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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業保密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印刷企業保密管理制度(精選6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印刷企業保密管理制度 1
一、承印驗證制度
第一條:本單位設立驗證員,負責承印驗證工作。
第二條: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蓋章的《商標注冊證》,收存其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
第三條: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四條: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五條: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六條: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驗證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的準印手續,并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要保存委托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并且不得再委拖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條: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第八條: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有無事先向市、縣、區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二、承印登記制度
第一條:單位設立登記員,負責對承印的出版物等進行登簿記錄工作。
第二條:接受委托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時,登記員要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印刷品的名稱、印刷數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有關批準文件、介紹信或證明等進行登記,以便備查。
第三條:印刷任務完成后,還要對成品數量、交付情況、半成品和廢次品的處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況等進行登記。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條:印刷品的保管和發放等工作,由企業倉庫保管員負責。
第二條:印刷品印刷完畢后,要全部交由倉庫保管,倉管員要根據各工序的交接單進行核對,確保所有產品都進倉。
第三條:倉管員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遺失,并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第四條:印刷品的出倉,要嚴格按財務部門開具的出倉單發貨。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條: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須將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廢品等)連同印版、底片、原稿等交付印刷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二條: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應按規定將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單位或個人,對有規定不能留存樣本、樣張的,若企業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后,可留存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散發。
五、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第一條: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出版物殘次品、廢品,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負責收集交給倉庫,由倉管員負責銷毀。
第二條: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包裝裝潢印刷產品的殘次品、廢品也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收集并交給倉庫。再交給委托印單位,或經委印單位同意后銷毀。
第三條:在印刷其他印刷品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及廢品,也須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四條: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特種印刷品,或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印刷企業保密管理制度 2
為了維持良好的生產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證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使員工保持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并思考員工與家屬團聚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勞動紀律:
1.上班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集中精力進入工作狀態。
2.工作時間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努力完成/超額完成上層下達的
任務。
3.工作時間內不得辦私事,不做私活。不能吃零食,不能飲酒,工作崗位
禁止吸煙,吸煙要到指定的吸煙區,不得大聲喧嘩,吵鬧。
4.職工必須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分配,如果本人認為調動分配不當,可以
向上層反映,但在未改變前,仍須執行原決定。
二、考勤制度
1.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為2:00—6:00
2.職工不得無故缺席和曠工。(曠工半日,不發當日工資,并罰款50元;曠工一日,不計當日工資,并罰款100元,以上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職工不得遲到、早退,應提前十分鐘到崗位做好班前的工作準備。
(1)上下班時間均有5分鐘彈性時間。超過5分鐘罰款20元/次(在日工資扣除);遲到30分鐘以上視作曠工處理: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一律作曠工半日處理;1小時以上一律作曠工一日處理。
(2)早退者一律視為曠工處理:早退1小時內一律作曠工半日處理;早退1小時以上作曠工一日處理。
4.禁止委托他人或代他人刷卡考勤,代他人刷卡罰款50元/次,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5.請假必須先申請,填寫申請表格,經批準后方可休假。(申請表格應提前2日遞交。特殊情況必須來電、函請示,并在事后一日內補辦手續方視為有效假期)。
6.職工不按請假制度請假或未得批準擅自離開崗位,一律按曠工處理。
7.病假:必須出示醫院有效證明,無效證明一律按曠工處理;每月病假一個工作日內不扣工資。
8.事假:根據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實際需要酌情核給。全年事假不得超過30天,事假按實際天數扣除日薪。
9.婚嫁:個人婚假為3天帶薪假期,如到外地(不含旅行結婚)結婚的,根據在途往返時核給路程假,超出規定的假期按事假處理。
10.產假:女職工產假為45日帶薪假期,男職工產假為3天帶薪假期。員工到外地(戶口所在地)休產假的,根據在往返時間核給路程假。超出規定日期的假期按事假處理。
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各職工必須認真學習理論知識和操作規程,熟練掌握印刷操作機器維修等相關知識。
2.按要求出成品。成品、損耗數量、領料數量相符并登記,堅決杜絕浪費現象發生。
3.嚴守印刷機密,對保密性印刷品,印后立即入庫并將有關物品銷毀。
4.勤檢查電源線路,發現問題立即報告車間主任或公司經理。禁止亂拉,亂接電線、插座,未經同意不得私自動用機器。助手和學徒必須在領機的指導下進行。
5.工作場地應保持整潔暢通,地面、工作臺、及其周圍無雜物,維修工具、配件要放到規定的.位置。生產前后的所有設備要放回原定的位置,不準隨意亂放。
