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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民事審判相關實務研究

        時間:2024-08-31 19:50:10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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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民事審判相關實務研究

        [內容提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多部相關法規施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廢止。新舊法律法規的取舍,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審判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作者從新法的適用入手,立足審判實務,在案件受理、庭前準備工作、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等程序問題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共同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等法律適用方面作了探討。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施行,對民事審判作出巨大貢獻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廢止。由于新舊法律法規的取舍,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審判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而據悉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套司法解釋明年才能出臺,前期的調研工作今年才能啟動,大批的案件不容我們等待、觀望。2004年6月,作者結合新法實施兩個月來法院系統的工作實踐,對新法涉及的相關審判實務進行了調研。

          一、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起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法發[1992]29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作出的這一規定實際將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作為了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其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一個配套通知,在《辦法》廢止后,應當同時失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該類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必附加前置條件,只要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的普通規定即可。

          二、其他機關正在處理是否影響立案

          在調研中,部分基層(區縣)法院反映,有的交警部門沿用舊的辦案程序,對案件久調不決、不愿“放權”,造成當事人訴訟難、人民法院收案難。其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條例對于交警部門的辦案程序及辦案時間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交警部門對案件久調不決是違法的!稐l例》第九十六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卑创艘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其他部門堅持調解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三、關于肇事車輛的扣留及預交事故押金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為保證民事賠償的順利進行,多數法院主動探索并介入了扣押肇事車輛、收取事故押金的工作,有的還積極與法醫、醫院聯系估算事故押金的數額,主動與交警部門協調、銜接,個別的還派員參與交警的重大事故現場。多年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扣留肇事車輛、預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對于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得以實現和案件的順利執行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賦予不同機關的職責權限有別,新法實施后該兩個行為的具體操作應慎重研究。

          2004年5月1日前,交警部門扣留肇事車輛、預收事故押金,應當是依據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辦法》第十二條(因檢驗和鑒定的需要扣車)、第十三條,第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賦予了交警按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沒有賦予為了賠償款而扣車的權利。以上是交警部門扣留事故車輛、收交事故押金的法規變化。

          對于人民法院來講,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很少涉及扣車、預交押金的問題,因為交警部門已經在民事案件立案前包辦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人民法院考慮扣留事故車輛、收取事故押金應當是為了案件審結后的順利執行,司法為民的良苦用心可嘉,但在操作中,應當重視以下問題:

          1、人民法院扣押車輛、預交押金的性質。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是基于憲法及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力,超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扣押財產尚無依據。民事訴訟法所賦予人民法院扣押車輛的權限為財產保全,被扣押車輛的性質屬于財產保全的標的物,而事故押金的性質為財產保全標的物或民訴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被申請人提供擔!,向受害人提前支付事故押金的性質應界定為先予執行的范疇。在案件未結之前雙方勝敗難定,因此應當由受害人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八條第二款分別對訴訟保全、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的擔保作出了規定,不提供擔保的后果均為“駁回申請”。目前有的法院在原告不申請或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沿用以前交警的習慣做法依職權扣押車輛、責令車主預交事故押金或提前向受害人支付事故押金,實際是突破民訴法規定的越權行為。

          2、人民法院立案前與交警部門積極銜接、積極參與的問題。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應遵循“不訴不理”、“私權自治”的原則,與交警部門不同,交警部門處理事故是出于保護國家公權利與公民私權利的行政職能,人民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天平,保護的是公民的私權利,并且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主動干預不符合司法中立的原則。

          3、新的法規執行得力的話,不存在病員合法救治缺乏資金的問題!兜缆方煌ò踩ā芬幎说谌哓熑螐娭票kU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制度,同時多處條文規定了保險的繳納、管理、查處,如:(1)《條例》第五條規定的車輛登記時即應提交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2)《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車輛檢驗時無第三者保險憑證不予檢驗,(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查驗第三者責任險并扣車強制投保及罰款二倍交于社會救助基金,(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肇事車輛)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而相關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等配套法規或措施已經出臺或正在制定。因此,病員救助資金的來源是多渠道的,他依賴于行政機關的嚴格執法、國家保障制度的順利完善等多方面,是全社會的大事,人民法院現階段仍應嚴格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民事案件。

          四、關于保險公司參與訴訟的問題

          以往的交通事故訴訟中將保險公司直接列為當事人的情況少見,一般是人民法院直接將事故的賠償責任判決到肇事方身上,肇事方另行向保險公司索賠!兜缆方煌ò踩ā穼ΡkU公司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額的…”。其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民事審判相關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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