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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行為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三違行為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引導和教育職工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避免發生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根據國家、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公司所有職工均適用于本管理制度。相關方在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也適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管理職責
(1)工程部負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管理工作,包括檢查糾正、記錄、教育以及考核等。
(2)各部門、車間負責人負責對分管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自查、教育和糾正。
各人員有責任有義務杜絕“三違”行為,有權利拒絕違章指揮。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各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嚴禁違章操作行為。
第六條各管理人員應當正確、合理安排生產作業,布置生產作業的同時布置安全措施,杜絕違章指揮行為。
第七條各作業人員有權利拒絕違章指揮的行為,有權利向工程部報告相關情況。管理人員不得因作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而有報復、辱罵等行為。
第八條各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的各項紀律,文明生產。
第九條工程部應每周對各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檢查,糾正各人員的“三違”行為,對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現場教育,車間主管每周對各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檢查,糾正各人員的“三違”行為,對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現場教育。
第十條對危險性較大、影響惡劣的“三違”行為,工程部應立即拍照制止,開出書面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十一條相關人員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應簽字確認,立即整改“三違”行為。
第十二條有以下情況的,工程部應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人事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或經濟懲處,并進行單獨的教育。
、拧叭`”行為情節嚴重,極易造成傷亡或者損壞設備事故的;
、啤叭`”行為且拒絕整改的;
第十三條當多人次發生同樣的“三違”行為,工程部應對相關的作業人員進行集體的安全教育,并對安全教育的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各部門、車間,各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應報告工程部。
第十五條因“三違”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和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人事規章制度》,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制造部部應對作業人員使用設備的“三違”行為進行檢查,并將相關情況報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條綜管部應對各人員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進行檢查,并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工程部負責對各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記錄和匯總,以月為時間單位,建立“三違”行為臺賬。
第十九條“三違”行為的考核應以月為時間單位,按如下實施:
“三違”一次罰款30元,超過三次每次罰款金額變為50元,超過6次每次罰款金額變為100元,超過十次予以開除。
第二十條公司鼓勵職工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職工,經核實屬實的,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其進行獎勵。
被舉報的人員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任何打擊報復行為按照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部應對“三違”行為管理工作的紀律進行歸類存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條“三違”行為附后。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制度于2015年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違”行為清單:
一、違反勞動紀律
1.工作時睡覺、喝酒;
2.工作時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3.固定崗位脫崗、竄崗;
4.酒后上崗;
5.工作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值班不到崗;
7.無故遲到、早退;
8.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二、違章指揮
1.允許、批準未經入職三級安全教育且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的;
2.允許、批準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或者允許批準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3.未經過逐級審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揮作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的;
4.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職工作業;
5.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越權指揮運行的;
6.允許、批準購置不符合國家、上海市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的個體勞動防護裝備、安全設備設施的;或者采購已經淘汰報廢的設備設施;
7.允許、批準或者指使拆除、變更安全設備設施,而進行生產作業的;
8.隱瞞生產安全事故,同時指使他人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