6.機上所有安全防護設施,需要定期檢查,未經許可不準為了操作方便,擅自拆除。如有發現機器設備有損害事故,立即匯報,經分清事故性質后,方可拆卸修理。
7.每天工作結束后,對使用設備進行日常保養,并定期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和保養。以確保設備始終處于正常運轉狀態。生產結束后必須關閉設備電源。
8.下班后要切斷所有設備的電源和關好門窗。
9.注意易燃物品和防火器材的放置、禁止煙火。
四、安排生產管理
1.曬版房、印刷、啤機、后加工等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每個工藝的制作過程,各道工序要嚴格把關,保證成品的質量(一般情況按樣品要求制作),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必須向業務員或設計師問清楚才進行印刷,以防出錯。
2.曬版前務必要檢查曬版機上有無灰塵、花點,確保質量。也要檢查菲林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如有套位不正,頁碼不對,含糊不清晰等情況,應向制作人提出。
3.印刷前要做好加油、上墨、上紙和機臺清潔衛生等各項開機前的準備工作。
4.曬完版后,菲林必須分類放好;曬版房必須每天打掃,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
5.印刷好的印件要整齊放好;印完之后的版材(校版紙、廢品)必須封好、整齊分類放好,方便日后使用。
6.不得以工作之便謀私利、交人情。不得印刷生產之外的印刷品,不得翻印非法制品。
7.所有制作人員必須以人身安全、機械安全為第一。不得擅自操作機械,如有意外,后果自負。
印刷企業保密管理制度 3
1目的
為統一歸口公司的各項印刷品的印刷管理,同時合理的規范公司各項印刷品的申報審核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品的分類、申請、印刷、入庫、發放及報銷管理等;
2.2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及各下屬子公司。
3術語
印刷品:這里指的印刷品指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
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4職責
4.1印刷品需求部門負責提出印刷申請,提供印刷品樣件與印刷標準要求,負責新印刷品樣件的驗收;
4.2辦公室審核印刷品的用途、數量及內容、價格;
4.3品牌公關部負責聯系對外印刷業務,印刷品的數量及整體質量(報廢率抽檢)驗收入庫及使用中質量問題的跟蹤處理;
4.4申請部門對送交的樣品進行核實和確認;
4.5倉庫負責印刷品的入庫、保管、發放及通知使用部門及時領用;
5印刷品的申請
5.1需求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及庫存情況及時填寫《吉奧印刷品申請單》(一式三聯,一聯留存,二聯辦公室,三聯印刷廠),經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后,由經辦人報備至辦公室(同時提供設計原稿或標準樣件)
5.2辦公室主任審核其印刷品的價格、使用范圍、需求數量及內容有效性(涉及公司保密信息類、行文規范類、法律法規類等規定的);
5.3辦公室審核通過后交品牌公關部,由印刷品負責人員聯系對外印刷業務同時核算成本價,最終經行政副總審批同意后落實實施。
6印刷品的印刷、入庫驗收及發放
6.1品牌公關部接到《吉奧印刷品申請單》后,由印刷品負責人聯系印刷廠家,原則上至少聯系兩家,以最優價為合作對象;
6.2新印刷品應由印刷廠家先提供樣件,由品牌公關部確認后經申請部門驗收簽字方可進行按實際數量印刷;
6.3印刷過程中對于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印刷品應由印刷品負責人監印,印刷后要對印刷樣件進行封樣或現場銷毀;
6.4印刷后物資由印刷品負責人員對需入庫印刷品進行驗收,倉庫根據《吉奧印刷品申請單》為其辦理入庫手續;
6.5印刷品入庫后,倉庫人員應及時通知申請部門領取所需印刷品,未申請部門如需求經申請部門同意后方可領用。
7印刷品的報銷
7.1對于有經常性印刷需求部門的印刷成本控制額度由財務部進行即時監控。
7.2印刷廠家開具印刷品的增值稅發票需辦公室審核后交財務部審定,經行政副總批準后予以結算。
8罰則
9附錄
9.1相關文件
9.2相關記錄
《印刷品申請單》(GA/RM 01·14-01A)
9.3相關流程圖
《印刷品管理流程》
印刷企業保密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規定,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條秘密分為三等級:絕密、機密、密。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嚴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內外無關人員散布、泄漏公司機密或涉及公司機密。
第四條不得向其他公司員工窺探、過問非本人工作職責內的公司機密。
第五條嚴格遵守文件(包括傳真、計算機盤片)登記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內,計算機中的秘密文件必須設置口令,并將口令報告公司總經理。不準帶機密文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條嚴格遵守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并按規定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第七條秘密文件、資料不準私自翻印、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翻印、復制時,應按有關規定經辦公室批準后辦理。復制件應按照文件、資料的密級規定管理。不得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會議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傳播會議內容,特別是涉及人事、機構以及有爭議的問題。會議記錄(或錄音)要集中管理,未經辦公室批準不得外借。
第九條調職、離職時,必須將自己經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東西,交至公司總經理,切不可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十條公司員工離開辦公室時,必須將文件放入抽屜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責任
第十一條發現失密、泄密現象,要及時報告,認真處理。對失密、泄密者,給予50-100元扣薪;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行政處分;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送有關機關處理。
印刷企業保密管理制度 5
總則
第一條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秘密是關系到公司的權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公司附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秘密之義務。
第四條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對保守、保護公司秘密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室或者職員實施獎勵。
第六條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合作意向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公司職員的人事檔案、薪資待遇、勞務性收入及相關信息。
7、其他經公司確定具有保密的事項。
8、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于保密范疇。
第七條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力和權益遭受到特別嚴重的損失。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力和權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失。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力和權益受到損害。
第八條對于公司密級的確定。
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級。
2、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紀要、公司經營情況視為機密級。
3、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福利待遇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密級。
