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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

        時間:2022-11-16 12:24:00 制度 我要投稿

        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小編帶來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

        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

          我國真正有意義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從1986年開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1986年4月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在我國首次提出了社會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有步驟地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

          1993年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把社會保障制度列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的五大環節之一,標志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入體系建設的新時期。

          這里先簡要回顧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養老保險:

          為配合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1986年我國開始推行退休費社會統籌。

          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規定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負擔。

          1993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

          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統帳結合的規模、結構和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明確界定。

          醫療保險:

          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引入個人分擔機制,實行公費、勞保醫療費用與個人掛鉤、定額包干的辦法,隨后引入社會統籌機制。

          1998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主要內容有:建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的機制,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失業保險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為配合勞動合同制和企業破產制的推行,1986年國務院頒布并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制度。

          1993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擴大了適用范圍和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范圍,調整待遇標準和增加救濟的內容。

          1998年全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決定建立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

          1999年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把失業保險的覆蓋面擴大到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社會保險法的公布施行

          2010年10月,我國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已經比較成熟,該法對其實施細則也作了具體規定。

          退休雙軌制及社會保險主體在其中的作用

          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中,還有一些轉型期的特殊產物不能不提到,最典型的就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質的退休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制度。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而企業職工則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我們前面所講到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指企業職工,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則享受著超出三界之外的特殊優待:他們無需繳費,卻可以領取遠高于企業職工的退休金。這是中國養老制度中最不公平的一個地方。

          在各個社會保險主體中,政府無疑起到了主導作用,但在不同的養老金制度下,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的作用更大,某種程度上仍在“一手包辦”。但是在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只是制定、推行政策,而把相關政策執行落實的,卻是各企業。企業是社會保險繳費的主體,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發展。

          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

          一、社保改革新政策

          1、養老保險繳滿15年就可以退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是并不是說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就可以退休,而是需要滿足退休年齡的要求。以男性職工為例一般而言,不到60歲已經繳納了20年的養老保險,這種情況也暫不能退休。

          2、養老保險繳滿15年就不用再繳?

          其實這種說法是非常不正確得,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是最基本的`年限,也是辦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必要條件之一。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年限和繳費額息息相關,如果個人繳費時間越長、繳費金額越多,那么退休之后能夠領取和享受的養老金水平越高。

          3、退休了就能領取養老金?

          在現實生活中其實咱們朋友們對于社保欠缺了解,尤其是關乎晚年生活的養老保險更缺乏認知,很多人都認為退休了就能領取養老金,這其實是不正確的說法。一般要繳滿15年退休時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所以想要退休就能領取養老金,那么務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開始繳費。

          二、社保

          即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SocialInsurance)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官方數據顯示,2013年共有3800萬人棄繳社保,加大了個人賬戶空賬壓力。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三)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的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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