9.擅自變更未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不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
10.拒絕隱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絕隱患整改的;
11.未經許可,指使他人或批準使用被查封的設備設施,或者私自恢復生產的;
12.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三、違章作業
3.1管理違章
3.1.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
3.1.5設備設施沒有經過驗收、年檢的,無操作規程的;
3.1.6機構變更、設備變更或系統變更后,未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控制的;
3.1.7未對新入職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
3.1.8未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預案無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糾正處理的';
3.1.10危險作業未執行安全交底會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違章行為。
3.2行為違章
3.2.1作業人員未正確穿戴個體勞動防護裝備的;
3.2.2作業人員未取得有效證件從事特種作業;
3.2.3作業前未對相關的設備、設施、工具進行檢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設備、設施、工具的;
3.2.4危險作業未執行審批制度,未經過審批進行危險作業,或者變更作業項目、作業地點、作業時間未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的;
3.2.5原材料、中間材料的儲存、擺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險化學品未獨立分類存放、無安全技術說明書的;
3.2.7私自切斷、拆除安全設備設施進行作業的;
3.2.8消防栓、配電室等部位堆放雜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3.2.9危險作業未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執行進行的;
3.2.10損壞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的;
3.2.11發現隱患,未上報排除,冒險作業或者未交接班;
3.2.12設備設施超負荷、超載、超速、超溫等非常規運行的;
3.2.13未按照設備設施操作規程或者作業指導書執行,錯誤操作、野蠻操作的;
3.2.14手持移動設備未安裝獨立的漏電保護器的;
3.2.15危險作業監護人私自離崗的;
3.2.16禁火區域吸煙或者私自動用明火的。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2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范生產作業行為,控制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車間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三違”行為,指的是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人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
1.3、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部門,以及各車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內生產作業行為。
2、“三違”的范圍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作業行為:
2.1.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而冒險作業的;
2.1.2、擅自變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對領導者正確指令拒不執行或私自變更而冒險作業的;
2.1.4、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
2.1.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2.1.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的;
2.1.7、違反人們正常工作秩序和習慣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指揮行為:
2.2.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2.2、施工、作業場所不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3、工程項目未經開工前的安全驗收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4、不采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下令施工蠻干的;
2.2.5、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培訓便指令上崗作業的;
2.2.6、不按規定給操作人員發放個人勞保用品而強令工人作業的;
2.2.7、不懂得機械設備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3.1、上班之前飲酒的;
2.3.2、工作期間私自離崗、睡覺、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間打鬧、斗毆的';
2.3.4、生產場所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而違反規定的。
3、反“三違”的管理
3.1、公司安全辦公室領導全公司的反“三違”工作,負責反“三違”的宣傳、教育工作,并重點加強對車間、部門負責人“三違”行為監督檢查與處罰,對因“三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2、公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車間、部門反“三違”工作,在布置、檢查安全工作時,把反“三違”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進行布置、檢查,并對此負責。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三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后果的應及時予以處理,情節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處理。
3.4、各級專兼職安全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糾正生產作業中的“三違”行為,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應上報安全管理辦公室。對未履行職責,隱瞞不報或沒有處罰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3.5、對“三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糾正,“三違”行為人不得為此而對指正人打擊報復或進行人身攻擊。
