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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使用的法律與實踐
我國現行《商標法》對商標使用許可的規定集中在《商標法》第二十六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對合同的主體、質量監視、提交備案的時間、未備案的行政處罰辦法等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型、合同生效與無效條件、權利與義務、備案與商標專用權的質押、凍結的關系等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加上我國商標使用許可法律實踐未幾,致使當事人在實施商標使用許可行為及許可糾紛的法律解決、許可行為的行政監管上造成一定難度。認真剖析商標使用許可行為及其行政治理、法律實踐中存在的題目,有助于《商標法》修改時加以充實、完善! ∫、商標使用許可是注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將注冊商標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許可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斍吧虡耸褂迷S可行為中存在的主要題目有以下幾方面: 。ㄒ唬┯绊懮虡耸褂迷S可合同效力或成立的有關題目。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主體資格不具備而影響合同效力和成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注冊商標有效保護期已過,而沒有續展的,許可人(原注冊人)喪失對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注冊商標已轉讓,許可人(原注冊人)喪失對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3)商標注冊人已消亡,他人通過不正當手段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 。4)商標未注冊,或雖已提出注冊申請但尚未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 。5)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超出商標注冊證所核定的范圍; (6)商標注冊人(許可人)名義或其他注冊事項已變更而未辦理商標變更事宜! 2.未約定許可使用費金額的。根據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對“商標使用費的金額或者計算方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認定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沒有成立”(見《知識產權訴訟》第595頁)! 3.未備案的合同效力題目,F行《商標法》固然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強制備案,但未規定未備案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備案不是商標使用許可成立的條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在日常商標行政監管及司法審判中,應正確處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強制備案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ǘ┯绊懞贤p方親身利益的一些題目。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審核、治理過程中發現,近一半的國內備案企業不重視合同的簽訂,條約的制定粗、淺,漏洞百出。主要表現: 1.對質量監視條款未作約定,即使約定,也是籠統地約定“按甲方要求的質量生產”或“按國標生產”,沒有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和監視檢查辦法! 2.對商標標識的提供辦法未作約定,不利于許可人對被許可人實施有效的商標使用監視! 3.不重視糾紛的解決。在糾紛的解決方式、違約責任上不作約定或約定不清,造成履行中發生糾紛時,難以分清責任,或無力訴訟! 4.不重視對商標信譽的維護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盡大多數的許可人都未約定被許可人對維護商標信譽,以及防止和發現侵權假冒行為的責任和義務。 二、商標使用許可與商標專用權凍結、質押! ∩虡藢S脵噘|押的規定出自1995年發布的《擔保法》!稉7ā返谄呤鍡l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可以質押。1997年,國家工商局公布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具體規定了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不予登記的情形、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等。 注冊商標的商標權的最本質的特征是排他性,是專用權,所以《擔保法》、《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使用的是商標專用權,而不是商標權。注冊商標的商標權包括商標的所有權、專用權、變更續展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所有權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應享有受保護的權利,即所有權和專用權。質押是以注冊商標的所有權為標的而采取的擔保方式。與抵押不同,作為無形資產的商標權特點,出質人可以在質押期間繼續使用質押商標,并經質權人同意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值得指出的是,作為質押商標,出質人應當負有維持商標價值的責任。 有商標權質押情形的,商標許可人在向商標局遞交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時,應附送質權人答應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文件,或質權人與出質人簽署的關于許可出質人有限度的行使商標使用許可權的協議。否則,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予備案。 商標權凍結是由與商標所有人有債權關系的民事主體提出請求并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下達協助通知,采取凍結注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所有權的行為。商標權在凍結期間,商標所有人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與他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屬無效合同,許可合同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存查! ∩虡速|押是民事行為,而商標凍結是司法行為。二者固然行為主體不同,但實施目的是相同的,即以注冊商標所有權作為商標所有人履行合同義務,償還債務的擔保。質押期間,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商,經質權人答應,出質人可以行使商標使用許可權;但凍結是司法行為,在商標權凍結期間,商標所有人只能維持當前狀態,即只享有專用權和續展權,不得將該商標轉讓以及許可他人使用! ∪、建議《商標法》修改將商標使用許可、商標權的質押和凍結作出明確規定,以便高效執法,減少糾紛,引導當事人依法履行和行使義務和權利! 。ㄒ唬⿲ι虡藢S脵噘|押、凍結情形下的商標使用許可行為應作出具體規定,即: 有商標權質押情形的,經質押雙方協商,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商標使用許可費金額及計算方法、質量監視辦法等內容,不得無償許可他人使用! ∽鞒錾鲜鲆幎ㄊ怯捎,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由于存在債務關系而發生質押行為,質押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獲取使用許可費,可以減少債權人的債權風險;此外,出質人對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要予以監視,負有維護商標信譽與價值的義務和權利! 。ǘ⿲υS可雙方的約束上,應規定: 1.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以《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商品范圍和有效期限為限! 2.使用許可合同應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商標、許可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期限、質量標準條款、商標使用許可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糾紛解決方式、協議終止程序等! 3.許可雙方對許可使用的商標、使用許可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使用許可合同不能生效! 4.發生糾紛而終止使用許可合同履行的,雙方應簽署終止協議,由被許可方書面通知備案機關。雙方達不成協議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ㄈ┰谛姓O管以及備案公告操縱題目,建議修改商標時規定: 1.許可人名義及地址變更的,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被許可人應當書面通知備案機關! 2.許可人的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應在轉讓前將轉讓及許可使用事宜告知被許可人及受讓人。受讓人繼續許可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許可雙方應重新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報國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備案。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應予公告。 4.對無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備案機關拒盡其備案。【商標許可使用的法律與實踐】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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