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管理,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促進信息化建設全面統籌、共建共享、業務協同、相互制約、安全可靠,根據國家和省電子政務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部門及所屬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以下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項目管理范疇詳見附件1),包括建設類、服務類和運維類三種類型。
。ㄒ唬┩顿Y估算超過50萬元(含),且使用非城市信息化專項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城市信息化專項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項目建設應強化項目管理主體責任,實行“誰職責、誰申報,誰建設、誰管理,誰運維、誰負責”的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項目建設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密碼及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加強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開展網絡安全測評和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以下簡稱安全和密碼測評),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條項目應當采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
第六條項目的申報、立項審批、建設、運維、績效評價、評審專家抽選、項目資金和進度確認審核等管理事項應依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建設的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開展。
第七條項目管理相關單位職責分工:
。ㄒ唬┦行畔⒒鞴懿块T(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評估立項、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數字福州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項目服務單位綜合評價工作;負責項目管理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
(二)市財政部門(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管理,按照市大數據委核實進度撥付資金,協助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ㄈ╉椖繂挝恢鞴懿块T:負責本部門(含所屬單位)項目的歸口管理,對本部門項目的規劃、論證、申報、建設管理、驗收和績效自評等工作負總責。
。ㄋ模╉椖繕I主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的方案編制、政府采購、項目實施與績效自評等。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擔任項目業主單位時,應同時承擔相應職責。
第八條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業務系統,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擔任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開展跨部門項目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后聯合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蚣芊桨敢_定項目的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復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蚣芊桨复_定后,一般由各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申請建設本部門參建內容。
第九條跨部門的公共性、基礎性、公益性信息化項目,可由牽頭部門梳理建設目標與需求后,報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指定有關單位擔任項目業主。項目管理參照牽頭部門項目管理流程。
第二章項目規劃和立項
第十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信息化發展規律和福州信息化建設特點,統籌考慮并充分論證各部門建設需求,編制福州信息化建設規劃及頂層設計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在全市信息化規劃總體框架的指導下,結合本部門所屬領域的業務發展,制定部門信息化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項目立項包括方案編制、內容審查、評審論證、項目申報、遴選立項等環節。
。ㄒ唬┓桨妇幹啤J行畔⒒鞴懿块T負責制定年度《信息化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申報指南》包含優先支持方向及限制建設內容、申報時限與流程、方案編制與評審論證要求,以及各類型項目的建議參考價格。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根據部門信息化專項規劃,以統籌整合優化為原則,按照《申報指南》,指導本部門(含所屬單位)項目業主單位開展項目方案編制工作。
1.使用城市信息化專項資金,但投資估算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方案即《項目建議書》;
2.投資估算在50萬元(含)至100萬元的項目,項目方案包含《項目建議書》和《項目技術方案》;
3.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項目方案包含《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暨初步設計方案》(以下簡稱可研暨初設)。
4.項目方案應當包含需求調查內容,項目業主單位應當通過咨詢、論證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技術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維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面向市場主體開展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
《項目技術方案》或可研暨初設應在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定的《項目建議書》范圍內編制。投資估算確需突破《申報指南》建議參考價格的項目,應在《項目建議書》編制階段報市政府審批。
。ǘ﹥热輰彶。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在收到項目方案后的15個工作日內(涉及跨部門項目,可再延長5個工作日),依據《申報指南》對項目方案進行內容審查,未經過審查的方案不得安排評審論證。內容審查范圍包括:是否符合建議參考價格要求、建設內容是否屬于項目范圍、項目實施必要性、是否充分利用現有數字福州資源、是否符合數據共享要求、方案的完整性和規范性、績效指標及工期設置合理性。
。ㄈ┰u審論證。投資估算在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數字福州專家,對項目方案進行評審論證,形成評審意見。專家論證范圍應包括:項目實施必要性、規劃科學性、技術可行性、績效指標設置合理性、資源整合(互聯互通)充分性、內容審查意見應答情況和投資估算合理性等。評審會議應邀請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參與監督;且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像,影像資料作為項目檔案進行保存。投資估算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直接審核項目方案及內容審查意見應答情況。項目評審論證(含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結論的時效性一般為兩年。
。ㄋ模╉椖可陥蟆m椖繂挝恢鞴懿块T應在申報截止日期前,將本部門(含所屬單位)通過評審論證的項目申報材料報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門。除市級公共基礎(服務)平臺性質的項目外,每個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申報的建設類、服務類和運維類項目數量,原則上每年各不得超過本部門(含所屬單位)財政預算單位數量之和。除城市信息化專項資金外,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需取得市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來源證明。
。ㄎ澹╁噙x立項。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財政資金規模,優先安排在建項目、運維類項目以及使用非城市信息化專項資金項目后,按申報項目預期成果的重要性和時效性,遴選列入年度數字福州項目建設計劃,形成年度《數字福州建設項目表》(以下簡稱《項目表》),報市政府審定。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審定后的《項目表》辦理立項批復。原則上每年安排遴選立項兩次。