4、特別規定
4.1、生產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熟悉工作環境和操作規程而發生違章作業行為,不予處罰。但車間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4.2、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相關負責人負管理責任,接受相應處罰,其他人不予處罰。對負責人的處罰,沒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條執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負責人在現場未制止的,除行為人受處罰外,負責人負違章責任,接受相應處罰。本條適用于專兼職安全員。
5、“三違”行為的處罰
5.1、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車間、部門領導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和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第三次罰款50元。
5.2、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雖未造成后果,但出現事故苗頭,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30元處罰;一年內出現第二次,給予行為人100元的經濟處罰。
5.3、由于“三違”行為造成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罰款;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少于100元);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6、獎勵
6.1、反“三違”成績突出,班組年度內無違章、無事故的,在年度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6.2、個人因制止違章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獎勵,在授予榮譽稱號時優先考慮。
7、附則
7.1、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
7.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3
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引導和教育職工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提高自覺抵制“三違”的能力,做到“四不傷害”,從源頭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結合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三違”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安全副礦長
副組長:分管副礦長
成 員:各專業副總 各隊組負責人
“三違”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全科,由安全科科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二、工作職責
1、安全科:負責貫徹上級有關“三違”管理的規定;負責“三違”考核、臺賬、信息管理;監督指導“三違”行為的確認、糾正、責任追究等落實情況。
2、生產技術科:負責審定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工藝流程及方案;并監督標準、規程等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跟蹤督辦“三違”行為造成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3、人力資源科:負責組織對嚴重“三違”人員進行崗位變動、培訓教育、考核工作。
4、其他科室:負責對隊組一般“三違”人員的幫教轉化、培訓教育、考核工作。
三、“三違”的含義及管理目標
。ㄒ唬叭`”的含義
“三違”: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所發生或出現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及行為。任何人如果違反了其中的一項,就被稱為“三違”人員。
違章指揮:是指各級承擔安全管理或監督職責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規范、章程,違反安全技術措施、上級指示指令要求從事指揮生產,或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而出現的失職、瀆職的現象及行為。
違章作業: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不懂安全常識及技術措施或不聽有關人員的勸告及阻止,抱著僥幸、嫌麻煩圖省事、逞能、從眾或逆反心理冒險蠻干進行操作或作業的現象及行為。
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上級或礦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的現象及行為(包括:班中睡覺、班中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消極怠工、遲到、早退等)。
(二)管理目標
通過狠反“三違”,使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得到有效增強,“三違”人次大幅度下降,杜絕習慣性違章,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消除“三違”因素造成的各類事故,使員工行為得到規范,構建安全、和諧礦區。真正做到井下無死亡,地面無重傷,控制和減少輕傷事故,消滅重大事故。
“三違”界定
按“三違”的危害程度,將“三違”劃分為一級“三違”、二級“三違”和三級“三違”三個等級。
一級“三違”:是指“三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很大影響,很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嚴重后果的行為或現象。
二級“三違”:是指“三違”性質比較惡劣,情節較為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較大影響,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比較嚴重后果的行為或現象。
三級“三違”:是指“三違”情節輕微,對安全生產造成一定影響,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危害后果的行為或現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一級“三違”。
1、無規程、措施作業或不按規程措施組織生產;安排沒有學習規程措施并在規程措施上簽字人員作業的;安排不具備資質的人員貫徹規程措施的。
2、未進行開工前安全確認、未填寫開工前安全確認牌板的。
3、因違章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
4、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又不及時匯報的。
5、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組織生產的。
