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聽力篩查工作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新生兒聽力篩查工作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生兒聽力篩查工作管理制度1
一、基本要求
(一)人員要求
從事聽力篩查和檢測的技術人員須經崗前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二)房屋要求
設置1間相對比較安靜的專用房間,配備診查床和辦公桌椅。
二、篩查
(一)一般篩查
1、初篩:在新生兒監護人簽署知情同意同意書的前提下,在新生兒出生后2-5天進行初篩。操作步驟:1、清潔耳道;2、使新生兒處于安靜狀態,必要時可使用鎮靜劑;3、兩耳分別測試,如未通過,需重復2-3次測試。
2、復篩:初篩未通過者,發放復篩通知單,于生后42天內進行復篩。
3、轉診:
(1)、復篩未通過者,于1個月內轉診到廈門市婦幼保健院門診進行AABR檢查。
(二)重點篩查,聽力高危因素篩查
新生兒(0-28天內):
(1)母親在懷孕期間使用耳毒性藥物;
(2)母親患巨細胞病毒、風疹病毒、皰疹病毒、梅毒或弓形體引起的宮內感染;
(3)出生體重小于1500克;
(4)出生后1分鐘Apgar評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鐘Apgar評分低于6分;具有先在性或遲發性的小兒期聽力損傷的家族史;父母近親結婚;
(5)顱面形態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6)有聽力障礙家庭史;
2、轉診:篩選出的`新生兒聽力高危兒,在新生兒監護人簽署知情同意同意書的前提下,于1個月內轉診到廈門市婦幼保健院門診進行OAE+AABR篩查。
三、信息登記:
填寫《新生兒聽力篩查報告單》,其中醫院聯存入新生兒住院病歷保存,報告聯交新生兒監護人保存。填寫《
醫院新生兒聽力篩查情況登記本》作為基礎臺帳備查。
四、信息反饋、追蹤及質控
對篩查未通過者,應通知其監護人復篩時間,對復篩仍未通過者,動員其監護人及時復篩或轉診。
新生兒聽力篩查工作管理制度2
新生兒聽力篩查保密制度
1、認真做好新生兒聽力篩查重要性的宣傳工作,要使新生兒的監護人做到知情同意,沒有強迫或操縱,受檢者也不受侮辱及歧視。
2、認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兒聽力篩查有關資料的保存和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新生兒及其監護人的有關信息,包括聯系電話、地址以及篩查結果等。
3、只有在新生兒的監護人授權時,方可公開有關信息。
4、監護人必須持有效的證明文件,方可查詢其新生兒的聽力結果,如須復印相關文件,還須到醫教科辦理必要的手續。
新生兒聽力篩查儀管理和校準制度
1、聽力篩查儀使用前,需先進行自校準、維護和保養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機操作。
2、操作者必須嚴格按儀器操作程序文件進行操作,保證儀器正常的使用壽命。
3、平常要做好儀器的維護和保養工作。每次儀器使用完畢后,均須按要求放入專用包內,防止振動、摔壞,并進行使用情況的登記或記錄。
4、根據儀器的使用頻率,每半年或一年必須對儀器或計量器具進行專業校驗,并認真做好記錄并妥善保管好儀器校準報告。
5、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便拆卸儀器。遇到儀器發生故障時,要及時報告中心負責人和儀修工程師維修。
6、按儀器設備統一管理的要求,將唯一性標識張貼在儀器設備的醒目處。內容包括統一編碼、名稱、型號、負責人等。
7、保證儀器在清潔、干燥、無塵和無環境污染的情況下使用。嚴防水浸、火災和被盜的情況發生。
8、建立儀器的檔案文件,并妥善保管好儀器有關的各種資料。
新生兒聽力篩查檔案管理制度
1、新生兒聽力篩查轉診單應認真做好詳細登記,包括編號、姓名、性別、住院號、聯系電話、地址、母親姓名、轉診單位等基本信息。
2、妥善保存好聽力篩查的有關信息資料,包括每次中心內質控和院內質評報告。
3、對聽力初篩不通過新生兒進行建檔管理,告知42天-3個月內復篩,對復篩再次不通過新生兒進行聽力學診斷。對聽力障礙患兒和耳聾高危新生兒進行跟蹤和隨訪,建檔資料至少保存10年。
4、存于電腦的有關新生兒聽力篩查資料要求備份保存。備份文件至少要離新生兒聽力篩查實驗室100m以上,以備不測。
5、對于以紙質作為載體的文件資料,要認真做好防潮、防濕和防火及防蟲蛀等工作,保證萬無一失。
6、做到聽力室檔案的保密工作。未經主任許可或授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閱相關文件檔案。如新生兒的監護人要求查閱或復印相關資料,必須到醫教科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新生兒聽力篩查信息反饋制度
1、對于初篩聽力沒有通過新生兒,必須立即告知其監護人42天-3個月內帶新生兒到聽力篩查中心復篩。如聯系不到監護人,則要通知相關的轉診單位,并做好詳細記錄。
2、對2次聽力篩查沒有通過新生兒,告知3-6個月需進行聽力學確診。
3、6個月左右為確診聽力障礙患兒提供治療、干預服務,并定期進行療效評估。
4、及時將新生兒聽力篩查數、確診數、治療數及治療評估反饋給相關的醫療衛生行政管理單位。
新生兒聽力篩查尋訪制度
1、接到篩查檢測機構出具的可疑陽性報告,立即電話或書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兒監護人,到篩查檢測機構進行復查,并提供健康教育;
2、敦促并確保可疑陽性患兒在規定時間內(遺傳代謝病在7個工作日內、聽力障礙按聽力篩查技術規范追蹤要求)至確診治療機構就診,盡早給予治療及干預;
3、因地址不詳或拒絕隨訪等原因而失訪者,須注明原因及備案;
4、每次通知或訪視均須記錄,相關資料保存10年;
5、按篩查疾病的不同診治要求,定期訪視確診患兒,給予長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新生兒聽力篩查質量控制制度
1、嚴格做好聽力篩查質控,以保證篩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并認真做好原始資料的保存和登記工作。
2、通知轉診初、復篩查新生兒42天-3個月內進行聽力篩查,并出聽力篩查報告。
3、定期參加全國新生兒聽力篩查班學習培訓,保持聽力篩查技術領先。
4、每月須對聽力篩查質控結果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總結,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進行質量改進。
5、聽力篩查檢測信息資料記錄完整,錄入數據庫,至少存檔保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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