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公司法》修改應追求適應性
我國的《公司法》修改工作已經于今春正式啟動。這次《公司法》修改應追求什么?這無疑是整個《公司法》修改中一直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此,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回答。但從根本上說,首先要解決一個《公司法》的適應性問題。所謂《公司法》修改的適應性,至少應包括三層意思:第一,應適應健全與發展商事公司制度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我國《公司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商事公司制度的全面恢復。但是,當時人們對商事公司制度的理解主要限于果有企業改制的“現代企業制度”。今天,人們對商事公司制度的理解已遠非當初,商事公司已經是所有投資者都可采用的一種企業形態。當公司法面對各種投資者時,它更需注意對所有投資者提供投資的均等機會和公司運營的效率,F代的商事公司制度不能缺少現代公司財產制度,也不能離開現代公司治理制度。換言之,從一定意義上說,現代商事公司制度應是現代公司財產制度與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機結合。我們的公司法必須與其適應。第二,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豆痉ā奉C布之時,正逢我國剛剛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久,而今天則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走向完善之時。無疑,公司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最重要的商事主體,因而《公司法》的頒布被人們視為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切實有效的步驟之一。同樣,完善的公司制度也是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的應有之意。因此,《公司法》的修改必須適應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應是既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又充分注意其可調控性。反映到公司法上,應充分注意其任意性規范發揮作用的地位和空間,同時,應強調任意性規范和強行性規范的協調。第三,應適應全球競爭的要求。中國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以此為契機,中國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步伐大大加快了。在此情況下,中國公司面臨的是全球競爭,而不只是在一國范圍內的競爭。如何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公司,是刻不容緩的事情。并且,公司的競爭力絕不僅僅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公司越多,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也越強。雖然,公司競爭力不能僅依靠公司法,但完善的現代的好的公司法確實可以為公司在降低公司運營成本、分散公司經營風險上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如果說,一個國家經濟落后會挨打,那么,一個國家商事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律制度落后,增加公司運營成本和公司經營風險,也同樣在全球經濟競爭中挨打。顯然,公司法的適應性太重要了。當然,適應性的這三個層次是緊密聯系和一致的。完善的商事公司制度應是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部分,而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是適應全球競爭要求的最基本的條件。就這一意義而言,公司法的修改只要能適應健全和完善的商事公司制度的需要,也就能夠適應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全球競爭的要求。如何解決公司法修改的適應性問題?從根本上說,主要是兩個方面:
。ㄒ唬┫麡O適應。
所謂消極適應,是指在《公司法》的修改中,去掉那些實踐已證明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則。
1刪除與《公司法》精神不一致的條文。
公司制度從一定意義而言就是公司法人制度。而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點是: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離,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利;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人格。與其精神不一致的條文不應繼續存在于公司法之中。譬如,《公司法》第4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钡诙钜幎ǎ骸肮鞠碛杏晒蓶|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边@表明,股東出資后僅有股權,眾多股東投資形成的財產屬于公司。但是,該條第三款卻又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彼坪鯂泄膳c其他股東不同,它既對公司享有股權,又繼續對投入公司的資產擁有所有權。顯然,這是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的。又如,《公司法》第120條規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苯o人的印象,似乎董事會也象股東大會一樣,僅以會議形式存在。顯然,這與董事會作為業務執行與經營決策機關的地位是矛盾的。
2修改《公司法》中無法操作的條文。
公司法中,有一些很難操作的條文,其典型之一是第48條。該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往往董事長因怕罷免其職務,自己不召集和主持董事會,也不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使得公司無法有效運營。如此條文,必須加以修改,以使公司更有效率。同時,公司法中有多處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的條文,但有些至今也未規定,對于這些尚存的空白應該填充。
3調整不協調的規則。
《公司法》也有相互不協調的條文,如第35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憋@然,這里決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采用的是“頭數主義”。但是,《公司法》第38條將“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職權之一,實行“資本多數決”。如此,常常引起糾紛,影響公司的有效運營,不適應商事公司發展,應在公司法修改中加以協調。
(二)積極適應。
即在《公司法》修改中,通過積極增加必要條文或完善已有條文,使之有利于健全商事公司制度。凡是實踐證明我國公司運營需要,而國外也證明完善的商事公司制度不可缺少的規則,此次《公司法》修改中必須加以充實。特別是,應在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改進:
1方便出資人設立公司。
無疑,方便出資人設立公司,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但至少應作出如下低度的改革:一是降低最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進一步調動投資者設立公司的積極性;二是改變現在的資本確定制和單一的一次足額繳納的制度,改為股份公司的折中授權資本制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期繳納制;三是增加出資形式的種類,適當提高知識產權出資比例;四是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使我國社會公眾投資者與國有股、外資股享受同樣待遇。
2完善公司治理。
在立法中應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方便股東行使股東權,保護和實現所有股東的權益;設置董事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的一般條款,進一步完善和強化董事義務;改變現行公司法監督機關薄弱的狀況,建立可供選擇的健全的監事會制度和獨立董事制度,增加監督的有效性。必須重視信息資源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與作用,使董事有權從經理那里獲得必須了解的信息,使監事有權從董事、經理那里獲得其監督所必要的信息。就監事會監督的實效性而言,必須注意監事的知情權在行使監督權中的地位。除董事會定期向監事會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外,還應在必要時,要求董事會就其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或突發性問題向監事會報告。公司治理中,還應尊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應通過此次公司法修改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設置控制股東義務,防止控制股東濫用支配權;增加股東訴訟,包括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以增加救濟措施;
【《公司法》修改應追求適應性】相關文章:
公司法修改前瞻12-04
公司法修改若干題目探索03-24
論我國現行一人公司的困境及出路 -以《公司法》的修改為契機12-08
淺談信息技術教師應具有適應性、自我學習、終身學習能力03-19
論文修改范圍03-28
談如何修改論文03-18
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看《公司法》《證券法》有關條文修改之必03-18
預適應性共生演化與企業治理03-24
淺談對大學生的適應性教育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