第十二條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類項目,應由具有“通信信息”或“信息化”等專業資信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可研暨初設;服務和運維類項目,以及投資估算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類項目,可由業主單位自行選擇是否聘請具有“通信信息”或“信息化”專業資信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可研暨初設。
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類項目,應聘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投資估算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類項目、以及投資估算在300萬元(含)以上的服務和運維類項目,可由業主單位自行選擇是否聘請監理單位;投資估算在300萬元以下的服務和運維類項目原則上不安排監理。
建設類項目應安排項目功(性)能測試、安全測評或涉密項目分級保護測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及以上的建設類項目還應安排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服務與運維類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上述測試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立項批復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績效目標、跨年度資金預算及工期等各項指標應嚴格遵守,并作為項目招標、驗收、審計工作的重要依據。項目立項批復后至政府采購工作前,確需調整項目建設內容的,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立項后,方可政府采購。立項批復后,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按規定報批后組織政府采購工作。
項目在立項批復之日起的半年內未完成政府采購工作的,批復自行廢止,項目取消建設。因特殊原因導致政府采購工作逾期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可延期一次。
第十四條確因工作需要且必須建設的緊急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在完成方案編制、內容審查以及評審論證環節后,直接報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增補列入《項目表》并批復立項。原則上市級部門(含所屬單位)每年增補不得超過一個,實際由市政府批復為準。緊急項目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椖糠细V菔挟斍靶畔⒒ㄔO規劃的。
。ǘ┙浭姓諘h或專題會議研究議定需要立即建設的。
。ㄈ┯忻鞔_項目資金來源的。
第三章項目實施及驗收
第十五條項目業主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確定項目主管領導和項目負責人,負責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及運行維護等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承建單位、監理單位、測試測評單位應保持各自獨立性,不應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承擔項目測評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監理。嚴禁將項目監理費、測評費納入項目主體實施費用。項目業主單位應分別委托測評及監理單位為項目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切實發揮監理作用,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在項目開工之前,核查項目實施合同與項目批復內容的一致性,發現問題立即上報項目業主單位及市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復、建設目標不變的建設內容調整,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金額15%(調整數額計算方式詳見附件2),由項目業主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資料的核查工作。
。ㄒ唬└鶕䥽沂∈胁渴,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ǘ┐_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ㄈ└鶕椖繕I務發展需要,在已批復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的。
第十九條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確需延長工期的,根據合同約定,向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備后,可延期六個月;向市政府報備后,可再次延期六個月。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或建成后運行過程中出現以下問題,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整改,有必要的可委托原項目方案編制單位、社會審計機構、第三方評估公司、法律機構等出具評估報告或有關意見,制定詳細解決方案后報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會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并組織專家評審項目解決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后,指導項目業主單位進行整改或要求暫停、終止項目。
。ㄒ唬┎环系谑藯l建設內容變更情形;
。ǘ┯馄谝荒暌陨;
(三)項目建設無法正常進行;
。ㄋ模o法完成績效目標;
。ㄎ澹╉椖拷ㄔO后應用推廣程度不足,無運行(運營)必要;
。┩顿Y遭受重大損失;
。ㄆ撸┢渌麊栴}。
第二十一條項目應遵循《福州市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驗收工作規范》開展驗收工作。項目最終驗收后,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密碼及保密管理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復測復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項目業主單位應在編制采購文件和簽訂合同時,明確項目成果歸屬、保密義務、相關責任條款以及建設類項目的(合同)運維期。
(一)項目產生的數據資產成果歸福州市政府所有;其余項目成果(主要指知識產權、系統、源代碼、技術資料和文檔)歸福州市政府所有,或福州市政府與開發單位共有。
(二)建設類項目(合同)運維期不得低于2年,運維期內項目承建單位應提供項目維保及軟件功能優化服務。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對于市財政承擔的建設類項目,資金原則上從部門相關專項資金或城市信息化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對于市財政承擔的服務和運維類項目,除統一實施的市級公共基礎(服務)平臺項目資金從城市信息化專項資金列支外,其余從部門相關專項資金中統籌列支。
第二十四條項目總投資包含工程(服務)費用與其他費用。建設類項目其他費用可包括:系統集成和培訓費、監理費、項目功(性)能測試費、安全和密碼測評費;服務類項目其他費用可包括:監理費、項目功(性)能測試費、安全與密碼測試費;運維類項目可包括監理費。
監理費按不高于工程(服務)費用2%取費;系統集成和培訓費合并按不高于工程費用5%取費;項目功(性)能測試費、安全和密碼測評費合并按不高于工程(服務)費用3%取費。
第二十五條建設類項目資金根據跨年度資金預算和項目合同金額,按照以下方式撥付:
。ㄒ唬╉椖拷ㄔO經費(含系統集成與培訓費):根據項目特點,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分為首付款、初驗款、終驗款、運維款等階段撥付。
1.總投資額超過500萬元(含)的項目,承建單位須在申請首付款前向項目業主單位提供合同首付款的等值見索即付保函,保函在承建單位完成基礎軟硬件設備供貨,經項目業主單位驗收合格后退還。
2.首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10%。
3.項目應包含兩年(含)以上運維期,運維款原則上不得低于合同中開發類軟件部分總額的60%與合同其他部分總額的5%之和,且按年度分期撥付。
。ǘ╉椖勘O理費: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分為初驗款、終驗款、運維款等階段撥付。
。ㄈ╉椖抗Γㄐ裕┠軠y試費、安全和密碼測評費:于項目完成相關測試測評工作后據實結算。
第二十六條服務類、運維類項目資金根據跨年度資金預算、項目合同金額、績效評價結果和服務進度進行撥付,首期撥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和《項目資金、進度確認函》(詳見附件3),按規定報批后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八條項目業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復規定的跨年度資金預算,如有調整,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將調整原因書面上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對本部門信息化規劃編制費用、項目設計費(包含可研暨初設、技術方案等)、專家評審(咨詢、驗收)費用、社會機構或法律機構咨詢評估費用、以及最終驗收后由項目業主單位組織的復評復測費用,由業主單位自行承擔。