6、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并參與違章作業的。
7、攜帶手機、煙火入井或進入地面瓦斯泵房及各類倉罐、銜接皮帶走廊的。
8、井口檢身人員不登記出入井記錄的。
9、不接受井口檢身員檢身而強行入井的。
10、酒后上崗的。
11、不服從業務科室和安全員的正確監管而辱罵或毆打監管人員的。
12、私掐電纜、信號或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
13、未安設或擅自甩掉“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及兩閉鎖失效的。
14、破壞“一通三防”設施或消防器材的。
15、擅自打開、跨越柵欄進入老空區、盲巷的。
16、密閉前5m范圍內有電氣設備、雜物的。
17、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后,不檢查也不匯報瓦斯濃度擅自開啟風機的。
18、停風復電后未經檢查風機及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的瓦斯濃度,而擅自開啟局部通風機的。
19、局部通風機主、備風機不能正常切換的。
20、局扇主備風機試跳、瓦斯探頭試跳弄虛作假。
21、同時打開幾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風門沒有按規定聯鎖或聯鎖失效的。
22、瓦斯及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仍在作業的。
23、人為造成瓦斯超限或瓦斯超限作業的。
24、擅自停主扇或停瓦斯抽放泵的。
25、瓦斯濃度超過3.0%未采取措施而強行排放瓦斯的。
26、瓦檢員空班漏檢、假匯報瓦斯數據的。
27、瓦檢員檢查瓦斯不到位而被他人查出瓦斯超限的。
28、安排不懂瓦斯檢查的人員充當瓦檢員上崗的。
29、瓦檢器損壞不及時更換仍繼續上崗使用的。
30、打假鉆、假匯報鉆孔數據的。
31、不執行“一炮三檢查”或“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的。
32、不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或探放水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33、施工探放水鉆孔或防突鉆孔過程中,隊長、通風科、安全科相關人員未將現場異常情況及時反饋到礦調度或匯報假數據的。
34、防突人員未按要求測K1值或匯報假數據的。
35、不執行綜合防突細則或執行不到位的。
36、切斷瓦斯探頭電源或直接用物體包住瓦斯探頭的。
37、工作面停風后不撤出人員或強行作業的;或擅自掐開正常供風的風筒作業的。
38、局部通風機安設位置或風筒距迎頭不符規程規定的。
39、未經總工程師同意改變通風系統、拆建通風設施或改接瓦斯抽放管的。
40、改接瓦斯抽放管時無措施或不按規定停電、撤人和檢查瓦斯的。
41、人為損壞采面上、下巷抽放連接管或甩抽放鉆孔距離超過規定的。
42、瓦斯管上堆放物料或浮貨的。
43、巷道貫通或透老巷、采空區、小窯不按措施執行而強行貫通的,或巷道貫通造成風流短路的。
44、采面上下尾巷不按規定撤出金屬物件的或下巷不安設注氮管的。
45、綜掘機、采煤機上未安設泡沫滅塵裝置或裝置失效強行割煤的。
46、采煤機、綜掘機及采面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未配備滅火器的。
47、有消防管而不及時洗塵造成粉塵超限的。
48、工作面放炮前或放炮后不按規定灑水降塵的。
49、隨意調整瓦斯探頭數據、故意堵塞瓦斯探頭或瓦斯探頭不在規定位置吊掛的。
50、不認真填寫“一炮三檢查”記錄或弄虛作假的。
51、放炮母線長度或放炮距離不符規定放炮的。
52、不按規定撤人、拉線、掛牌站崗而進行放炮的。
53、放炮站崗截人不按規定拉線掛牌造成他人誤入警戒區域內,或不聽警戒員勸阻強行闖入警戒區域內的。
54、井下直接用放炮器通電檢查放炮母線是否導通的。
55、不按規定運送、使用、存放或管理爆破物品的。
56、不將發爆器放入“三人連鎖”放炮箱或聯鎖箱鎖失效的。
57、一次裝藥分次起爆的。
58、放炮崩壞電纜、瓦斯管、電氣設備或風水管的。
59、處理拒爆、殘爆時不按規定執行的。
60、放炮后不經放炮員或班隊長允許擅自解除警戒的。
61、調度在未接到所有站崗點的'匯報,就下達響炮指令的。
62、放炮母線、腳線、連接線出現明接頭或炮線不按規定吊掛的。
63、放炮母線與電纜、瓦斯管纏繞在一起的。
64、炮眼封泥充填不符規定或不使用水炮泥充填進行放炮的。
65、領取、使用、清退爆炸物品出現代簽字或弄虛作假的。
66、耙裝過程中不撤出耙裝范圍人員的。
67、拉移轉載機、綜掘機、扒渣機、鑿巖臺車時周圍有人的。
68、使用巷修機拉底或出貨時未拉線掛牌、站崗撤人的。
69、綜掘機未停電閉鎖在綜掘機前方作業的。
70、綜掘機停止運轉后未將開關打到零位或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未設蓋板掩蓋截割頭的和急停按鈕不閉鎖的。
71、耙斗機、綜掘機、巷修機不停電閉鎖人員進入出貨或支護的。
72、啟動綜掘機前或綜掘機工作中未將轉載皮帶機頭往里的人員撤出的。
73、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的。
74、安全員、瓦檢員未鎖交接班牌板的。
75、構筑或拆除通風設施造成串聯風或產生循環風的。
76、井下或地面運煤系統未按規定辦理使火票而使火的。
77、井下或地面運煤系統使火過程中現場安全負責人、監護人提前離開現場的。
78、不按規定使用臨時支護或護壁設施造成空幫空頂作業的。
79、采、掘(開)修工作面無安全生產負責人而組織生產的。
80、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或拉拽電纜的。
81、人員進入設備運轉部分作業時(檢查、檢修和進入清掃等)不將設備開關停電閉鎖掛牌的。
82、拆除傳動設備時沒有先切斷電源的。
83、“蹬、扒、跳”車或違章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
84、違章行走軌道上山或井口機車道的。
85、電氣設備失爆或甩保護運行的。
86、造成強力皮帶或斜巷皮帶斷帶的。
87、皮帶運輸機保護不齊全或安全防護設施不可靠而運行的。
88、造成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拉翻搭黃瓜架的。
89、斜巷皮帶運輸機發生斷帶或斜巷刮板輸送機發生斷雙邊鏈的。
90、斜巷提放車時無安全設施或設施不可靠提放車的。
91、使用礦車或平板車出貨未采取措施掩車的。
92、絞車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仍在使用的。
93、斜巷提放車時不按規定撤人站崗、拉線掛牌截人的。
94、斜巷提升違反規定掛串車或放飛車的;坡度大于7‰人力推車的;軌道質量不符要求強行行車的。
95、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或不聽信號開車的。
96、巷道幾何尺寸不滿足提放條件強行提放車的。
97、違反礦規定用架空乘人索道或從架空乘人索道巷道及行人上(下)山運輸易滾動、易滑落物件的。
98、架空乘人索道抱索器或座椅損壞不及時更換帶病運行的。
99、斜巷提升連接裝置不符合規定的。
100、井下機車運行中司機和乘車人員將身體部位探出車外的。
101、機車超速行駛或不使用紅尾燈的。
102、采煤機、掘進機檢查檢修或更換截齒未停電閉鎖掛牌,無專人看守開關的。
103、機組割穿上下巷時未按規定撤人的。
104、掘進機、扒渣機、巷修機、鑿巖臺車、行車、刮板輸送機司機不先撤人、不發出信號就開啟設備的。
105、電氣設備放置在瓦斯管上的。
106、局部通風機未實行“三專兩閉鎖”或“兩閉鎖”失效的。
107、不按規定辦理“停電票”而擅自作業的。
108、工作面誤透老巷、小窯或誤貫通的。
109、巷道貫通、探放水、過老巷、揭煤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書的。
110、巷道貫通、揭煤牌板、安全日報表提供數據不準確的。
111、采煤工作面未采取措施擅自進入機道、煤壁的。
