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精選12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1
一、社區全體工作人員要按時上下班,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
二、考勤由社區副主任負責,每日到崗、退崗需簽到簽退。
三、考勤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真實地記錄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每月底匯總上報街道辦事處,與工資掛鉤,考勤過程中不得徇私情,不得弄虛作假,考勤負責人不在位時,由司法警務室內勤代理考勤,履行責任。
四、年內遲到、早退半小時以內一次者給予批評教育;累計兩次者給予警告;累計三次者在社區居務會議上作檢查;累計四次者按半天礦工記錄。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一小時以內一次者,給予警告;累計兩次者在社區居務會議上作檢查;累計三次者按半天礦工記錄。遲到、早退一小時以上者按半天礦工記錄。
五、外出辦事需事前向工作隊隊長、工作站站長、社區副主任、主任告知去向,凡先斬后奏者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六、凡需請假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自下而上,逐級審批的程序進行。半天以內經工作隊隊長、工作站站長審批后,報送考勤負責人處備案;半天以上一天以內經工作隊隊長、工作站站長、社區副主任審批后備案;一天以上二天以內經工作隊隊長、工作站站長、社區副主任、社區主任審批后備案。
七、工作人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病假的,需出具醫院疾病診斷證明,逐級以書面形式按程序審批后備案。
八、十四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因病需護理的,按區組織人事勞動局規定的天數,視孩子病情提出書面請假申請并附醫院疾病診斷證明,逐級按程序審批后備案。
九、凡參加學生家長會的人員,需書面履行請假手續,并附學校家長會通知單,逐級審批后備案,不計入月考勤。
十、凡享受正常休假和探親假的工作人員,按規定逐級按程序履行請假手續后備案。
十一、凡外出離開本市(含節假日)的工作人員,要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工作隊隊長、工作站站長、社區副主任、主任逐級審批后備案,不計入月考勤記錄。
十二、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事前需按請假時限逐級按程序向工作隊隊長、工作站站長、社區副主任、主任電話告知,事后返回工作崗位需及時補辦手續,一律不得先斬后奏,否則以曠工處理。
十三、假期結束后要按時回歸工作崗位,并在考勤負責人處進行銷假,凡到假不按時銷假的天數按曠工對待。
十四、凡參加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各類學習和活動,無論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節假日及八小時工作日以外,全體工作人員都必須按時按要求積極參加,由考勤負責人按出勤、遲到、早退、病事假、曠工等情況認真登記,進行考勤管理。
十五、凡曠工半天或有一次曠工記錄者給予警告并上報街道;曠工半天以上一天以內或有兩次礦工記錄者,由本人在居務會議上作檢查并上報街道;曠工一天以上或有三次礦工記錄者,社區將退回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另作處理。
十六、凡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要確保通訊工具的暢通。
十七、《鐵路花園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適用于本社區全體工作人員。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2
一、執行范圍
支居“兩委”人員、綜治協管員、公益性崗位人員、網格人員、勞動保障協管員、計生協管員(以下簡稱支居工作人員)。
二、考勤制度
(一)請(銷)假審批制度
1、支居工作人員凡需請假者,須提前由本人提出申請,自下而上,逐級審批的程序進行。
(1)1天以內(含1天)經支部書記或居委主任同意,方可請假;
(2)2天以內經支部書記或居委主任同意,由聯系居委領導審批,并報社區綜合辦公室備案;
(3)3天以上(含3天)支部書記或居委主任同意,由聯系居委領導簽批,報社區服務中心主任審批,并報社區綜合辦公室備案;
(4)社區組織的政治學習及各項活動要求參加的一律不準請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需請假的,須經聯系居委領導、社區服務中心主任批準,方可不參加。
2、凡外出離開本市(含節假日)的'人員,要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支部書記或居委主任同意,由聯系居委領導簽批,報社區黨委書記或服務中心主任審批,并報社區綜合辦公室備案,經同意后方可外出。
3、緊急情況下未能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事前須向支部書記、聯系居委領導分別進行電話告知,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4、假期結束后要及時到社區綜合辦銷假,如需續假的,須提前告知支部書記或居委主任、聯系居委領導,經同意后方可續假,續假的天數按事假規定執行。
5、社區綜合辦負責印發《考勤表》,并建立請(銷)假登記臺賬和考勤督查登記本,凡3天以上(含3天)的病事假必須進行登記。
(二)病假制度
支居工作人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病假5天以上(含5天),需到縣級醫院由醫師出示證明,經審批后,方能休病假;病假連續超過10天(含10天),需報社區按標準審批備案。
(三)事假制度
支居工作人員處理私事利用節假日和公休日,如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應由本人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居委支部書記或居委主任、聯系居委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
事假3天以內不扣發生活補助或工資,事假超過10天,按在崗時間計發(法律規定的節假日除外);曠工扣發標準為一天200元,當月累計曠工3天扣發全月生活補助或工資;每次遲到超過半個小時,每次扣發生活補助或工資20元;早退按按曠工半天處理,扣發生活補助或工資100元。