項目設計費按不高于工程(服務)費用2%取費。通過立項的項目設計費,根據立項批復的工程(服務)費用據實結算;已通過評審論證但未通過立項的項目設計費,根據評審論證后的工程(服務)費用據實結算,且不得高于12萬元。
第五章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建立項目服務單位綜合評價體系,根據項目業主單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及評審專家對項目滿意程度以及最終驗收評分結果等指標,對咨詢、監理及承建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項目管理系統中公布。
第三十一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數字福州專家的入庫、使用、評價和出庫管理制度,以提升評審的客觀公正性和科學決策水平。各單位可申請使用專家庫,用于項目咨詢、評審、驗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項目建成后的應用實效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后續項目建設及資金投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網安、保密、密碼、采購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進行管理或監督。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公布存在建設進度慢、項目結轉資金較多等問題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預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權移送問題線索,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投資估算低于50萬元,且使用非城市信息化專項資金的項目,應在項目建設前將項目方案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關于獲得國家、省、縣區分擔等非市本級財政資金的項目。在立項批復前獲得的,項目業主單位應在項目方案中說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立項批復中予以明確;立項批復后獲得的,項目業主單位應將項目立項情況和國家、省補助資金情況書面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調整市級資金安排計劃。
第三十七條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運維的全局性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應用平臺項目,包括較大范圍的有線網絡、無線網絡、公共場所WIFI、數據中心、物聯網及數據采集設施以及受眾面為全市性的信息應用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等,項目評審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涉密項目還應遵照《涉密工程確定和保密管理辦法》《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涉密項目的規劃、設計(咨詢)、建設、監理和運行維護單位,均應具備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
第三十九條各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的管理規定,并將通過立項的項目方案于每季度末報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墩顿Y的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榕政辦〔20xx〕184號)同時廢止,上年度《項目表》中未立項批復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我市信息化項目建設,規范信息化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加快數據資源共享與開發利用,推進各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杭州市智慧電子政務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化項目,是指市級(含鄉鎮、街道)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資金所進行的,以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信息應用、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保障等項目。原則上不包括專用設備和辦公電子設備的購置以及日常運維的費用。
第三條信息化項目建設應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市智慧電子政務建設(數據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全市電子政務建設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統籌規劃、管理、協調和監督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信息化項目和數據資源基礎的建設、管理和績效評估;負責統籌推進電子政務云、網絡、數據安全及數據共享交換等基礎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資源的規劃、集約建設和運維保障;負責牽頭建設、管理和維護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平臺;負責全市信息化項目庫和專家庫建設管理工作。
市發改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對信息化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咨詢和指導。
市財政局負責信息化項目資金安排、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對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依法依規組織落實項目申報、預算申請、采購、建設、驗收、安全保障、項目資金使用等工作,配合開展項目評審、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按時保質有序推進項目建設。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保密的之外,項目建設單位建設管理的信息化項目(包括已有的、在建的及新建的),原則上必須與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對接;有義務提供給其他需要該數據資源的政府部門無償使用,共享數據資源的政府部門要按授權的范圍合理使用,確保共享數據的安全。
第二章項目申報
第七條一級行政事業單位作為信息化項目的主管部門,承擔本系統項目統籌融合的主體責任,建立分管領導、責任科室負責人、項目統籌聯系人負責項目申報把關、參加評審答辯的工作責任機制。
跨部門的單個信息化項目,由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統一申報,牽頭單位為項目責任單位,負責項目的總體規劃和任務分工,各配合單位根據實施內容和任務分工,做好相應工作。
第八條每年10月份,各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申報通知要求,通過市信息化項目庫管理平臺向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報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申報時,需提交《建德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建德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需求方案》等相關資料(包括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技術標準、安全保障體系、軟硬件清單及投資概算等)。信息化項目的信息化安全保障系統應當與信息化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制訂項目方案時,涉及機房、網絡、數據存儲、安全保障等公共基礎資源的,在無特殊情況下原則上納入全市統一機房托管和政務云;涉及基礎信息共享、綜合辦公、行政審批、網站等公共基礎平臺的,原則使用全市統建的基礎平臺,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在原系統進行適當的改造和擴建;涉及視頻監控等安防類的,以租賃為主,按照集約共享要求,同一點位原則上不允許重復建設。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對各項目建設單位報送的資料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二條按照“統一申報、分類評審”原則,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部門以及專家組成聯合評審組,對于通過初審的信息化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依據評審意見,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并根據項目的輕重緩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市級財力的可能,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化項目,優先列入項目計劃:
(一)國家、省、杭州市對本市進行年度考核并下達建設任務的;
。ǘ┯欣谡當底只D型、城市大腦建設、“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工作的;
