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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請休假管理制度例文標準版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醫院請休假管理制度例文標準版,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條 為使員工請休假有所依據,保障工作紀律的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依法享有國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婦女節、清明節、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十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和每周工作休假日1天。醫院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其它工作日期調換,試用期員工每兩周休息1天。
第四條 員工假期分為以下六種,即:
1、事假:如因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而請假,則應提前1天申請,注明事由和起止日期,科室安排好工作后方能休假,事后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事件,則應于3日內出具證明并提出申請,經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核實后方準予補假,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合并調休不得超過7天,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期間無工資。
2、病假: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相關檢查結果和診斷證明并經醫務部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手冊規定發放。
3、婚假:因員工本人結婚需持《結婚證》等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可享有國家規定的假期,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經主管部門簽字,將申請表交人力資源部,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婚假。
4、喪假:員工因直系親屬喪亡,可享有連續3個工作日帶薪假期,外地員工有往返日1天假。
5、公假:員工因履行出庭作證等法定義務、政府指令必須參加的會議或活動、醫院派遣參加的會議而休假視為出勤,但仍需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并經核準后方為有效。
6、產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相應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條 請假程序及假期核準權限
1、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
2、原則周休假本周休,除工作需要調整休息外,無得任意調休假期,調休必須提前申請并說明調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調休下周或下月假,否則作曠工處理,每年調休不得超過3次,外地員工經科主任同意可以調當月假期回家探親;
3、員工凡請病假者,均需醫務部主任在〈請假單〉上簽字確認,方視為病假;
4、員工請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申請,經部門主任和院長批準后方可休假;
5、醫生、醫技人員請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請外,必須報醫務部主任審核或審批。
6、主管及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各區護士長、科室主任等)請假均需經所屬部門主任審核,院長批準后方可休假;
7、假期在2日之內的由部門批準;假期在2日以上的科室負責人確認后由院長批準;凡請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長批準; 8、所有人員經批準的〈請假單〉均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查,否則不予計發因此缺勤的工資。
第六條 員工請假除因病不能親自請假可由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外,均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手續或雖行續假手續但未被核準而不到崗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九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給其他員工;若請假者為科室(部門)的負責人,則必須指定或有限范圍授權給本部門人員,由其代行職責,并在〈請假單〉上注明受權人的姓名。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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