三、管理規定
1、各支居工作人員要按時上下班,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做到不脫崗串崗,不遲到早退,外出辦事提前打招呼,并告知去向。
2、考勤由各居委自行負責,每天至少考勤兩次,明確專人負責考勤,次月2日前(節假日順延)將考勤表交綜合辦公室。
3、凡參加市、區、社區組織的各類學習和活動,無論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節假日及八小時工作日以外,要求全體人員參加的都必須按時參加,由綜合辦按出勤、遲到、早退、病事假等情況認真登記,嚴格考勤管理。
四、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3
考勤工作由上班簽到和跟蹤監督兩部分組成,由社區紀檢委員或設置社區辦公室的辦公室負責人總負責,由社區指定的專人或當天值日的人員具體實施。
社區上、下午上班實行簽到制度,上班時間內實行跟蹤監督,作息時間原則上參照街道執行。
值日考勤人員應準時到位,并負責記錄公務(指開會、學習、出差)、事假、病假等情況;上班時間到8:10后,跟蹤監督工作隨即開始。
因公務或意外情況無法按時簽到的`,應及時向社區主要領導匯報,由社區主要領導向值日考勤人員說明原因。
上班時間內因公需要外出的,應向社區主要領導或值日考勤人員說明,并在去向牌上作標示。
在哺乳期中的工作人員,上、下班時間可分別推遲和提前半個小時,雙休日和節假日值班的可增至1個小時。
嚴禁在一個月內外出超過20次,否則按次扣發,每次3分,并做檢討進行通報。
當天下班前,值日考勤人員應核實好出勤情況,并在考勤記錄簿表內注明早退、溜班、缺勤等情況,簽名后交下一值日考勤負責人。
社區工作人員集體參加會議或活動時也實行考勤,考勤結果與日?记谝徊⒔y計。
考勤情況每月匯總一次,考勤負責人應于每月10日前制作考勤結果單一式四份,一份用于張貼公開,一份送社區財務人員作當月工資核發依據,一份存檔作全年考評依據,一份送街道社區效能督查組備案。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4
一、統一上下班時間。社區居委會的工作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按上級通知執行);元旦、春節、五一、十一,在節日期間安排值班并將信息報辦事處。
二、嚴格考勤紀律,下班不許遲到早退,有事需提前請假,對無故不到崗位或經常遲到者進行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者,由社區居委會報辦事處給與處理。
三、請假審批權限。社區居委會專職工作者請假,事先向主任請假批準。
四、社區居委會考勤表,每月29日前將考勤表歸檔,病假條應附在考勤表背面,事后補假條一律無效。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5
為了加強社區居委會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提高理財水平,結合社區居委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社區居委會實行“錢帳分離、居財鎮管、日清月結、項目審批、定期審計”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社區居委會的.所有財務活動必須遵守有關財政法規、行政法規和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
三、嚴格執行資金支出的審核權限。居委會的各項開支必須堅持“一支筆” 審批制度,由居委會書記負責簽字審批。
四、財務人員要嚴格收支手續,做到收有憑、支有據。認真填好各類報表,統一居委會的收支及經濟活動情況,建立健全帳薄。
五、實行民主理財,定期審計。每月定期對財務帳目進行清理審查,并將結果張榜公布。
六、居委會干部離任時,應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并辦理財務交接手續。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6
一、會議制度
1、每年召開兩次居民會議,由居委會主任匯報工作,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和指示精神,居民會議決定的問題,由居委會付諸實施。
2、每周一召開一次例會,研究前段工作情況,安排本周工作計劃,會議做好記錄,由主任主持。
3.每月召開一次居民小組長、居民樓長會議,研究當前工作及下步工作計劃。
4.每年召開一次各工作委員會會議,總結成績,找出差距,樹立典型,表彰先進。
二、學習制度
1、每周一下午為理論知識學習時間,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上級文件及法律知識。
2、各工作委員會,每周利用半天的`時間學習業務知識。
3、每月組織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學習一次,并結合具體工作進行討論,征求意見。
三、報告制度
1、定期向上級匯報居委會的工作,自覺接受上級具體指導。
2、及時向上級反映群眾意見、建議和要求,溝通政府與群眾之間的關系。
3、總結、樹立各類先進典型(集體或個人),上報上級,學習推廣。
4、重大事項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四、總結評比制度
對居委會的各項工作實行季度小結,半年初評,年終總評,樹立典型,表彰先進,推動各方面工作的開展。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7
一、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也可以由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300戶以上的居民委員會可以由每個居民小區(組)選舉代表2至3人參加。
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必須有全體18周歲以上居民或者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區(組)選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三、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戶或者1/3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居民(代表)會議。
四、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五、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職權:
1、聽取和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制定居民公約;