。ㄈ┗谌行孕畔⒒A設施建設,有利于數據共享和資源整合,實現多部門統籌建設和業務協同的;
。ㄋ模┎块T通過向上爭取資金等方式解決資金來源的項目。
第十五條屬于下列范圍的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列入項目計劃:
。ㄒ唬┎环鲜、杭州市政府數字化轉型和城市大腦建設要求的;
。ǘ┦∈锌h已有項目或與現有信息業務系統功能重復的;
。ㄈ┤珖袩o成功案例且投資金額較大的;
。ㄋ模⿺M建項目需求不明確、建設預期不理想;
。ㄎ澹⿺祿荒芄蚕恚瑯I務不能協同,不能接入城市大腦中樞系統的。
第十六條信息化項目計劃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建設計劃,按照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統一辦理。
第十七條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因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狀況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計劃,或者增補項目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市財政局以及專家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后續環節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按照誰建設誰立項的原則,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立項申請書、建設方案、聯審意見書等資料向市發改局申報立項。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將項目標書、合同等相關材料通過市信息化項目庫管理平臺報送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備案。項目建設單位與參與信息化項目建設企業需簽訂安全責任書與保密協議。
第二十條總投資超過100萬元的信息化項目須引入項目監理機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確定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進行監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工程建設,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參與工程監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項目建設,統籌做好項目各項管理工作,保證項目建設質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工作。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應就項目建設情況向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及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暫停項目建設,原則上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信息化建設經費。
第五章項目驗收及評價
第二十三條項目驗收應遵循《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大綱》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項目建設單位要貫徹數字駕駛艙理念,實現項目多端可視化,在項目完成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資金在200萬以上的項目驗收需邀請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項目管理部門參加。
第二十四條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通過信息化項目庫管理平臺進行備案,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項目,應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再驗收。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后仍驗收不通過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聯合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全市已建設、已運行的項目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財政資金再投入的參考依據。對技術明顯落后、系統運行效果差、及可以整合的信息化項目,報市政府批準后給予強制淘汰。對存在有意減少或停止共享信息資源的建設單位,市財政局依據評估意見不予撥付項目運維經費。
第二十六條市審計局依法按照年度審計計劃對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和項目績效評估報告報送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
第六章項目運維
第二十七條信息化項目運行和維護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制定項目維護方案和維護計劃,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確保信息應用系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行。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驗收并投入使用后,應于每年1月底前通過市信息化項目庫管理平臺提交項目上一年度運維情況報告,直至項目終止實施為止。
第二十八條信息化項目應嚴格遵守《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杭州市政務數據安全管理辦法》《杭州市政務數據安全保障體系規劃》,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開展維護及安全管理,符合國家、省、杭州市制定的各項信息化建設規范、信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按照風險評估的相關規定,對建成項目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以檢驗網絡和信息系統對安全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涉密信息化項目管理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將適時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未盡事項,參照《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國有企業投資信息化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3
為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桐廬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建設水平,根據桐廬縣財政局、桐廬縣發展和改革局、桐廬縣數據資源管理局聯合發布的《桐廬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桐數據【2020】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范圍
本細則規定了全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預算申報、項目評審、進度跟蹤、項目驗收和績效評估等各階段的任務和要求。
本細則適用于縣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鄉鎮(街道)及縣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的信息化項目。
二、管理職責
1.縣數據資源管理局
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是全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
2.縣財政局
縣財政局(采購辦)是全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資金和政府采購的管理部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采購程序與資金保障,與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共同完成預算單位年度計劃編制。
3.縣發改局
縣發改局負責全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協同審查及年度計劃編制。
4.其它相關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
三、項目預算申報
1.各單位每年9月底前申報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項目,上報項目的申報表。
2.申報項目時,須填寫《桐廬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預算申報表》,重點說明項目可行性、必要性、建設內容以及投資概算,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申報單位主要領導簽字、蓋章后報縣數據資源管理局。預算在500萬元以上項目,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報送。