第九條屬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標明密級,并確定保存期限,保密期屆滿,自動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條屬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綜合管理部或主管副總經理委托專人執行。采用電腦技術儲存、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有關操作人員進行保密處理。
第十一條對于密級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的簽批,不得復制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二條屬于公司秘密的設備或者重要的商業信息,由公司指定的專門部門負責,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在對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報請總經理簽批。
第十四條具有屬于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選擇具備保密措施的場所。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的人員范圍,對參加涉及秘密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第十五條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第十六條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備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接到報告,應立即做出處理。
責任與處罰
第十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或經濟處罰。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秘密內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并酌情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規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
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要害部位范圍:財務部、信息中心、招商部、營銷企劃部、結算中心、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營業部。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①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本部門部長應該對要害部位管理負全面責任。
②與本職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要害部位,因工作關系需經單位領導同意后,才能借閱有關資料和進行公務活動。
、圪F重物品、現金、票證落實專人負責,責任人要認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盜、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對要害部位認真按安全保衛保密要求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芙⒁Σ课还芾沓蕡笾贫,要害部位安全值班及交接班登記制度,要害部位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要害部位處置突發事件預案。
、萁⒏饕徫槐C馨踩熑沃,開展經常性安全保衛保密檢查,針對存在隱患及時整改不留后患。
、薨匆幏兑髮σΣ课蛔龇辣胧┘鞍踩秒姟=Y合業務工作中涉及公司秘密的各個環節,制定嚴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組織實施。
、呒訌娪嬎銠C系統的保密安全管理。對涉密與非保密計算機予以明確區分,涉密機必須完全與局域網脫離連接,并禁止上因特網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認證、存儲傳輸加密、加強保密防范。
3、責任追究:
要害部位管理責任人或單位因失職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保密制度相關條款予以經濟處罰等方式對責任人及單位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責任。
檔案保密管理制度
1、建設綜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原則。各部室新增檔案材料,由各部室工作人員負責收集本部門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送交檔案室,進行鑒定、編號、歸檔,并按規范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2、檔案存儲必須具備衛生的環境和良好防范措施。
3、定期進行庫存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賬、檔、卡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檔案要進行修補和復制,保證檔案的完整。
4、應根據檔案級別制定的檔案分類編號辦法和保密規定,嚴格、科學、規范地進行檔案分類編號,確定保管期限和檔案鑒定工作。
5、借閱檔案資料要注意保護和保密,不得擅自復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檔案上做任何標記、抽換、損壞,必須保證檔案的整潔,不得丟失泄密,如發現丟失泄密現象,應按保密規定立即向相關部門或保密機構報告,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6、檔案管理不得擅自擴散的范圍:
、俳浌嫉臋n案工作統計數字。
、谡谘芯、尚未做出結論的干部調配、薪資福利、內部評議問題。
、凵婕皞人隱私的部分。
7、對秘密檔案資料應嚴加管理,嚴格傳遞、借閱手續。如需借閱須經領導批準,并在檔案規定范圍內查閱,不準帶出,不準摘抄,不得檀自擴大利用范圍,以確保檔案的安全。送閱、傳閱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1、呈送領導人指示的文件,應進行登記編號,領導人批示后,應退還部門或會簽傳閱。
2、傳閱文件一律采取直傳方式,經管文件的人員應逐件登記送閱文人,閱后退回,要清點份數,閱文人之間不得橫向傳閱。
3、傳閱夾內的文件,不許隨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須經收發人員同意,并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擅自擴大文件的傳閱范圍。
4、傳閱文件必須注意保存與愛護,不得污損或丟失。
5、凡發給領導私人圈閱的各類文件,在年終必須按保密規定清退。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1、召開秘密程度較高的重要會議,會前應與綜合管理部聯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保密紀律。
2、涉及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應選擇具備安全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嚴禁使用無線話筒傳達密件和向室外擴音。
3、凡傳達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規定和上級指標辦理,不得擅自擴大傳達范圍。
4、嚴禁無關人員進人會場范圍,對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將名單呈報主管會議的領導審定。
5、凡規定不準記錄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記錄,并不得攜帶錄音機進入會場錄音。
6,嚴禁復印會議秘密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制的,必須經過批準,并標明密級,到指定地點復制。
7、會議期間復制的秘密文件,必須統一編號,登記分發,發給與會人員的文件,必須妥為保管,不得遺失。
8、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會議秘密內容,新聞部門不得公開報道會議秘密事項。
9、會議結束后,要對會議場所進行保密檢查,查看有無遺失的文件、資料、筆記本等。
保密崗位工作職責
為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切實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嚴格保守公司的秘密,保障各部室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保密崗位工作職責如下:
。ㄒ唬╊I導崗位保密工作職責
1、認真執行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把保密工作列入布置、檢查、總結工作的內容。要對所屬工作人員經常進行保密教育,真正做到業務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2、禁止用普通電話和無線移動電話交談保密事項。