3、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4、討論決定居辦經濟的發展規劃;
5、監督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6、討論決定興辦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發展居辦經濟等事項;
7、改變或撤銷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8、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8
為切實加強社區居委會班子建設,充分發揮居民代表的民主監督作用,促進社區居委會認真地履行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1、社區居委會全體成員為民主評議的對象,民主評議的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2、民主評議活動每半年進行一次,按照街辦安排,組織居民代表進行評議,參加評議的.居民代表由每個居民小區(組)選出2-3人參加,人數必須達到總數的五分之四以上。
3、評議活動先由班子負責人和被評議人向居民代表報告班子及個人的工作,再由居民代表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評議,根據綜合評議結果確定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檔次。
4、評議結束后,評議結果上報街辦。
5、居民代表評議社區居委會班子及成員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故意歪曲事實,挾嫌報復。
6、被評議人對居民代表提出的正確意見要虛心接受和改正,對提出建議和意見的居民代表不得進行報復,否則依法嚴肅處理。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9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社區居民對婦女和計生工作的認識;
二、協助計生部門搞好調查摸底,準確掌握社區內常住和暫住育齡婦女的有關情況,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資料;
三、指導社區內的育齡夫婦選擇科學的避孕措施,提高社區居民生殖健康水平,杜絕計劃外生育;
四、引導廣大育齡婦女正確處理婚姻家庭問題,大力提倡尊老愛幼、夫妻和睦、遵紀守法、勤儉持家和鄰里團結的.文明新風;
五、組織廣大婦女開展“巾幗建功”活動,鼓勵婦女提高自身素質,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新時代女性;
六、組織婦女代表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向黨和政府反映廣大婦女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七、發動和組織社區內待業女青年、閑散女勞動力、下崗女職工和離退休婦女,積極興辦各種生產、生活服務事業,因地制宜,廣開門路,努力解除失業、待業婦女的后顧之憂;
八、配合有關部門搞好計劃生育政策和婦幼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婦女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自覺實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并做到優生、優育、優教;
九、認真落實計生工作各項任務,實現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的目標,協助計生部門做好社區居民和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及服務工作;
十、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動員教育居民同一切歧視婦女兒童的現象和違法犯罪行為做堅決的斗爭。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10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了解掌握社區內民政工作對象、社保工作對象的情況,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資料;
三、組織社區居民開展鄰里互助活動,走訪慰問和幫扶貧困戶、優撫對象、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大力興辦社區社會福利事業;
四、根據社區居民的實際需求,廣泛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積極興辦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五、教育群眾發揚奉獻精神,不斷發展壯大社區志愿者隊伍,通過組織活動為社區居民排憂解難,培養社區“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互幫互助和扶貧濟困的社會風氣;
六、做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調查、公示、申報及初級檔案管理工作,配合民政部門做好低保金的發放工作;
七、對社區居民進行國防宣傳教育,組織社區居民和單位廣泛開展擁軍活動及“愛心獻功臣”活動;
八、大力倡導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活動,杜絕違規酒宴,提倡婚事新辦、喪事簡辦;
九、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社區內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登記及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十、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失業人員、勞動力資源的調查、登記工作,積極為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服務。