3.縣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對《桐廬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預算申報表》、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投資概算及其它相關資料進行初審。11月底前會同縣委改革辦、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進行聯審,并提出聯審意見報縣政府批準。
4.項目經縣政府相關程序批準后,由縣財政局按部門預算予以下達。
四、項目評審
為全流程管理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依托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建立以項目全生命周期為主線的信息資料庫。
1.項目初審
申報單位在線上傳項目基本信息電子表單、建設方案及投資概算等資料至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h數據資源管理局根據項目申報單位建設方案、資金概算,對項目進行初審,不符合要求的建設方案退回修改。
2.專家評審
⑴預算2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數據資源管理局組織縣內專家初審。
、祁A算2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縣委改革辦、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線下評審。
、菍<页槿。項目評審前縣數據資源管理局通過系統自動抽取5名以上評審專家,評審的專家數量須為單數。
、仍u審結果由專家組出具項目審核意見書,評審通過的項目進入下一個環節;因方案不完善,未通過的項目可經完善后再提交評審;項目評審不通過的項目暫緩或不在實施。
、擅看螌<以u審費不超過省市相關標準。
3.項目招投標
項目評審通過后,建設單位啟動招投標相關程序,通過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上傳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合同等招投標相關文件。
4.項目跟蹤
、蓬A算2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建立監督小組,監督項目的建設。
⑵預算2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立由單位分管數字化工作的領導、紀檢人員、數字專員等組成的監督小組,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
5.項目驗收
項目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縣數據資源管理局申請驗收,同意后建設單位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大綱》要求自行組織,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參與。驗收完成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在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提交包括驗收報告、專家意見、整改承諾等終驗相關信息,整理入庫。
6.績效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次年通過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績效自評,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根據《桐廬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對項目每年進行一次評估。
五、附則
1.本細則由桐廬縣財政局、桐廬縣發展和改革局、桐廬縣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2.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規范監管企業投資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xx]22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6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xx]2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是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含委托監管企業)。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監管企業在境內、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產權收購、合資合作,以及基金等金融類投資。本辦法所稱投資項目是指監管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經國資委認定的監管企業主要經營業務(含主業和培育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企業主業和培育業務范圍與企業規劃同步考慮,一經確定,原則上保持5年不變,特殊情況需調整的,需經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國資委審核批準,并依法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條國資委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以戰略和規劃為引領,對監管企業投資進行全程全面監督管理,注重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
第四條國資委指導督促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體系,通過信息化等手段保持對監管企業投資的監管權、知情權,監督檢查監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對有必要的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和審計,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監管企業是國資委授權投資活動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企業投資計劃,遵循價值創造理念,提高投資決策質量、投資回報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管企業應加強投資管理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第六條監管企業投資應服務于國家和自治區戰略目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企業的功能定位及發展戰略和規劃。嚴格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執行投資管理制度,堅持聚焦主業,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非主業投資應符合企業改革、調整和轉型方向,不對主業發展造成影響。
第二章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七條監管企業應當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體系。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其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六)投資項目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八)投資計劃的編制、執行、分析、報告、監督、考核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當經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國資委備案。
第八條國資委和監管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國資委通過建立監管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監管企業建立完善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提升投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過信息系統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全程動態監控和管理。監管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文件和材料,應當同時通過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
第九條國資委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政策法規、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外派監事會監督、紀檢監察、審計巡視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監管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
第三章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條監管企業應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計劃經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于每年2月底前通過監管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資委。
