情況,經礦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礦所有“三違”人員。
二、“三違”人員的落實及警示教育
1、一般“三違”人員按《申家莊煤礦安全質量管理獎懲辦法》和申家莊煤礦“三違”人員規定進行考核;嚴重“三違”人員嚴格按照2011年1號文條款進行考核。
2、對需警示教育的“三違”人員,安全科井口信息站必須及時通知所在單位值班領導,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黨政正職)負責警示教育。單位領導和安全科值班人員在“三違”人員處罰單單上簽字確認。
3、對需要到本區隊做檢查的“三違”人員,由安全科及時通知所在單位值班領導,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單位正職領導、安全科領導陪同“三違”人員,按規定時間到區隊現場做檢查。單位領導、安全科領導要在“三違”人員檢查上簽字登記。
4、因單位領導或值班管理人員沒有通知到“三違”者本人,造成“三違”人員沒有按規定時間到安全科報到或到相關區隊做檢查的,罰責任人50元/人次。
5、“三違”人員接到通知后,必須按規定時間到安全科報到并在本單位班前會上做檢討,遲到一個班者,給予50元罰款,并且按規定在每個班前會上做檢討。由安全科值班人員負責建立臺帳,并出據證明,月底兌現。拒不到班前會上作檢討的',根據“三違”性質下浮“三違”人員浮動工資20%—50%。
6、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安全科必須負責通知抓“三違”人員及單位領導,到安全科進行落實對證,“三違”人員不得本人找相關抓“三違”對證。
7、經落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安全科要取消當事人違章行為,并責令相關抓“三違”人員向當事人道歉,同時按我礦相關文件對抓“三違”人員進行追究。
8、凡“三違”人員的“三違”行為經落實確認為事實時,加重處罰。
9、凡“三違”人員經過處罰后,在本單位班前會做檢討態度不端正的,視為沒有改過思想,根據性質給予追加責任罰款不少于100元。
10、“三違”人員到本單位作檢討后,單位領導在“三違”人員處罰單上簽字,由井口值班人員或安全科領導確認后,單位領導將“三違”人員領回單位,等候安全科通知,在規定時間內上班。
安全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2
1. 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體人員。
3. 職責
3.1 安全主任
3.1.1 負責查處“三違”行為。
3.1.2 負責對“三違”行為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3.1.3 負責對“三違”行為進行統計分析。
3.3 相關部門
3.3.1 負責查處“三違”行為,并組織對“三違”行為進行整改。
4. 運作程序
4.1 “三違”行為的'查處
4.1.1 安全主任不定期對各生產崗位進行巡查,發現“三違”行為時,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發出《違章處分/處罰通知書》,及時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要求責任部門或責任人限期整改。
4.1.2 相關部門和班組應加強日常檢查,發現有“三違”行為時,可發出《違章處分/處罰通知書》及時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并組織進行整改。
4.1.3 公司鼓勵員工拒絕違章指揮,對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設備設施和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
4.1.4 公司鼓勵員工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各級管理人員與生產崗位人員發現的“三違”行為時,都可向安全主任門報告。
4.1.5 安全主任將“三違”行為記錄在《“三違”行為登記表》中,每月交安全主任執行考核程序。
4.2 “三違”行為考核
4.2.1 若一年內累計出現3次以上“三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安排待崗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崗。
4.2.2 若因嚴重違章造成事故或屢查屢犯一年累計5次以上的“三違”行為,取消相關責任人當年度評比先進個人、升職加薪、評定獎金等資格。
4.2.3 若因嚴重違章重傷以上事故或屢查屢犯一年累計10次以上的“三違”行為,則給予相關責任人降職撤職、調換崗位、降級留用或扣發年終獎金等處理。
4.2.4 因“三違”行為導致嚴重財產損失和人員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4.2.5 對舉報“三違”行為的人員屬實者,公司將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或精神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評比先進個人、升職加薪、評定獎金等資格。
5. 相關/支持文件
。o)
6. 表單/記錄
6.1 《違章處分/處罰通知書》
6.2 《“三違”行為登記表》
安全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3
1. 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從業人員。
3. 職責
3.1 安全領導小組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
3.2 公司辦公室重點組織勞動紀律檢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 管理內容與方法
4.1 “三違”行為種類的辨識
。ㄒ唬┻`章操作作業行為
(1)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
。2)特種設備未經法定單位定期檢驗。
。3)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新安裝設備施未經安全驗收就進行生產作業。
。5)未按規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工作前未檢查設備施或設備施帶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便進行操作。
。7)在消防器材、動力配電箱、板、柜周圍堆放物品且違反堆放間距規定。
。8)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實。
。9)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違章明火作業。
。10)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
。11)危險作業時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2)職業禁忌癥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13)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14)不按操作規定進行操作。
(15)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16)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17)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信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18)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9)任意拆除設備施的安全裝置、儀器、儀表、警示裝置的。
(20)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或擦拭運動部位。
。21)檢修設備時未切斷電源。
。22)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
。23)檢修電器設施是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2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25)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
。26)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ǘ┻`章指揮行為