十一、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居民有關民政福利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11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社區事務,加強社區兩委對法律事務的管理,防范、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有效降低社區兩委活動中的風險,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特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社區有關事務,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聽取法律顧問意見,也可以直接請法律顧問就有關事務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第三條 本社區法律顧問是本社區外聘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本社區聘任的法律顧問,應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對社區事務相關法律問題有一定處理能力。
第四條 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為本社區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信息。
2、根據需要協助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協議、章程、聲明等法律事務文書。
3、協助聘請方處理各類糾紛,與相關部門交涉、發表聲明,代理訴訟、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等。
4、根據需要辦理或協助辦理有關非訴訟(仲裁)法律事務。
5、接受本社區委托,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第五條 本社區居民有需要可以文字或口頭的方式隨時(當面或電話)向法律顧問提出法律咨詢要求,法律顧問提供的解答、咨詢意見或法律信息僅供咨詢人參考。
第六條 凡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書,均應在該文本簽字生效之前送審,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適當提前,為法律顧問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時間。
第七條 法律顧問辦理任何法律事務須在本社區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越權處理。法律顧問的任何審查意見均為參考意見,有關人員應當認真考慮,如認為不妥或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不予采納,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共同探討。
第八條 法律顧問可因履行職責之需要享有下列權利:
1、應邀參加有關會議,了解情況,主動提供咨詢意見。
2、調閱、復制有關關聯性檔案資料。
3、要求有關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無保留地提供相關背景、技術、往來函件等資料。
4、聲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見、觀點。
第九條 法律顧問應確保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條 本工作制度經本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批準后生效實施。
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篇12
一、加強對社區居民的法律宣傳和法制教育,提高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對社區居民進行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的教育,提高社區居民的治安防范意識;
二、定期排查社區內各類治安隱患和矛盾糾紛,并提出改進的措施和意見;
三、組織居民開展群防群治,建立健全社區治安義務巡邏隊伍,形成專群結合的防控網絡;
四、向居民宣傳戶籍管理政策和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和了解居民家中外來人員的情況。配合社區建立健全社區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戶籍檔案;
五、督促社區居民和單位落實消防措施,加強小區大門、樓棟單元門、車庫、住宅門的防盜設施建設;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被管制、假釋、緩刑、監外執行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以及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進行監視、考察并適時做好教育轉化和安置工作;
七、配合公安部門對社區內出租房屋、公共停車場進行管理;
八、教育居民協助政府檢舉揭發壞人壞事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
九、做好重點人員的教育疏導工作,預防惡性的事件發生;
十、加大對轄區內不安定因素的'監控力度,發現案情妥善保護現場,迅速報案,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案件的偵破工作;
十一、及時發現并解決好社區內鄰里之間、居民之間、居民與社區單位之間、社區單位之間容易引發矛盾和糾紛的問題,做好前期工作,將矛盾糾紛消化在萌芽狀態;
十二、認真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堅決杜絕因調解工作不及時而造成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十三、充分發揮社區黨員、居民代表、居民小組長和樓棟長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區民調組織,落實民調人員,完善調解工作制度,確保各類糾紛及時調處;
十四、對因人民內部矛盾激化,可能引發的嚴重危害治安后果的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同時做好教育疏導工作,預防惡性的事件的發生;
十五、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對治安、普法和調解工作的有關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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