112、采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冒頂或煤(巖)與瓦斯突出等事故征兆時,未及時匯報或采取有效措施的。
113、安全員、班隊長及以上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進行制止的。
114、裝卸物件過程中沒有安排現場安全負責人或安全負責人不在現場指揮、操作時人員進入危險區域的。
115、有安全操作資格證而不持證件上崗的。
116、高空作業不按要求系安全帶的。
117、不按措施要求使用好操作臺,移操作臺時不停止設備運行。
118、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或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的。
119、未進行敲幫找頂及填寫敲幫找頂牌板的。
120、擅自開具病假條或開具假工傷證明書的。
121、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的。
122、本人在一個季度內出現2次二級或3次三級“三違”行為的。
涉及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的,除按《盤縣老沙田煤礦礦中層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責任外,并核減工資薪酬3000元或賠償部分經濟損失;性質惡劣的,根據情節待崗學習、警告、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涉及班隊長管理人員的,核減工資薪酬300元至500元或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并接受培訓學習6天或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涉及普通職工的,核減工資薪酬200元至300元或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并接受培訓學習6天,直至開除礦籍處分。
涉及特殊工種(安全員、瓦檢員、絞車司機、采煤機(掘進機)司機、爆破工、電鉗工、監測工、防突工、瓦斯抽采工、探放水工),班中睡覺、脫崗、酒后入井的,核減工資薪酬500元,待崗學6天;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礦籍,留礦查看一年處分。
。ǘ┯邢铝星樾沃坏,視為二級“三違”。
1、不召開班前小會組織開工及未記錄的。
2、不按程序操作或操作過程中不執行“手指口述” 安全確認工作法的。
3、班隊長或特殊工種不按要求攜帶便攜式瓦檢儀入井或不按規定使用便攜式瓦檢儀的。
4、在班中睡覺、脫崗的(除一級“三違”已界定的外)。
5、瓦斯探頭誤報警的。
6、瓦斯檢查牌板、安全員交接班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面超過規定的。
7、永久密閉檢查內容不按要求填寫的。
8、采面上隅角瓦斯濃度超過1、5%或懸頂超過3米(走向)不及時碼墻而作業的。
9、瓦斯抽放管路、抽放鉆孔漏氣或積水的;鉆場未按規定安設分流器、放水器及閥門的;本層抽放分流器鉆孔連抽超過3個的。
10、鉆機支設不穩固就打鉆的。
11、打鉆現場無施工設計、牌板及工器具的。
12、清洗煤塵不采取防護措施造成損壞電氣設備或跳閘的。
13、檢修或搬遷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或設備不停電的。
14、在炸藥箱、連鎖箱內存放其他物品的。
15、做引藥不用木質尖錐、將炸藥斜插在藥卷上的。
16、瓦斯傳感器不按規定校對、示值超過±0。2的。
17、風筒吊掛不符規定或漏風嚴重的;局部通風機無消音器或無防護罩的。
18、防塵管路未按規定要求安設甩頭及消防軟管的。
19、采面未按要求噴灑六水氯化鎂、上尾巷未按要求灑水降溫及裝置損壞的。
20、壓風自救器不按規定安設或不完善、漏風或未安設座椅的。
21、采煤機、綜掘機工作時未使用泡沫滅塵的。
22、采面上下端頭特殊支護不按規程規定布置的。
23、采面支架未按規程要求隨機組割煤及時拉架的。
24、采面移架及巷道掘進或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25、采面上下端頭支護未按規程要求隨支架前移而及時回收、竄大梁的。
26、采面刮板輸送機道、人行道未按規定設置擋矸欄的或擋矸欄失效的。
27、采面上尾巷及各轉載點不設噴霧或噴霧失效作業的。
28、采面上下端頭及上下巷超前支護不符規程規定的。
29、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后支的。
30、使用風鉆干打眼的。
31、臨時支護或護壁設施使用不符規定的。
32、工作面作業前不執行敲幫問頂或執行不到位的。
33、放炮崩歪、崩倒支架未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
34、分段巷修不符合規定的。
35、巷修或采面上下巷替棚時未保護好電纜、監測線的。
36、巷修時操作臺搭設不穩固或不符合要求的。
37、回拆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38、擅自撤除支設好的錨桿托盤、棚子幫頂剎桿或撐木挪作它用的。
39、在舊眼、殘眼中打眼或站在刮板輸送機邊、皮帶支撐桿上打眼、打鉆不停設備的。
40、一邊打眼一邊裝藥平行作業的。
41、放炮后未經檢查瓦斯或炮煙未散盡進入工作面的。
42、乘坐人車或架空乘人索道不聽從司機正確指揮的。
43、已停用的電氣設備開關不切斷電源的。
44、提放車時發生掉道或人車掉道的。
45、造成強力皮帶撕裂50米及以上的。
46、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
47、絞車運行時用手扶絞車繩或用腳蹬絞車繩的。
48、斜巷未安設“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失效進行提升或不按規定使用的。
49、礦井運輸過程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連接環或插銷的。
50、礦車不完好進行提放車的。
51、絞車鋼絲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規定使用的。
52、剁鋼絲繩或者用風鎬剎錨具未戴眼鏡的。
53、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使用的。
54、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趴繩的。
55、井下使用絞車摘掛鉤地點有雜物造成空間狹小的。
56、斜巷礦車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軌的。
57、斜巷處理礦車掉道時礦車下側未設阻車器,人員站在下方操作的。
58、小絞車鋼絲繩在滾筒上纏繞少于三圈的。
59、在斜巷停放礦車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的。
60、在斜巷施工分段作業間距不符合規定或擋矸設施不可靠的。
61、在工作崗位上打架斗毆的。
62、焊割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隔距離不符規定的。
63、不佩戴自救器下井的,無險情隨意打開自救器或損壞自救器的。
64、佩戴失效自救器下井的。
65、人工在斜巷運送棚子時直接將棚子放在地上下滑的。
66、在斜巷運材料、設備、大件未采取措施的。
67、皮帶主滾筒無蓋板、帶倉無防護欄、機尾滾筒無防護罩和清掃器運行的。
68、刮板輸送機、皮帶機頭、機尾未打設壓柱或壓柱實效的。。
69、皮帶機頭未安設堆煤探頭或堆煤探頭不起作用的。
70。皮帶機頭與刮板輸送機機尾、刮板輸送機機頭與刮板輸送機機尾搭接剩余長度大于1、0米以上未采取措施處理的。
71、違章使用刮板輸送機、皮帶運送物件不采取措施的。
72、井下巷道隨意堆放材料、雜物、停放車輛影響通風或行人的。
73、巷修拉底起吊皮帶或刮板輸送機機頭等大件時,不撤人或吊掛不牢靠進行操作的。