3、閱批文件要認真做到“人離文入柜”。閱讀完畢的文件、資料隨時退還相關部室責任人。對記有秘密事項的筆記本、辦公用紙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4、參加會議接到的秘密文件、資料,用后要及時交給工作人員登記保管,不準擅自擴大傳閱、傳達范圍。
5、不準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中。按照有關規定確需在家中辦公、閱讀文件的部室責任人。不準讓家屬、子女、親友閱讀秘密文件、資料。
7、本人發生泄密問題后,要及時向公司高層主管報備,并采取補救措施。下級發生泄密問題后,要及時匯報,設法補救,不準掩蓋包庇。
。ǘ┯嬎銠C崗位保密工作職責
1、電子計算機房要采取切實有效的保衛保密措施,要根據電磁波輻射情況和客觀環境,對機房、主機或機內部件加以屏蔽,檢測合格后,再開機工作。
2、計算機房要建立健全外來人員的接待制度,進入機房的審批和登記制度。各單位要有一位領導主管辦公自動化工作,確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的應用管理。
3、凡秘密數據的傳輸和存貯均應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錄有文件的軟盤信息要妥善保管,嚴防丟失。
4,嚴禁私自將存有涉密文件的軟盤帶出機關,因工作需要必須帶出機關的要經領導批準,并有專人妥善保管。
5、要按照機要人員的條件配備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工作人員,計算機工作人員要提高警惕,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自覺做好保密工作。
6、存有文件的計算機如需送到機關外維修時,要將涉密文件拷貝后,對硬盤上的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外請人員到機關維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計算機。要事先征求有關領導批準,并做相應的技術處理,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7、加入廣域或局域互聯網的計算機,必須使用加密機,由市保密局組織統一定購、安裝和培訓。保密機的維修由市保密局負責,各單位無權自行處理。不準向任何無關單位人員介紹保密機的使用技術
8、禁止用計算機打游戲,以防“計算機病毒感染”。
9、在計算機網絡上傳遞信息,必須明件明傳,明問明答。密件密傳,密問密傳,嚴禁明密混用。
10、機房要建立微機使用交接班制度,嚴格實行交接登記,對保密資料不得泄露。
印刷企業保密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是指科學技術規劃、計劃、項目及成果中,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國家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以及個人開展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又促進科學技術發展。
第五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與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同步規劃、部署、落實、檢查、總結和考核,實行全程管理。
第六條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七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學技術保密防護措施,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加強科學技術保密檢查。
第二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學技術事項,應當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削弱國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國家科學技術國際競爭力;
(三)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
(四)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系。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密級應當根據泄露后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確定。
除泄露后會給國家安全和利益帶來特別嚴重損害的外,科學技術原則上不確定為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國內外已經公開;
(二)難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圍;
(三)無國際競爭力且不涉及國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經流傳或者受自然條件制約的傳統工藝。
第三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符合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向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級機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和個人產生需要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科學技術事項時,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徑進行定密:
(一)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根據定密權限自行定密; (二)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向有相應定密權限的上級機關、單位提請定密;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向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提請定密;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三)個人完成的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科學技術成果,應當經過評價、檢測并確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六條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技術或者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產品涉及的科學技術事項需要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向批準準入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在科學技術管理的以下環節,應當及時做好定密工作:
(一)編制科學技術規劃;
(二)制定科學技術計劃;
(三)科學技術項目立項;
(四)科學技術成果評價與鑒定;
(五)科學技術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確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同時確定其名稱、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和知悉范圍。
第十九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要點是指必須確保安全的核心事項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不宜公開的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專項計劃;
(二)涉密項目研制目標、路線和過程;
(三)敏感領域資源、物種、物品、數據和信息;
(四)關鍵技術訣竅、參數和工藝;
(五)科學技術成果涉密應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已經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會發生明顯變化的。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屆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提前解密:
(一)已經擴散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后,不再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三)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原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延長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應當進行備案: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當年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情況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在確定、變更、解除后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解決。
第四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檢查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負責國家科學技術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三)依法開展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項目及成果;
(四)確定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并加強對涉密人員的保密宣傳、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五)加強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涉密載體和涉密會議活動保密管理,嚴格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六)發生資產重組、單位變更等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管理的事項時,及時向上級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涉密人員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培訓和監督檢查;
(三)產生涉密科學技術事項時,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規定提請定密,并及時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四)參加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與涉外商務活動前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參加學術交流等公開行為前按規定履行保密審查手續;
(六)發現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七)離崗離職時,與機關、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接受脫密期保密管理,嚴格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和個人在下列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中,不得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講學、進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動;
(三)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展覽和展示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三)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四)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六)其他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經過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原則上不得對外提供,確需提供的,應當經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機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對外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機關、單位開展涉密科學技術活動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明確保密紀律和要求,并加強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學技術規劃應當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簽訂保密責任書;
(二)組織實施涉密科學技術計劃應當制定保密制度;
(三)舉辦涉密科學技術會議或者組織開展涉密科學技術展覽、展示應當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
(四)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進行公開宣傳報道前應當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十四條涉密科學技術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在指南發布、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立項批復、項目實施、結題驗收、成果評價、轉化應用及科學技術獎勵各個環節應當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學技術項目下達單位與承擔單位、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參研人員之間應當簽訂保密責任書;
(四)涉密科學技術項目進行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宣傳展示、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承擔單位應當提前進行保密審查;
(五)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原則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員,確需聘用境外人員的,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三十五條涉密科學技術成果應當按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內轉讓或者推廣應用,應當報原定密機關、單位批準,并與受讓方簽訂保密協議;
(二)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外開辦企業,在境內與外資、外企合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檔案歸檔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應當為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提供經費、人員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條件。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保障涉密人員正當合法權益。對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員,有關機關、單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開發表、交流、推廣而影響其評獎、表彰和職稱評定。
對確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對論文的實際水平給予客觀、公正評價。
第三十九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不得申請普通專利或者保密專利;
(二)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批準可申請保密專利;
(三)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普通專利或者由保密專利轉為普通專利的,應當先行辦理解密手續。
第四十條機關、單位對在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貢獻、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對于違反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情節嚴重,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涉及國防科學技術的保密管理,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科學技術部和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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