第十一條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年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資產負債率水平;
(二)投資主要方向、目的和結構分析;
(三)重大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實施主體、股權結構、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四)非主業投資項目;
(五)設立新企業、對子企業增資項目;
(六)股權收購、兼并項目、合資合作項目;
(七)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投資項目;
(八)自治區國資委認為有必要進行備案的其他投資項目。
國資委依據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監管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對其中一級企業非主業類投資項目、特別監管類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國資委在收到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報告(含調整計劃)及相關完整材料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意見。企業應根據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做出調整并重新上報。
第十二條監管企業的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未納入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確需追加的投資項目,應調整年度投資計劃,并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通過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資委。
第十三條監管企業應當圍繞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選擇、確定投資項目,明確有權提出投資項目的單位(部門),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其中股權類投資項目、合資合作類投資項目應當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并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條監管企業投資決策主體的企業層級原則上不超過三級。各級投資決策機構應當遵照本級決策機構工作規則,對投資項目做出決策,并形成決策文件,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文件上簽字背書,所發表意見記錄存檔。屬于“三重一大”決策范圍內的投資項目,在形成決策意見前,應當經企業黨組織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監管企業所投資的基金,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含調整計劃)備案的,且本企業的出資額不高于基金規模三分之一的,基金的具體投資項目按基金章程約定的權限及決策程序,不需另行履行項目審核程序。
第四章投資事中管理
第十六條國資委通過監管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企業重大投資實施動態監測,重點監測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要求企業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監管企業應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內外部環境和投資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必要時應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并通過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
第十八條監管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要求,分別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終了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進展情況通過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資委。季度投資進展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產權收購、合資合作等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它事項等內容。
第五章投資事后管理
第十九條監管企業在年度投資完成后,應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過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與計劃的差異分析;
(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五)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第二十條監管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投資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國資委對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組織開展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對項目開展的有益經驗進行總結和推廣。
第二十一條監管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內容應突出體現被審計對象在重大投資決策、資金使用、投資收益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國資委在對監管企業開展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集中重點檢查等審計檢查時,將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執行和效果等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審計、檢查結果作為違規投資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投資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一)企業各級主業類投資項目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國資委實行備案管理。
(二)一級企業非主業類投資項目(含列入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國資委實行核準管理。
(三)二級企業非主業類投資項目,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職責權限履行決策程序,國資委實行備案管理。
(四)設立特別監管類項目。一級企業及重點子企業單項投資額超過企業上年度末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30%的投資項目為特別監管類項目。特別監管類項目需報國資委實行核準管理。
國資委收到監管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核準的請示或備案的報告及相關完整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監管企業投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向國家或自治區相關部門履行前置性審批的,企業在向相關部門首次報送文件前,應先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或備案等相應的監管程序。
第二十四條實施核準或備案的投資項目,監管企業應在履行完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向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
(一)實施投資項目的申請文件或備案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擬投資項目情況等);
(二)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復印件;
(三)投資決策相關依據材料(一般包括: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草簽的有關投資協議、合同、章程,投資合作方有關情況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說明等);