74、巷修時未設置急停按鈕作業的。
75、人力推車時,人員在礦車兩側推車或未攜帶木楔防止礦車滑行的。
76、使用吊車裝卸物件過程中司機不聽從現場人員指揮,造成險情或物件損壞的。
77、井下翻平板車靠幫未進行加固的。
78、安排工作沒有同時布置主要安全措施的。
79、掘進工作面不按正規循環進尺的。
80、班隊長、瓦檢員、安全員未進行現場報告的。
81、本人在一個季度內出現2次三級“三違”行為的。
82、不匯報隱患或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以上的。
83、能整改的隱患而不按期整改的。
。ㄈ┯邢铝星樾沃坏模暈槿墶叭`”。
1、實行雙崗的崗位只有一人上崗作業的。
2、井下將礦燈或自救器放在一邊未隨身攜帶的。
3、未按規定隨身佩戴人員定位讀卡器入井和防塵口罩的(救護隊員背呼吸器除外)。
4、井下隨意關閉礦燈或摘下安全帽休息的。
5、造成強力皮帶撕裂50米以下的。
6、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米以上或帶20公斤以上物品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7、乘坐人車時搶上、搶下或超載擠坐在一起的。
8、井下機電硐室、皮帶機頭機尾、超過3臺以上設備、采面支架等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
9、乙炔發生器沒有回火裝置、未裝壓力表和安全閥的。
10、巷道坡度超過規定未按要求設置擋矸設施或防護欄的。
11、裝載機、綜掘機無照明燈或運轉時未開照明燈的。
12、使用錨桿機時未采取防甩措施的及違反規定使用拔柱器的。
13、未經培訓而操作錨桿機的。
14、工作面敲幫問頂過程中不設專人觀山的。
15、巷修過程中對電氣設備、管、線或風筒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
16、采面上下替棚或巷修拆卸舊U型棚未先進行松幫泄壓的。
17、采面上下巷替棚或巷修拔U型腿時未按規定使用繩扣的。
18、巷修地點工作臺不穩固或不使用保險繩的。
19、在皮帶巷巷修作業未安設能緊急停止皮帶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沒有采取防止皮帶損壞措施的。
20、迎頭5米內有2棵錨桿不符合規程規定或3個錨桿托盤不貼巖面未處理的。
21、迎頭錨桿或棚子卡纜出現3顆螺絲松動的;錨索安裝24小時后未鎖緊的。
22、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未按規定搭設工作臺的。
23、巷道壓力大未按要求加強支護或支護失效不及時更換的。
24、設備信號靈敏而采取晃礦燈或敲打鐵管代替信號的。
25、采面頂板來壓或老塘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按要求加強支護的。
26、注液槍管連接頭不符規定或注液槍不安要求放置的。
27、采面支架、錨桿機等高壓管及壓風管接頭未使用正規U型卡插接的。
28、采面移架子時未撤出周圍人員或移完支架后不將液壓手把打到零位的。
29、單體柱泄壓不及時更換或單體柱未捆防倒繩的。
30、使用不完好的單體柱進行支護的。
31、采面回收抽架子時未采取遠距離操作的。
32、乳化泵液配比濃度不符規定或開清水泵的。
33、煤倉口、刮板輸送機機頭出現大塊或其它物體卡住時不停設備進行處理的。
34、刮板輸送機大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機的。
35、乳化泵壓力或單體柱初撐力不符規定要求的。
36、不安防塵棚霧或噴霧失效的。
37、電纜破皮或劃傷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38、斜巷絞車不帶電松繩放車的。
39、通過皮帶、刮板輸送機運輸設備時不走行人過橋的。
40、開關無接地極或接地極安設不符規定的。
41、刮板運輸機缺連接筒蓋板;刮板運輸機機頭機尾無壓柱、地錨或壓柱打、地錨設不符要求的。
42、信號、通訊、照明、操作電纜接頭不符合要求的。
43、不設局部接地極或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44、皮帶、刮板輸送機司機一人同時操作多臺設備的。
45、擅自甩掉皮帶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運行的。
46、皮帶帶水運行、跑偏嚴重不采取措施處理的;用其他物件代替托輥、止偏托輥的。
47、運物料跨越刮板輸送機或皮帶運輸設備時未與司機聯系停電的。
48、皮帶或刮板輸送機運行中司機干其它無關工作的。
49、開關未打接地極或接地極不起作用的。
50、采、掘、裝、運司機離開崗位沒有停電閉鎖的。
51、一人推2個礦車或同向推車的間距不符規定的;礦車碰頭、鎖環或軸承損壞仍在使用的。
52、架空乘人索道無人監護或司機不認真負責的。
53、具備機車倒車條件而長距離頂車的。
54、機車司機在開車前沒發開車信號的。
55、隔爆水槽不按規定懸掛或水袋內無水、有雜物不及時清除的。
56、人為損壞井下各種管理牌板或牌版未填寫的。
57、不采用噴漿時不使用防塵水幕或防塵口罩的。
58、工作面進回風巷不安設凈化水幕或水幕不能正常使用的。
59、主扇、瓦斯泵、主絞車、壓風房不按規定巡回檢查、不做記錄或室內有閑雜人員的。
60、戴手套操作煤電鉆、風鉆、風煤鉆、錨桿機或鉆機的。
61、放炮母線、腳線、連接線包扎不符要求的。
62、不按規定采用正向裝藥的。
63、打眼與裝藥、裝引藥與藥箱距離小于安全規定的。
64、不認真檢查放炮地點及其附近20米范圍內支護情況進行放炮的。
65、放炮后不將母線扭結成短路、不按規定包扎的。
66、放炮員不按規定吹口哨并喊話而放炮的。
67、火工品使用記錄與實際使用量不符的。
68、井下作業人員不按規定佩帶崗位安全責任卡片、安全提示卡片的。
69、皮帶掃煤裝置安設不符要求或不靈活未處理的。
70、電機無風罩或連接筒無蓋板、有蓋板而不可靠的。
71、水管、電纜吊掛不符規定要求的。
72、井下采掘工作面電話安設位置不符合要求或電話損壞不及時恢復造成通訊中斷達1小時以上的。
73、乘坐在架空乘人索道上進行吃班中餐或互相嬉戲打鬧的。
74、進入作業場所不帶安全帽的。
75、穿高跟鞋進入工業場所作業的。
76、危險作業場所未設警示標志的。
77、擅自改變作業場所、設備性能的。
78、班中干與工作無關之事的。
79、崗位司機離開崗位不將開關停電閉鎖的。
80、風門前后5米堆放雜物的。
81、地面瓦斯泵房、主扇房、炸藥庫、物資供應科油庫、瓦斯氣罐、干燥車間、油庫職工穿化纖衣服上崗的。
82、檢修設備后沒有清理現場或不經試車就交付崗位司機使用的。
83、井口檢身員帶手機上崗、不帶袖標或不按規定檢身的。
五、“三違”管理措施
。ㄒ唬┳ズ幂浾撘龑Ш托麄鹘逃
各級管理人員要提高對反“三違”的認識,治理“三違”事關職工生命健康與安全,事關礦發展。各隊組對“三違”治理工作負全責,在布置、檢查其它工作的同時,必須把“三違”治理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任務進行布置、檢查,并跟蹤落實到位。采取各種有效形式,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認真抓好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增強對“三違”治理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全面發動、全員參與,積極開展反“三違”活動,力求“三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ǘ┘訌妼Α叭`”人員的幫教
在開展“三違”人員幫教工作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以杜絕“三違”行為為重點,讓廣大職工切實認識到制止違章是對違章者最大的關心和愛護。要重點本著對“三違”人員的關注,對于在培訓學習期間的“三違”人員,要讓其家屬到談認識,同時讓“三違”人員結合自身違章事實談感想、作保證,通過認識,寫出安全保證書,家屬或親人在安全保證書上簽名。使之真正認識到“三違”的危害,主動抵制“三違”,保證不再違章,操作零失誤。管理人員要掌握職工生理和心理規律,要從維護職工的根本利益、“三違”的危害和造成事故承擔法律責任等方面找其談話、溝通,做到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強化對“三違”人員的安全意識教育,幫助其提高思想認識。同時搞好家庭幫教工作,要動員家屬吹好“枕邊安全風”,筑牢安全生產第二道防線。只有讓職工充分認識到“三違”的嚴重后果,才能切實增強其安全意識,從而杜絕“三違”現象,實現安全生產。