(1)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分工。
(2)沒有工作交底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即組織生產。
(3)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4)對職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措施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5)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設備帶病運行、超負荷運行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讓職工冒險作業。
。7)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必須佩帶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8)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ㄈ┻`反勞動紀律行為
(1)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裙褲、裙子、寬松衫、戴頭巾、圍巾或敞開衣襟、打赤膊、打赤腳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裝束。
(2)有毒有害作業未按規定配戴防護面具。
。3)在禁止吸煙區域抽煙。
。4)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4.2 “三違”行為的查處內容。
4.2.1 管理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4.2.2 關鍵生產崗位或工序是否執行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4.2.3 生產崗位、施工作業現場操作人員是否遵守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
4.3 “三違”行為的控制。
4.3.1 切實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4.3.2 安全員在檢查中發現有“三違”行為應及時對責任人給予教育并立即糾正。
4.3.3 各分廠、處室每月度應將安全檢查記錄及匯總上報到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作為月度工作總結和月度績效考核依據之一。
安全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4
1、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3、術語與定義
3.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3.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4、機構與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4.2人力資源部門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3宣傳部門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曝光“三違”行為。
4.4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在開展的“黨員身邊無事故”、“安康杯”、“青安崗”等活動中,把反“三違”作為活動的主要內容。
4.5各二級單位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嚴格查處“三違”行為,并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意識教育。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應結合各類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外,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給予處罰。
5.2各單位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可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處罰。
5.3各級、各部門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報告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5.4因“三違”行為導致險肇事故的,根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5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員予以直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6各類“三違”人員待崗學習按公司《關于建立違章人員、重大險肇事故及各類傷害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辦學習班制度》執行。
5.7單位“三違”行為6個月累計10次以上,取消責任單位當年評先資格。
5.8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責任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核實。
5.9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或單位從重處罰。
5.10非本公司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接待單位和責任單位應及時制止并批評教育。如不聽從勸告,應立即勸其離開生產區域。
5.11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12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規違法行為獎勵制度》進行獎勵,被舉報單位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6、違反本制度規定,按照《關于下發攀長特公司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等33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通知》(攀長特制造[2012]52號)附件2《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考核。
安全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引導和教育職工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避免發生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根據國家、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公司所有職工均適用于本管理制度。相關方在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也適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管理職責
(1)工程部負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管理工作,包括檢查糾正、記錄、教育以及考核等。
(2)各部門、車間負責人負責對分管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自查、教育和糾正。
各人員有責任有義務杜絕“三違”行為,有權利拒絕違章指揮。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各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嚴禁違章操作行為。
第六條各管理人員應當正確、合理安排生產作業,布置生產作業的同時布置安全措施,杜絕違章指揮行為。
第七條各作業人員有權利拒絕違章指揮的行為,有權利向工程部報告相關情況。管理人員不得因作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而有報復、辱罵等行為。
第八條各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的各項紀律,文明生產。