(四)投資雙方企業經審計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報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監管企業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專家論證意見、法律意見書等,應由有關責任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資委建立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專家評審制度和對應的項目評審專家庫。納入核準或備案的投資項目,規模較大或風險較大以及國資委認為有必要進行專家評審的投資項目,應由國資委出具意見之前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和評價。由此產生的費用按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七條監管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論證和風控方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點與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條監管企業應當突出和特別強化對境外投資項目的風險管控,加強與外事部門溝通,對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文化、市場、法律、政策等與境內差異所帶來的各類風險做全面評估,做好相應的應對措施和預案制訂。境外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入股,發揮各類投資者熟悉項目情況、具有較強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
第二十九條監管企業股權類、合資合作類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上年度末資產負債率超過同行業警戒線水平的監管企業,企業應審慎決策投資項目,不得因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率水平。
第三十條國資委指導督促監管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對監管企業投資監管體系進行評估,及時將評估結果反饋監管企業。相關監管企業應按照評估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一條國資委在對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全過程監管中,對存在問題的項目進行提示,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予以否決。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監管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企業內部相關管理制度,對違反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它不良嚴重后果的,追究決策者、實施單位(部門)等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資委對監管企業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的監管企業,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直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由相應的部門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文件、資料、信息的監管企業,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對監管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的文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在國資委和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未開通運行前,各監管企業需按本辦法的要求和時限,以紙質方式上報文件和相關材料。
受托監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對委托監管企業的投資進行監管,委托監管企業按照本辦法要求和時限,及時將審核或備案材料報送至受托監管部門履行審核或備案程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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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市場約束,規范其營業信托行為和信息披露行為,維護客戶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依法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如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治理、業務經營、風險管理、關聯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項等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客戶及相關利益人予以公開的過程。
第四條信托投資公司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銀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則,規范、及時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為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托投資公司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七條信托投資公司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中信托財產是否需要審計,視信托文件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八條信托投資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報告。信托投資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后應就公司概況、公司治理、經營概況、會計報表、財務情況說明、重大事項等信息編制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摘要是對年度報告全文重點的摘錄。
(二)重大事項臨時報告。對發生可能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客戶和相關利益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制作重大事項臨時報告,并向社會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監會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應按本辦法附件要求的內容與格式進行編制。
第十條信托投資公司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治理
(三)經營概況
(四)會計報表
(五)會計報表附注
(六)財務情況說明書
(七)特別事項揭示
第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應在經營概況中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一)風險管理概況。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風險和風險管理的情況,包括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控制政策、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及產生風險的業務活動等情況。
(二)信用風險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和相應的控制策略,風險評級及使用外部評級公司的名稱、依據,信用風險暴露期末數,信用風險資產分類情況,不良資產的期初、期末數,一般準備、專項準備的計提方法和統計方法,抵押品確認的主要原則及內部確定的抵押品與貸款本金之比,有關保證貸款管理原則等。
(三)市場風險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因股價、市場匯率、利率及其他價格因素變動而產生和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價格的變化對公司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公司的市場風險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風險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由于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并就公司對該類風險的控制系統及風險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
(五)其他風險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其他可能對公司、客戶和相關利益人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并說明公司對該類風險的管理策略。
第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情況;
(二)董事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監事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的情況;
(五)內部控制情況。
第十三條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信托投資公司董事會應就所涉及事項做出說明。
