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罰沒物品處理的制度
為了加強對我局罰沒物品的管理,保證依法行政,根據《行政處罰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江蘇省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我局依法沒收的物品處理的相關事項做如下制度:
一、成立“洪澤工商局罰沒物品處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組長由辦公室主任和法制科科長擔任,辦公室(財務)、監察室、法制科、公平交易科和辦案機構負責人等人員為成員。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主要職責為監督檢查罰沒物品的'登記保管、提交罰沒物品處理意見以及組織、監督罰沒物品銷毀。
二、罰沒物品在結案后七日內統一交由辦公室登記保管,
辦公室要認真履行職責,根據物品的性能、特點和保管要求,安排適宜的儲存場所,并保證物品的安全。
三、罰沒物品需要處理的,由辦案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填寫《洪澤工商局罰沒物品處理審批表》,并提交初步處理建議,報“洪澤工商局罰沒物品處理領導小組”審查,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其中擬處理物品單件價值在1000元以上,涉案物品總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處理時,辦案機構還應填寫《洪澤工商局罰沒物品處理記錄》。
四、罰沒物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銷毀的,辦案機構應填寫《洪澤工商局罰沒物品處理審批表》,提出銷毀的處理建議,報“洪澤工商局罰沒物品處理領導小組”審查決定。銷毀時,辦案機構應填寫《洪澤工商局罰沒物品處理記錄》,并由領導小組成員簽字后存入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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