(三)加強對“三違”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礦每月舉辦一期“三違”人員培訓班,培訓時間為XX天。由安全科牽頭,安全副礦長、人力資源科、安全科科長負責進行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三大規程”、事故案例及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因“三違”參加培訓學習的人員,培訓學習期滿后,必須經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返回本工作崗位?荚嚕ǹ己耍┎缓细駥⒅匦逻M行培訓,直至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回本崗位工作。凡培訓學習人員,在沒有接到礦培訓中心的通知,任何人不得安排其回原隊組工作!叭`”培訓學習期間的工資按礦相關規定執行,且學習期間不視為實際出勤,也不享受安全效益工資。
。ㄋ模﹪烂C對“三違”人員的處罰
對“三違”處罰必須一視同仁,絲毫不能動搖。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加大處罰力度,決不能姑息遷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其說情或降低處罰標準。
。ㄎ澹┐罅φ伟朔N“三違”和重點管控二十五種人
1、大力整治八種“三違”。一是習慣性“三違”:指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長期或一段時間內形成的一種行為定式,因為對規程、規章制度沒有理解或理解片面,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意識不到或估計不足,習以為常的“三違”;二是無知性“三違”:因為年齡、工齡、文化水平、技能、經驗等方面的問題,對應該知曉的內容不知或一知半解,在規程、規章修改后未及時學習理解而造成的“三違”;三是僥幸心理“三違”:“三違”人員多半有違章“前科”,但因種種原因未發生事故或受到處罰,因而心存僥幸,對自身行為缺乏約束;四是重復性“三違”:除了智力、技能、文化水平等因素外,主要是職工思想方面的問題造成的“三違”;五是疏忽大意“三違”:自認為工作經驗豐富,對情況變化未重視,未采取相應措施而造成的“三違”;六是冒險性“三違”:個別管理人員、職工有一種錯誤觀點,不違章不能正常生產,常常出現冒險作業、冒險指揮行為;七是情緒性“三違”:作業人員把生活中的情緒帶到了工作中,精神不集中,反應遲緩,從而造成“三違”;八是惡意“三違”:為了報復、宣泄情緒等,有意“三違”。
2、重點管控二十五種人。一是盲目冒險、不考慮后果的“大膽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二郎當的“馬虎人”;四是滿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機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執己見的“怪癖人”;八是牢騷滿腹的“情緒人”;九是難事纏身、心事重重的“憂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煩人”;十二是習慣違章的“固執人”;十三是圖省事怕麻煩的“懶惰人”;十四是帶病工作的“堅強人”;十五是休息不好、探親歸來的“疲憊人”;十六是變換工種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從心的“老工人”;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識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氣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進的“拋錨人”;二十二是單純追求任務指標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聽從指揮的“糊涂人”;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二十五是因家庭問題精神受刺激的“沉悶人”。
。⿲嵭幸患墶叭`”舉報制度
任何人均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檢舉“三違”行為。礦設立一級“三違”舉報電話,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不低于1000元獎勵。受理對象要為舉報人嚴格保密,舉報要實事求是,不得隨意夸大或編造事實。受理電話如下:
安全副礦長:XXX
礦調度室:XXX
六、相關規定與要求
1、查處“三違”必須實事求是,嚴格按相關條款對照執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處罰標準。遵循“重教輕罰、嚴管管理人員、寬待職工”的管理理念,采取“一說、二勸、三警告”的程序進行,把情感化教育和嚴格制度管理有機結合,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要公平、公正、公開,做到“處理一人,教育一片”,人人警鐘長鳴。
2、主觀上不是職工的意愿而發生違章行為,若情節輕微的不予處罰,應給予及時糾正,并口頭警告。同時,也可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管理責任。
3、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給予現場相關管理負責人處罰,對其他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沒有造成后果的,給予罰款處理;造成后果的除給予罰款處理外,應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其它相應的處分。
4、各隊組要采取不同形式組織職工學習貫徹本制度,認真落實到位,做到人人皆知。同時,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三違”管理措施。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和違反工作紀律現象,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所有師生員工。
3.術語解釋
“三違”行為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出現的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和違反校規校紀等行為。
4.職責
4.1安全督查組負責隨機抽查并制止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
4.2安委會辦公室與各專項安全監管部門共同查處“三違”行為;
4.3各部門具體負責檢查、制止和處理本部門出現的“三違”行為。
5.查處
5.1各部門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可結合部門內部績效考核辦法,做出相應經濟處罰。
5.2全校師生發現“三違”行為均可反映到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各級安全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并經核實無誤后,可依據本部門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3對發現的普遍性“三違”行為問題,安委會辦公室或各專項安全監管部門將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納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體系,由所在部門負責落實整改。