第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本公司依法運作情況、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情況。未與信托投資公司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方,信托投資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包括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方式、交易金額及報告期內逾期沒有償還的有關情況等。關聯交易方是信托投資公司股東的,還應披露該股東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持股金額和持股比例。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與一個關聯方之間、信托投資公司信托財產與一個關聯方之間、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之間、信托財產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信托投資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或信托投資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信托投資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信托投資公司注冊資本20%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信托投資公司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信托投資公司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信托投資公司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信托投資公司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關定義。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辦法所稱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信托投資公司的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信托投資公司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信托投資公司的內部人與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信托投資公司或可對信托投資公司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集團客戶是指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或組織。
第十七條信托投資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別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前五名股東報告期內變動情況及原因;
(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及原因;
(三)變更注冊資本、變更注冊地或公司名稱、公司分立合并事項;
(四)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五)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處罰的情況;
(六)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公司檢查后提出整改意見的,應簡單說明整改情況;
(七)本年度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的簡要內容、披露時間、所披露的媒體名稱及版面;
(八)銀監會及其省級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有必要讓客戶及相關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制作重大事項臨時報告并向社會披露。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一)公司第一大股東變更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變動及原因;
(三)公司董事報告期內累計變更超過50%;
(四)信托經理和信托業務人員報告期內累計變更超過30%;
(五)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和公司名稱的變更;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
(七)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八)公司更換為其服務的律師事務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信托投資公司披露重大事項臨時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董事會及董事承諾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事件內容、原因分析、對公司今后發展影響的估計、公司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二十條信托投資公司發生如下事件,應當出具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的情況報告,在事件發生的2日內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情況報告應說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原因、對公司影響的估計、公司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及董事會對該事件的披露意見,并附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一)重大經營損失,足以影響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的;
(二)與公司及公司員工有關的刑事案件;
(三)受到工商、稅務、審計、海關、證券管理、外匯管理等職能部門風險提示、公開譴責或行政處罰;
(四)銀監會及其省級派出機構認為需報告的其他突發事件。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有專門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來訪,回答咨詢,以及負責與銀監會、客戶、新聞機構等的聯系。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負責信息披露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件、圖文傳真等信息報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在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中載明。
第二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日向銀監會申請延遲。
第二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書面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備置于公司主要營業場所,供客戶及相關利益人查閱。信托投資公司應將年度報告全文登載于本公司的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
第二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應將重大事項臨時報告自事實發生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刊登在至少一種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
第二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除在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須保證:
(一)指定報刊不晚于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六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公布后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報送公司所在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并應在年度報告公布后15個工作日內,將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文本送達銀監會。
第二十七條信托投資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董事,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獨立董事應就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發表意見并單獨列示。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信托投資公司自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月1日分步實施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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