第九條工程部應每周對各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檢查,糾正各人員的“三違”行為,對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現場教育,車間主管每周對各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檢查,糾正各人員的“三違”行為,對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現場教育。
第十條對危險性較大、影響惡劣的“三違”行為,工程部應立即拍照制止,開出書面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十一條相關人員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應簽字確認,立即整改“三違”行為。
第十二條有以下情況的,工程部應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人事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或經濟懲處,并進行單獨的教育。
、拧叭`”行為情節嚴重,極易造成傷亡或者損壞設備事故的;
⑵“三違”行為且拒絕整改的;
第十三條當多人次發生同樣的“三違”行為,工程部應對相關的作業人員進行集體的安全教育,并對安全教育的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各部門、車間,各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應報告工程部。
第十五條因“三違”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和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人事規章制度》,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制造部部應對作業人員使用設備的“三違”行為進行檢查,并將相關情況報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條綜管部應對各人員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進行檢查,并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工程部負責對各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記錄和匯總,以月為時間單位,建立“三違”行為臺賬。
第十九條“三違”行為的考核應以月為時間單位,按如下實施:
“三違”一次罰款30元,超過三次每次罰款金額變為50元,超過6次每次罰款金額變為100元,超過十次予以開除。
第二十條公司鼓勵職工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職工,經核實屬實的,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其進行獎勵。
被舉報的人員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任何打擊報復行為按照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部應對“三違”行為管理工作的紀律進行歸類存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條“三違”行為附后。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違”行為清單:
一、違反勞動紀律
1.工作時睡覺、喝酒;
2.工作時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3.固定崗位脫崗、竄崗;
4.酒后上崗;
5.工作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值班不到崗;
7.無故遲到、早退;
8.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二、違章指揮
1.允許、批準未經入職三級安全教育且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的;
2.允許、批準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或者允許批準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3.未經過逐級審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揮作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的;
4.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職工作業;
5.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越權指揮運行的;
6.允許、批準購置不符合國家、上海市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的個體勞動防護裝備、安全設備設施的;或者采購已經淘汰報廢的設備設施;
7.允許、批準或者指使拆除、變更安全設備設施,而進行生產作業的;
8.隱瞞生產安全事故,同時指使他人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
9.擅自變更未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不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
10.拒絕隱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絕隱患整改的;
11.未經許可,指使他人或批準使用被查封的設備設施,或者私自恢復生產的;
12.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三、違章作業
3.1管理違章
3.1.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
3.1.5設備設施沒有經過驗收、年檢的.,無操作規程的;
3.1.6機構變更、設備變更或系統變更后,未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控制的;
3.1.7未對新入職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
3.1.8未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預案無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糾正處理的;
3.1.10危險作業未執行安全交底會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違章行為。
3.2行為違章
3.2.1作業人員未正確穿戴個體勞動防護裝備的;
3.2.2作業人員未取得有效證件從事特種作業;
3.2.3作業前未對相關的設備、設施、工具進行檢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設備、設施、工具的;
3.2.4危險作業未執行審批制度,未經過審批進行危險作業,或者變更作業項目、作業地點、作業時間未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的;
3.2.5原材料、中間材料的儲存、擺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險化學品未獨立分類存放、無安全技術說明書的;
3.2.7私自切斷、拆除安全設備設施進行作業的;
3.2.8消防栓、配電室等部位堆放雜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3.2.9危險作業未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執行進行的;
3.2.10損壞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的;
3.2.11發現隱患,未上報排除,冒險作業或者未交接班;
3.2.12設備設施超負荷、超載、超速、超溫等非常規運行的;
3.2.13未按照設備設施操作規程或者作業指導書執行,錯誤操作、野蠻操作的;
3.2.14手持移動設備未安裝獨立的漏電保護器的;
3.2.15危險作業監護人私自離崗的;
3.2.16禁火區域吸煙或者私自動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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