5.4師生員工因“三違”行為導致財產損失、傷亡事故的,學校將按照事故管理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5經學校檢查發現個人累計出現3次及以上“三違”行為,學校將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并減發當事人三個月崗位津貼。
5.6經學校檢查發現,各部門累計出現10次以上“三違”行為,所在部門當年安全目標考核的結果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5.7鼓勵師生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多次舉報“三違”行為的師生員工,學校將聘為兼職安全督查員,并給予適當獎勵。
5.8上述“三違”行為如涉及學生,按學生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5
1. 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從業人員。
3. 職責
3.1 安全領導小組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
3.2 公司辦公室重點組織勞動紀律檢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 管理內容與方法
4.1 三違行為種類的辨識
(一)違章操作作業行為
(1) 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
(2) 特種設備未經法定單位定期檢驗。
(3) 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 新安裝設備施未經安全驗收就進行生產作業。
(5) 未按規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檢查設備施或設備施帶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便進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動力配電箱、板、柜周圍堆放物品且違反堆放間距規定。
(8) 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實。
(9) 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違章明火作業。
(10) 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
(11) 危險作業時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2) 職業禁忌癥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13) 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14) 不按操作規定進行操作。
(15) 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16) 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17) 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信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18)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9) 任意拆除設備施的安全裝置、儀器、儀表、警示裝置的。
(20) 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或擦拭運動部位。
(21) 檢修設備時未切斷電源。
(22) 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
(23) 檢修電器設施是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24) 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25) 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
(26) 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二)違章指揮行為
(1) 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分工。
(2) 沒有工作交底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即組織生產。
(3) 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4) 對職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措施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5) 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 設備帶病運行、超負荷運行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讓職工冒險作業。
(7) 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必須佩帶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8) 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三) 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1) 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裙褲、裙子、寬松衫、戴頭巾、圍巾或敞開衣襟、打赤膊、打赤腳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裝束。
(2) 有毒有害作業未按規定配戴防護面具。
(3) 在禁止吸煙區域抽煙。
(4) 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4.2 三違行為的查處內容
4.2.1 管理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4.2.2 關鍵生產崗位或工序是否執行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4.2.3 生產崗位、施工作業現場操作人員是否遵守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
4.3 三違行為的控制
4.3.1 切實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4.3.2 安全員在檢查中發現有三違行為應及時對責任人給予教育并立即糾正。
4.3.3 各分廠、處室每月度應將安全檢查記錄及匯總上報到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作為月度工作總結和月度績效考核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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