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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

        時間:2022-11-18 20:56:22 制度 我要投稿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精選8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精選8篇)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 篇1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

          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支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以職工為本,以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定為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行政行使經營管理決策的職權;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職工代表的產生和結構。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總數按職工總人數的10%調節。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必須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采取無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領導干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七條職工代表的權力。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工作任務;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和不斷壯大積極獻計獻策。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變動、罷免及補選。

          (一)職工代表對本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情況。

          (二)職工代表調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三)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職工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為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序由職代會或工會確定并履行。

          (四)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

          第十條職代會的表決方式:

          職代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通過。

          第十一條職代會的組織制度。

          (一)職代會一般每屆3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以與職工大會合并召開)。每次會議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凡提交職代會審議、討論的各類報告、方案、規定等有關事項,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正式會議召開前印發給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本級工會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職工代表檢查監督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對職代會各項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落實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三)職代會也可以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通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閱報表資料、提合理化建議等形式,對本單位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內容進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進。

          (四)職工代表培訓制度。要重視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組織全體職工代表在任職期內分期分批參加法律法規、現代企業管理、民主管理等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職代會的文書檔案管理制度。

          工會對職代會的各種文字材料,要組織專人,分門別類,建檔歸案,并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

          (三)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四)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參與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水平;

          (五)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 篇2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 篇3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匯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社會發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布,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學校建立和健全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動廣大教職代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把我校辦成省內一流的全國知名重點中學。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ǘ┯懻撏ㄟ^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

          (三)討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ㄋ模┍O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開一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根據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和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組(團)長。

          第十七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龊么髸幕I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ǘ┐髸]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ㄈ┐髸]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ㄋ模┫虼砗徒搪毠と罕娺M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ㄎ澹┨幚斫檀鷷晦k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召開教代會的實施辦法、程序按照省教育廳、省教育工會即發的《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辦理。

          第二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 篇5

          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 篇6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 篇7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學校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做好工作。學校支持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年級或教研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模而定,征得黨組織同意后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校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工代表大會規則制度 篇8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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